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本质相对论   论文摘要: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其本质

对于行政法研究而言,科学揭示行政法本质无疑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但是该问题貌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博大精深,它也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时常有着不同的面貌。

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等诸多流派。

这种探讨和争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学术繁荣,但另一方面却呈现出“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

〔1〕无论那一种学派都力图以自己研究所得之“本质”来统一各种观点,因而出现了“诸说之争”的“乱局”。

〔2〕那么正确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路径何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认识上的多元主义不仅不是发现真理的阻碍,反而是接近真理的重要前提,对此应走出传统研究范式中非此即彼的定性化思维模式,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宏大、开放的参照系内,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进行全面考察和理性思辩,以非终极化的态度来探究行政法本质问题。

一、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解构   为了澄清当前学术领域中,行政法本质研究范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各种有关行政法本质的主要研究范式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范式较多,笔者根据每种范式研究的视角差异性,运用二分法,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行政法核心矛盾作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比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第二类则是以核心矛盾外的某个单一视角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

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和“非本质论”。

在第一类研究范式中,“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主张行政法的核心矛盾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矛盾并以思辩的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剖析,其结果是由于对这一矛盾体中,矛盾主次方面的认识差异,形成了三者之间的理论分野。

控权论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相对方权利,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控权论主张行政法本质上是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管理论则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行政权,因此作为矛盾次要方面的相对方权利,应服从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权,由此得出:行政法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

平衡论则是在集二者之大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分析中,既要坚持两点论,同时也不可偏废重点论,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矛盾双方的互动规律。

它主张行政法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不同的适用背景下是相互转化的。

比如:在行政实体法中,强调相对方对于行政权的服从,以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运作。

此时,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是通过强调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的恒定被告和举证责任义务等,来突出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事实上程序与实体问题又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张交织网中,二者通过互动转化,使行政法不断的从失衡走向平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

”〔3〕它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与前三种范式的主张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虽以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作为其基本范式,但却认为该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有学者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

”〔4〕由此可见“行政法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

”〔5〕在第二类研究范式中,“公共权力论”的范式是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核心,从行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运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考察,其结论是行政法本质是公共权力。

“服务论”的范式是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从“服务与授益”功能的角度对行政法本质进行界定。

“非本质论”的范式是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行政法本质问题。

比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本质问题”它“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是否存在,意义不大。

”〔6〕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解构”的分析法,对以上范式作一个分析比较,以揭示其内在矛盾:   (一)两类研究范式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视角单一的突出弊端。

各种范式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定位自己的切入点,但每一视角又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各自的片面性,所以对行政法本质的回答呈现出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格局。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认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应为探究行政法本质的最佳视角;“公共利益本位论”则力主“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范式是更为适当的模式;“公共权力论”、“服务论”、“非本质论”则分别主张以行政权,“为人民服务”和非本质主义作为自己的核心范式,方能领略行政法本质的真谛之所在。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的研究范式理性思辩成分较多,而植根于实践较少,侧重于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矛盾分析,缺乏一种将矛盾双方放置于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的实证态度。

其次,“控权论”、“管理论”的研究视角仅停留在某个凝固的切入点上,不懂得以运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矛盾主次方面在不同条件下的转化。

而“公共利益论”研究范式的主要局限在于对行政法主要矛盾认识错误。

如果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那就不足以和宪法学相区别,因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从法理上讲,国家权力应是公益的代表,公民权利应是私益的代表,这样二者在实质上的基本矛盾就混同了,显而易见,这种理论不能使行政法本质以其显著的矛盾特殊性区别于宪法。

在第二类范式研究中,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的角度确立基本研究范式

因为行政法本质是由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行政法本质的精髓,就必须牢牢抓住其特殊矛盾,方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

譬如:“服务论”的范式研究就不足以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因为其它部门法,同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另外,不从基本矛盾的角度把握行政法本质,会造成在纷繁复杂的多个矛盾中,不能分清主次,被行政法现象的多样性所迷惑,从而对本质的存在性和确定性产生置疑。

(二)两类研究范式中,都存在着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的倾向,缺乏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认识行政法本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要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系统的理念、全面的认识事物。

“从哲学角度看,系统方法是现代人类活动和科学认识的辨证范畴的发展形式。

”〔7〕由于行政法本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在孤立的研究范式内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将范式研究中的主要构成要素置身于更宏大的具体系统中,在系统论方法的指导下,以普遍联系的视野来审视。

在“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研究范式中,因未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由不同系统组成的参照系中进行具体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其结论仍然有失偏颇。

其余范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范式构成要素缺乏具体系统分析的缺陷,因而其结论也无法从总体上阐释其本质之所在。

(三)两类研究范式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绝对化倾向,缺少用相对合理性的态度来认识行政法本质问题。

著名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8〕该观点虽然屡遭批判但仍旧历久而弥新,现今唯有站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反思,才能洞悉其博大思想的精髓。

该观点的深刻之处在于精辟的指出:无论何种事物,都有其产生存在的特定原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合理的却未必是正确的,即合理性不等于正确性,我们应对此慎思明辨。

各类范式大都只是认识到了各自研究结果的“正确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漠视其余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这就陷入了自我认识的封闭性樊篱。

这种思想的集中表现是,在对不同范式的合理性吸取方面,肯定的态度少,对立的思想多,存在非此即彼的思维倾向。

可是事物的本质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情况,更多的是也此也彼的情形,从哲学上讲,矛盾双方在绝对对立中,也会出现相对融合,比如以“双赢”的形式解决矛盾,所以事物总是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展现其本质的。

