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企业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7.“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8.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办法。

它适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不属于采取定率征收情形的企业

(三)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采取应税所得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计算方法。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  2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相关规定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发放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文书等形式向其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如通过电子文书方式发放的,企业可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进行填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同企业已经报送。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制发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后,将根据鉴定结果向企业制发税务通知书。

企业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将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的结果通知企业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公示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核定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公示。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定率征收企业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

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应税所得率年度内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