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 业主委员会章程

总则条组织名称、地名称地所辖区域围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治管理组织

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选举产生是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常设机构对业主会(业主代表会)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居住环境。

三条委员会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四条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各类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组织机构和职责五条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15日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条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会。

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会。

产权性质单写楼、商场、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会(业主代表会)由业主行产生。

七条次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会筹备组介绍会筹备情况;2.由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3.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八条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每年至少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召开日期和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接到提议15天就其提议容召开业主会(业主代表会)。

会对提出议案已作出定业主业主代表)半年不得以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会(业主代表会)。

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定比例邀请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九条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定由出席会议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半数以上通。

十条委员会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5人)其主任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十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名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十二条委员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会(业主代表会);2.制定委员会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除物业管理合;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物业管理年计划、年财预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维修项目计划;5.责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合理使用;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程议案;9.监督、检各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及各项规制执行情况;10.业主会(业主代表会)赋予其他职责和权利。

十三条委员会义1.向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通各项议、定;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监督;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活动;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有关费用;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有关事项定应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重事项必须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通;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8.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9.委员会作出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和规性件不得违反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四条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2.副主任3.执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由副主任主持。

有三分以上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有必要可召开特别会议

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容送达每位委员

会议讨论重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权。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有三分以上出租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权。

十七条委员会定问题采取少数从多数原则。

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存档。

涉及重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委员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合下列条件1.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规性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程;3.有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能够较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4.品行端正无劣迹;5.热心公益事业。

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会(业主代表会)确认1.已不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4.有违法犯罪行被司法部门认定;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

二十条委员停任必须停任半月将由其管理、保存委员会各种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应下次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召开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可召开业主会(业主代表会)予以补选。

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1.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2.责召开业主会(业主代表会);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件;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5.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其他事项。

二十四条委员权利和义1.权利(1)参加委员会组织有关活动;(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策;(3)具有对委员会建议和批评权。

2.义(1)遵守会程;(2)执行会议完成会交办工作;(3)参加会组织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会工作提供有关和建议。

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次财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纠正和处。

四费二十六条委员会费由费用支出。

二十七条委员会费开支包括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日常办公等费用。

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责管理每季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向业主公布。

五附则二十八条程或程修订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通生效程尽事项由业主会(业主代表会)补充。

业主会(业主代表会)通有关程定都是程组成部分。

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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