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z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1年3月28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2公顷,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二)决定续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2种方式:。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每幢楼推选一至两名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楼长等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按套计算,每套有一个投票权。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40%。
(2)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委托本单元所代表的区域。
(2)业主代表委托不能超过20%。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每位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