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 企业 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主要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但是实践中发现,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 方法 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 问题。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缓解了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新办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收入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企业,在审核期内的出口货物,应统一按月 计算 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其各月累计的应退税额,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原审核期内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新政策调整了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对退(免)税的计算,由免、抵改为了免、抵、退税

为方便企业财务人员的理解和掌握,举例如下:   某生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经营地毯、装饰毯的出口(一般贸易)和国内销售业务,产品的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2006年7月份发生首笔出口业务,由于业务量较少,用于免、抵、退税申报的各种单证均在当月收齐。

假设企业的销售情况为(见下表): 毕业论文   免、抵、退税计算及 会计 处理:   1.2006年7月: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1.5-0.4)-0=—1.1(万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17%—13%)=0.4(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10×13%=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1(万元)(只作账务处理,暂不退税)。

免抵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1=0.2(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1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2000   产品销售成本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

2.2006年8月:应纳税额=0-(1.5-0.2)-0=—1.3(万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17%-13%)=0.2(万元)。

免抵退税额=5×13%=0.6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0.65(万元)(只作账务处理,暂不退税)。

论文代写   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1.3-0.65=0.6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6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0   产品销售成本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

3.2006年9月:应纳税额=0-(2-0.4)-0.65=—2.25(万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17%-1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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