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二、处理劳动争议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用人单位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总数的1/3。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行政、工会联合发聘书。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产生的争议;。

5、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产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7、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争议内容涉及实际用人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争议

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因劳务用工发生的争议内容不涉及实际用人单位的。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离退休人员因待遇出现的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处理发生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2、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

4、探索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争议预警、矛盾调解、利益保障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合谐因素发生。

5、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坚持自愿非强制性原则。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2、坚持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坚持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4、坚持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程序。

(一)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

1、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在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审查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3、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

(四)调解

1、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做好笔录。

2、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

(五)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1、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调解意见书调解委员会单方的意思表示,仅是表达建议 。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劳动争议调解时效。企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天。

八、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1、各单位凡涉及职工利益发生变化的改革措施,必须事前书面报劳动争议委员会备案。负责备案工作的管理人员由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机构中人力资源部与工会成员各一人担任。

2、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及时书面向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报告。发生三人(含)以上集体争议、上访,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

3、出现上访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员或主管领导领回妥善处理,不得使问题继续向恶性发展。

4、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对重大紧急争议案做出处置决定。

5、坚持预防为主,密切关注“隐含争议”,预防争议关口前移。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强化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体制。

6、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检查重要结果报告。经市、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联合检查或抽查,认定存在重要问题或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在有检查结果2小时内电话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在6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7、坚持新建或修订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事前报告制度。先报经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乎法律规范认定。制定处罚有过失职工的管理制度,应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定量恰当,描述准确,事先公示。解除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事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得直接做出决定。解除劳务输入人员劳务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办理退用事宜。

8、加强员工沟通,及时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积极解决产生员工挫折的客观原因。

9、绩效考核要客观反映职工绩效情况,做到考核结果与其实际表现信息对称,避免使用不对称信息引发的人事调整、薪酬待遇、劳动关系变更等争议

10、做好综合工时制职工考勤结算工作,合法核算工作时间。

11、合法规避劳务工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的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因企业违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严格杜绝事实劳动关系与挂靠劳动关系。

14、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政策法制观念正面宣传教育。

15、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九、履行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调整与更换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审批程序。

增加或减少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应经工会与企业行政领导协商决定。更换工会与职工代表,要事前报经主任委员批准。更换用人单位行政代表,要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加强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自身建设。

要推举正派、公正、有较全面政策水平,有一定思想工作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担任调解机构成员。

要明确委员会内部责任分工。

要正确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保持良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企业劳动关系在用人主体、利益主体、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职工与经营者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依据、处理劳动争议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新变化,客观分析,准确把握,公平处理,化解矛盾。

要加强政策学习,熟悉政策法律法规,有政策时效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争议调解能力与做思想工作能力。

要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双维”宗旨,坚持三方机制,坚持企业内部调解为主,坚持预防为主。

十一、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隐瞒不报、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调解委员会将予以解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回避。

十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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