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中国民法科学打开了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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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中国民法科学打开一扇窗。

2009年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八十华诞,国栋老弟嘱我写篇贺寿文章,理由是我进中国政法大学后,与江老师多有接触;不久前厦门大学出版社推出《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丛书(八卷),江老师任总主编,也是我牵的线,而且我也参与其中,担任民商法卷的主编,并陪同江老师出席了在厦门会展中心举行的首发式。   其实,我与江老师的交往不只是在进了法大之后,早在1983年春,我以厦门大学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身份参加在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高校民法师资培训班时,就聆听过江老师讲授的商法课,其授课内容之精彩以及洒脱的风度博得全体学员的认同。   我毕业留校任教后,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一直没有机会再见到江老师。大约是在1995年,有一次,同事从广州开会回来,他说江老师问他柳经纬现在怎么样了。说实在的,我只是聆听过江老师课的众多学生之一。且在专业领域亦无多少建树,江老师此时已是享誉中外的法学大家,竟能在事隔十多年后仍然记起曾经教过的一位学生,这使我顿生感激之情。这份感激之情一直留存在我的心底。   大约又过了两年,1997年夏,江老师到福建泉州参加华侨大学举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时,主办方派车送江老师到厦门机场,我顺车回厦门。一个半小时的车程,江老师跟我谈了很多,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江老师对自己学术成就的评价。他说自己在民法学领域并无多么深入的研究,只是在公司法方面有所心得而已。要知道,早在1984年,江老师就已出版了《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1987年又与米健教授合著出版了《罗马法基础》,民商法学的学术造诣不可谓不深。然而,江老师竟是如此的谦逊,这使我对江老师增添了一份由衷的敬重。   1999年我开始担任厦门大学法律系主任,之后出差北京的机会多了些,又有了几次与江老师的见面。2005年春,我调进中国政法大学,与江老师见面的机会也就更多了。这期间有几件事值得述说。   第一件,2006年初,我登门拜会江老师,希望加入北京仲裁委,就此征求江老师的意见。江老师不仅表示支持,而且还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身份为我写了推荐信。据北仲的人说,这是很少见的,可见江老师对你的肯定。由此,我备感江老师对我的厚爱。当然,即便有了江老师的推荐信,我还是严格按照北仲仲裁员的遴选程序,全程参加新仲裁员的培训和考试,尽管我此前在厦门已经当了十年的仲裁员,还曾经被评为全国优秀仲裁员。   再一件,2008年秋,由中国政法大学发起的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第二届评奖活动进入最后评定阶段,江老师评奖委员,我担任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奖活动的具体事务,评奖会议在西四环的世纪金源酒店举行。江老师参加完上午紧张的评奖会后,不顾劳累,下午就要赶往机场,去外地做一场法治讲座。午餐后,在等待接送车辆的间隙,江老师拖着行李箱,就着酒店过道的沙发稍作休息。我问江老师是否安排到客房休息,江老师谢绝了,说在这儿就行了。一位年近八十的老人,且身有残疾,他完全有条件不问世事而颐养天年,然而他却是如此的忙碌,究竟为了什么?这使我想起之前有一次去拜访江老师时,他对我说的一段话:我现在老了,做不了什么事,所能做的,也只有呼吁!我想,这么一位可敬的老人,如此忙碌地奔波于各地做法治讲座,不就是为了国家的法治而呼吁嘛,还能为了什么?!

还有一件是最近的事。2008年底,厦门大学出版社策划出版《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丛书。作为建国六十年的献礼书目,出版社领导通过我请江老师出任总主编。其时正值江老师住院手术,我没敢联系。得知江老师出院后不久,我向江老师汇报了这套丛书的编写方案,江老师听后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欣然表示愿意出任总主编。他在为丛书所作的总序中指出:六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经那样,历尽波折,备尝艰辛。其间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记录总结,留给后人评判。《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试图以史家的笔法,以实录的方式,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共和国六十年历史进程中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学重要问题的论争,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法学从荒蛮之地走向显学,从幼稚之学走向成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历程。短短几句话,反映了他对国家法治命运和法学理论发展的关切。   上述只是我所认识的江老师的点滴情况。以下,我结合自己正在从事的关于中国民法学术史的研究,就江老师对中国民法科学所做的学术贡献再谈点感受。   尽管江老师曾经对自己学术成就的评价是那样的谦逊,但我要说的是:他对中国民法学的贡献是巨大的,他的学术贡献在于为中国民法科学打开一扇窗,一扇禁锢了人们法律思维长达三十多年的铁窗。   众所周知,我国民法科学的构建始于清末至民国时期对西方大陆法系民法的继受,随着民国时期民法的颁行,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私法理论体系。1949年,新生的政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因继受而来的私法理论体系亦遭到否弃。与此同时,鉴于当时向苏联学习的政治环境,我国民法学界全盘接受了前苏联的民法学理论。这种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点是强调民法学的党性和阶级性。基于民法学的党性和阶级性原则,人们将西方国家民法与社会主义民法学对立起来,对西方国家民法私法理念采取了极为粗暴的态度,简单地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认为西方国家民法私法理念只能作为被批判和清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这种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出版的民法教科书以及多数民法学的论著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对西方国家民法以及契约自由等私法理念的批判性文字,而看不到任何关于西方国家民法本身的介绍性内容,更谈不上研究和借鉴。这个时期的中国民法学似乎在告诉我们,可以不必知道西方国家民法私法理念的真面目,但必须有批判西方国家民法私法理念的阶级立场。显而易见,这种完全割断社会主义民法西方民法传统的联系,对西方国家民法私法理念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不是科学的态度,由此建立的民法学理论也很难说是科学的理论。   正是在这样一种否定西方国家民法私法理念的80年代初期,江老师出版了《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6月版)。该书虽然仅有23万多字,却对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制度与私法原则做了系统的介绍,向人们展示了西方民法的真面目。更为重要的是,该书对研究西方国家民商法的意义做了理性的阐释,作者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忽视法学的深入研究,民法科学在法学中更是薄弱环节。对西方国家民法和商法的了解和研究则是一个巨大的空白点。民法有其自己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我国古代虽然也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现代民法的体系和各种制度则来自欧洲。我们要深入研究我国的民法,就要了解各项民事制度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而西方资产阶级民商法则是民法各项制度历史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阶段。我们也可以说,没有罗马法、没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民法,也就没有现代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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