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 条 根据《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发展和规我市社会组织实施见》(穗办〔00〕3)规我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定制。
条 办法所称培育基地是指由区民政局建立、依托市区民生促进会主要对入驻基地公益类或者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扶持公共平台。
3条 区民政局责培育基地业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责办公室设区民生促进会。
条 培育基地根据场地及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数量并据接受社会组织入驻申请。
5条 具备下列情形公益类或者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入驻培育基地 ()具有示性社会组织; (二)刚刚萌芽、处成立筹备程公益类社会组织; (三)已具备基条件,但欠缺独立发展能力公益类社会组织。
6条 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向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 入驻申请说明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愿望和理由; () 社会组织概况包括组织结构、成立、册金、类型、业围等情况; (3) 法定代表人、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人)登记证。
7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日起5工作日进行审核综合考察评估该社会组织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根据培育基地场地实际情况提出见。
拟社会组织入驻申请报区民政局审定;不将申请退还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社会组织入驻申请应当5工作日提出见并答复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8条 对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与其签订入驻协议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协议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入驻协议期限不超两年;社会组织要延长入驻培育基地期限应期限届满前30日向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办法七条规定程序审批。
9条 属五条二、三款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入驻协议到期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不再与其续签 () 培育发展合成立登记条件但拒不按规定办理登记; () 培育没有发展前景或作用发挥不明显。
具有前款情形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入驻社会组织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0条 培育基地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下列主要 () 提供办公场所、必要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及勤综合; () 协助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宜协助落实各项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3) 提供适当络及托管; () 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有关社会组织和社区等社会项目讯信息; (5) 推荐并协助申请政府购买项目; (6) 协助策划社会项目; (7) 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8) 提供法律、会计、税、审计、评估等咨询。
对收费项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着公益、低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收取费用。
具体办法由区民政局会有关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
条 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法律法规和培育基地部管理制履行入驻协议规定按照社会组织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终止双方入驻协议责令搬离培育基地;对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提请区民政局处;对有违法犯罪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及向公安部门反映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十三条 制03年9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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