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格式条款规制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商业银行格式条款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进而剖析其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商业银行格式条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01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对于格式合同法律上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学界认为,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其内容既可以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也可以由部分格式条款构成。

因此,本文中所涉及格式条款,既包括单独格式条款,也包括格式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格式条款

(二)商业银行格式条款的特征   一是形式上的要式性。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商业银行格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该合同不成立。

二是内容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商业银行格式条款均由专业人员拟定,内容全面,逻辑严谨,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全面性。

二、商业银行格式条款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陷   (一)信用卡领用合约与持卡人权益保护   一是单方变更权扩大了银行权利

多数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在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发生调整等事项上,赋予银行单方变更的权利,而根据合同契约性本质,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权利

二是不良信息报送损害持卡人权利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银行对不良信息的报送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同时应逐项告知。

而信用卡领用合约一般以超小号字印在申请表背面,且没有做明显的标识。

(二)贷款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房屋抵押登记费加重消费者责任。

多数商业银行房产抵押合同规定由抵押人支付抵押登记费,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①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②的规定可知,抵押登记属于“按规定由当事人共同申请”项,抵押登记费依法应由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支付,显然这类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二是免责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在法律上免责事由除“不可抗力”之外,其他情形须由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格式合同中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因素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于法无据,排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三、影响因素分析   (一)格式条款立法不完善,操作难度较大   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立法散乱,无论是立法体系还是立法内容都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格式规定主要散见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部门法中,并且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细节;《合同法》虽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效力认定和解释原则等三大基本问题做了规定,但用语模糊,内容抽象,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二)工商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格式条款在各行各业越来越多的被运用,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就目前工商部门的机构设置看,基层工商部门均未设置专门的合同监管机构,合同监管岗位人员一般身兼数职,监管力度与需求严重不匹配。

(三)消费者权利救济能力不足   金融合同领域专业程度较高,绝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和法律知识难以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对于商业银行高度专业化的格式条款更是一头雾水。

权利受到损害时,一方面,消费者自身劣势地位决定了救济能力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受传统“和为贵”思想的影响,消费者往往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自认倒霉,很少有消费者会诉诸法律途径救济自身权利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缩减抽象性用语,提高实践操作性   首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针对现存立法上的缺陷,整合制定一部专门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单行法,明确执法依据。

其次,提高立法技术,细化、量化模糊性用语,缩减主观性描述,限制内容上的“自由裁量空间”。

最后,加强关于格式合同立法解释,为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不适宜修改法律的时期,通过严格的法律解释对法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二)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审查备案制   一是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尤其是对大型或垄断性企业格式条款的备案审查机制,由专门机关对预拟定格式条款进行事前的评估和审核。

二是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企业和行业所订立的格式条款进行执法检查,对于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修改格式条款或予以撤销。

(三)工商部门强化监管力度,打击违规行为   一是在基层部门设置专门的合同监管机构,人员配备上加强合同监管岗位人员的专项培训,尽可能招录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强化执法能力。

二是完善合同监管机制,以重大案件查处为突破,重点强化对商业银行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查处力度,充分运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征集、点评等有效手段,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执法震慑效应。

(四)提高法治宣传力度,强化法律维权意识   工商部门、有关行政单位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媒体等媒介,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宪法日等特殊时间为契机,采用播放短片、案例讲解、发放维权手册等多元化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其法律维权意识。

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消费者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维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权利救济能力。

注释:   ①《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②《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参考文献:   [1]蒲菊花.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5.   [2]李华岳.浅析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J].山西科技,2007,1.   [3]陈洁.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J].监管执法,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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