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z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1年3月28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zz城市广场小区内(暂定)。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zz城市广场区域

三、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2公顷,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2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每幢楼推选一至两名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楼长等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套计算,每套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40%。

(2)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委托本单元所代表的区域

(2)业主代表委托不能超过20%。

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每位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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