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2003年下半年特别是2004年4月份以来,针对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央作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明确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突出防范和化解风险这一监管工作主题,密切跟踪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和督促业全面、准确、积极解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调整信贷结构,主动改进金融服务,防止信贷投放大起大落,建设风险长效机制,保持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回过头来看,银监会在这次宏观调控中,各项工作措施呈现出态度上坚决、内容上侧重、方式上求实、手段上创新、效果上双赢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中央强调要充分发挥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这是对主义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工具的正确选择和科学运用。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决策,银监会于2003年4月份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伊始就面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这对银监会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和考验。

对于银监会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刚开始社会上有不同看法,基层也有不同认识。

有的认为,在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分离的新体制下,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的职责,银监会则是专司银行监管监管部门实施宏观调控有行为过界之嫌;有的认为,经济增长处于上升期,各方面贷款需求旺盛,信贷高增长有利于放水冲沙,稀释银行不良资产,无论是监管部门监管成效,还是商业银行经营绩效都容易在短期内得到体现,银监会积极参与实施宏观调控则有费力不讨好的责难。

产生这些模糊认识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新体制下宏观调控银行监管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简单地把宏观调控目标与银行风险监管和审慎经营的目标对立起来,片面地理解新体制下中央银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事实上,良好稳定的宏观经济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和保证银行体系健康稳定的前提,合理的微观反应和灵敏的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效力有效发挥的基础。

如果不针对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及时采取调控措施而任凭其发展,不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资产组合结构,势必加剧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导致经济大起大落,不仅使银行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受到损害,而且会给银行业造成严重风险和巨大损失。

基于此,银监会一开始就强调,积极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是新形势下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金融监管新体制下银监会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要求各级派出机构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把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监管作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工作着力点放在坚持果断有力、适时适度、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大力调整资产组合结构,努力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上。

早在2003年6月17日,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银监通[2003]4号),针对货币信贷投放过快、信贷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发出了预警信号。

2004年4月30日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通[2004]22号),围绕宏观调控及时提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七项措施。

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银监会先后下发了90多份关于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的文件;先后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座谈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座谈会等75次研究宏观调控工作的会议;主要领导先后12次深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宏观调控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抽调3000多人次及时开展了对一些过热行业贷款的现场检查;实行了按月、按季定期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和货币信贷运行的制度,引导商业银行正确把握形势和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促使银行系统增强了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二、始终坚持以风险监管作为工作重点   加强和改进风险监管,是银行监管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银监会这次参与实施宏观调控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抓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根本,配合宏观调控,部署风险监管工作,做到了定位准确,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严格控制贷款的行业风险

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银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先后在全系统就行业贷款问题组织开展了三次大型现场检查,即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贷款检查,对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贷款进行专项,全面清理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同时对向江苏“铁本”等项目违规发放贷款的有关银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

通过检查,督促银行金融机构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行业风险,审慎发放贷款,这不仅对抑制固定资产膨胀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而且还及时控制了银行盲目向过度行业贷款的新增风险

二是严密防范高集中度、关聯交易和重大违约风险

这次宏观调控中暴露出的金融风险呈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高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频频爆发,重大违约风险不断蔓延。

对此,银监会在严肃查处上海农凯、啤酒花、德隆系等贷款风险案件的同时,认真分析银行风险管理上的经验教训,及时建立了“大额风险集中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制度”,提出了判断和识别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风险的五项要点,开通了大额风险集中度和违约风险信息披露系统,促进商业银行改进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是及时处置中小银行金融机构风险

各类中小银行金融机构规模小、包袱重、抗风险能力弱,容易遭受宏观调控和突发事件带来的冲击。

为防止这些机构的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全局性问题,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对各类中小金融机构按类别、分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模拟测算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力度,及时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

加快了五、六类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步伐,加强了对目前仍在经营的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稳妥处置了金新信托等6家德隆系银行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促进了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四是狠抓降低不良贷款

促进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下降,是银行风险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指导商业银行大力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投放急剧回落而带来不良贷款双升;要求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和土地市场秩序整顿中,积极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快清快理,主动做好资产保全的善后预案,尽最大可能减少资产损失;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充足拨备,做实利润,加大核呆力度。

同时,建立了不良资产按月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对外发布不良贷款变化情况,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贷款

三、注重增强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注重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不断增强风险监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了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风险早期预警,增强风险管理的预见性。

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反复强调,对风险要做到早预警、早应对、早处置,争取工作主动权。

为此,银监会密切跟踪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及时预见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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