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园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根据省、市用电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区具体情况,对供电供水规定如下:

1、凡经本管理处接管或未办移交手续而暂交本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本管理处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私自进行接驳管线,按偷电、偷水论处。如系统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须管理处同意方得进入工作。

2、园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园区内所有业主住户)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有关规定分摊。

3、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共用设备运行电费,按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业主住户)合理分摊。

4、除突然事故外,管理处在停水、停电前24小时向业主住户)下发书面通知,以便业主住户)提前做好准备。

5、本管理处自身将会严格执行用电用水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将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本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供电

6、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可向供电局提出申请,并在我处备案。

7、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视为偷电、偷水,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千伏安)赔偿600元,每用水10吨赔偿人民币600元,并要重新申请增容、接管,经批准按增容管理规定办理。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按30度/天,30立方米/天追计补电费、水费外,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额外赔偿。

(3)私自启动和改变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量程,影响准确的计量的,每次赔偿本处300至500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的时间长短,最少按6个月追补电费、水费。

(4)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我处进行水电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供电或对别的用户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业主住户)自己负责。

(5)在园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和绕过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应按私接容量6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补水、电费的1至10倍,额外计赔。

8、业主住户)需要换水电表必须由管理处工程技术人员监理施工。

9、业主在入住时应详细检查水电表,对水、电表的损坏和计量错误及时报管理处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业主住户)承担。

10、业主住户)家中无人时,出门前请关闭水、电总掣,否则,由于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该业主住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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