二、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转换   在对行政法本质传统研究范式的“解构”中,不难发现传统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视角的单一性、孤立性、片面性、静止性、以及认识上的绝对性,它已经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视野,因此应以一种崭新研究范式所荷载的方法模式,价值模式,和精神体系来修正、完善传统范式,从而推动本质问题研究的深化。

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正是秉承了这一理念,在扬弃的基础上对传统范式进行革新和张扬。

所谓“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是指以相对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运用矛盾分析法,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即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置于不同参照系中进行考察的研究模式。

以下笔者将针对该范式应具有那些特征?与传统范式相比优点何在?其主要内容包括那些?参照系如何建立?以及如何运用该范式?等问题作系统的分析论证。

由于传统范式具有上述弊端,笔者主张新的研究范式应具备如下特征:1.对行政法本质问题的研究视角,应是多层次,多向度的,这样可以克服原有范式的视角单一性;2.以开放性、非终极化的态度和系统论的观点进行考察,以克服传统范式视野的封闭性与片面性;3.以运动、变化、发展的动态眼光来审视行政法本质层面上的基本问题,可以避免范式研究中的静止性与滞后性;4.最后,还必须以相对论的视野,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来认识行政法本质问题,这样可以防止传统范式研究中的绝对化倾向。

总的来说与传统范式相比较,相对论范式具备多维性、开放性、系统性、动态性、和相对性的整体特征,而这些特征则是通过该范式的实际运用在论证分析中加以体现的。

相对论研究范式的内容构成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建立开放,宏大,多维的参照系,这是研究分析的基础。

参照系由客观和主观两个系统组成,客观系统包括:时空系统、经济结构系统、政治结构系统、意识形态系统研究方法系统,主观系统主要是指个人认知系统

其中时空系统涵盖时间和空间两子个系统

运动着的行政法以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由于时空差异性,在不同的时空中,行政法矛盾主要方面会因时间地点而发生转换,所以不同时空中的行政法本质总是,历史的、具体的。

经济结构系统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子系统

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的产生来看,19世纪末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产生,与此相适应,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将行政权的触角逐渐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为了使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到行政权的威胁,行政法便由此应运而生。

所以行政法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无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影响着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与服务对象。

因此,经济结构系统行政法本质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政治结构系统是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政治法律设施、政治法律制度及相互关联的方式,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法庭等实体子系统和宪政制度,立法、司法制度等制度子系统

实体系统和制度系统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影响着行政法的目的、内容、基本原则和手段。

意识形态系统是指确定规范的系统化的社会意识及其连接方式,包括哲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观念等子系统

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对人们理解行政法本质,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比如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两种不同法律思想,会导致人们对行政法本质认识的两种大相径庭的发展走向。

研究方法系统是指人们在一定世界观的指导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方法的理论和体系。

它包括: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以及思辩分析法等若干子系统

研究方法系统对于科学的认识行政法本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学领域内的变革一般都是从方法的革新开始的,理论的突破也往往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休戚相关。

个人认知系统是指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所具备的主体认知条件的总和。

它包括:知识构成、价值倾向、阶级立场,情感喜好等子系统

在主观系统中,由于个人认识的差异性会产生对客观存在的行政法本质认识的多样性,这就是产生各派学说林立的重要根源之一。

综上所述:在客观系统中,行政法本质总是存在于各子系统相互作用的合力之下,同时行政法本身也具有内在的张力,并且积极影响着各个子系统的运行。

在该系统中,行政法本质是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而在主观系统中,行政法本质问题由于认识主体的差异性,会被蒙上浓厚的个人色彩和价值判断倾向,出现多元化的本质观。

所以必须将行政法本质和对行政法本质认识区别开来。

其次,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放置于已建立的参照系下进行具体的考察,这是得出科学结论的关键。

即要以运动,变化、发展的眼光洞察矛盾双方在各个子系统作用下的演变规律,并牢牢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惟其如此才能深刻透析其本质之所在。

最后,科学的结论必须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所以在对行政法本质认识过程中,不仅要进行形而上的法哲学理性分析而且还要从形而下的层面给予科学的实证,最终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三、行政法本质矛盾辨思   以上就相对论研究范式的特征、优点、内容作了粗浅的分析,以下针对如何运用该范式进行行政法本质问题探究,分别运用形而下和形而上的方法对该问题作具体的矛盾辩思。

抓住行政法的主要矛盾,这是相对论范式分析的第一步。

那么行政法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

因为这一矛盾是贯穿于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一条基本主线,它的演绎决定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性质、任务、构成、功能以及与其它矛盾的关系并且正是由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体的特殊性,才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而独树一帜。

在此基础上,应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特定参照系下,运用形而下的方法加以阐释,这是分析的第二步。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抓住了行政法的主要矛盾,但在对矛盾主要方面的认识上却出现了重大分歧,为了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这三种学说,我们不妨建立参照系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将矛盾双方放在各自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系统中,运用发展的眼光做一个多向度的全面的历史考察。

控权论主要滥觞于法治思想,流行于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

这一理论得以确立有如下原因:第一,在政治领域内资产阶级的国家已经确立,初步建立起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制度,这为控权论的实施提供了政治上的可能性;第二,在经济领域内,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有了长足发展,资产阶级纷纷要求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这为控权论思想的生长提供了土壤;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三大思想盛行,为控权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源泉;第四,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深厚的普通法传统,使得政府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有了切实的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在当时的特定的时空系统、政治结构系统、社会经济结构系统、和意识形态系统的交相作用下,行政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相对方权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用相对方权利行政权进行限制与规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重倒专制主义的覆辙。

所以在该参照系下,认为行政法本质在于控权的观点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即相对于该特定参照系来说,它既是确定的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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