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如何完善我国当前跨国银行监管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了特定社会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监督与管制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济管制制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基可以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划分两基类型即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指由国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监管政策统进行监管活动其英国是推选元监管体制型国。

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集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 多元制是指两以上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监管权共执行监管政策。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元监管体制

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对银行业进行监管

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元监管体制要较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

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人口国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监管体制

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监管体制

看起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

关这问题我们必须从几方面理首先我国是单制国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

这是我国国结构基要。

其次我国是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监管银行业稳定运行重要保障因元监管体制有利维护银行业秩序而且所产生体制成相对较低。

三虽然我国实行元监管体制但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分支机构。

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全国围统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国对银行监管

从总体上讲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上适合国实际要。

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发展验及趋势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

首先现有法律制框架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是分业营与分业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业采用是分业营因我们先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责监管

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看金融综合化、混业营己成种潮流而且我国加入银行业市场会进步开放更多跨国银行会进入国市场而且多数国银行己开始混业营这给我们现有分业监管体制带了极挑战。

因借鉴综合监管体制验对加强跨国银行监管是非常必要。

但我们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体制框架只能现有体制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良性协调机制以克分业营与分业监管体制弊端。

监管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央银行协调机制即国人民银行协调下银监会责银行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协作监管并统向国人民银行责。

监管机构监管信息及交流机制

监管机构合调及采取行动机制

四与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法律问题。

我国已颁布了《国人民银行法》及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充足率管理办法》、《外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稳定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造就了比较系统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

实际上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构建还是任重而道远问题。

根据我国银行业现实情况与发展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进行完善()分业营虽然有利金融业稳定但越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要全能银行(混业营)己成世界银行业发展必然趋势。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营限制。

()取消分业营限制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

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行进行调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

(3)进步加强银行独立地位弱化其国机关性质使其成真正义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

()完善银行监管法律程序

程序体制运行基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系列程序所构成监督与管制程。

可以说没有适当程序就没有适当监管

目前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说比较粗糙。

例如银监会对外银行调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权界限及其行使程序边界模糊降低了监管透明这与透明原则是不致。

因从法律上进步具体规定监管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法律、法规、政策透明将成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重要议程。

三应当加强银行业律管理。

虽然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制安排但律组织是监管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协助机构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压力弥补监管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作用。

某种程上讲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关键。

目前我国银行律作用还没有很地发挥出两银行法对都没有明确规定律制不仅缺乏正式制安排而且急进步完善

加强银行业律有两突出现实义()市场济主体治是市场济基构成要素银行业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治重要路径;()加强银行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重要趋势加强律则是加强银行监管重要方面。

加强律应当是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目标。

加强律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制上措施是银行业律提供更高层次制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我约束机制确定下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做法考虑赋予银行律组织适当治性监管职能如调会员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律组织法律地位使其监管体系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外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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