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对融资租赁企的财务影响与管理措施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避免了营业税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的缺点。 2012 年以来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对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根据目前试点省市的情况,对营改增新政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财务管理作一粗浅探讨。

一、营改增 新政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变化。

(一)适用税目的变化。 在原营业税制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的收入归属于 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属于 金融保险业.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 在原营业税制下, 融资租赁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 5%. 营改增 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 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3%. 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 3%实行即征即退 (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变化。 在原营业税制下, 应纳税额按照收入额或者收入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即可。 而在增值税制下, 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 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如果适用差额征税)] 17%—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3%.

二、营改增 新政融资租赁企业的财务影响。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 ,因差额纳税政策的保留, 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没有影响。 但税率提高至 17%,导致整体税负上升 12%,如没有其他优惠措施, 将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和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

(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 因差额纳税政策的保留, 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也没有影响。 但征收率降至 3%,导致整体税负降低 2 个百分点, 有利于企业利润的提高和资金的周转。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若超过 3%,则对超过的部分即征即退, 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反而下降了 2%.同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为承租企业开具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方凭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税负也将大为降低,有利于该业务在我国的开展。此外,增值税属于间接税,融资租赁增加的税负也可转嫁, 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分担, 当然这将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水平。

(四)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影响。(1)发票开给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的影响。 如供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 出租人按照原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从销售额里扣除实际成本之后计算销项税, 但这种方式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也就没有进项税抵扣了,不符合营改增的立法精神。

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可解决此问题。 (2)发票应该根据支付进度分次开具还是一次开具的影响。 在租赁设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最终转让之前, 是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当于利息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开具发票?如果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按照每次收取的进度款总额开具发票, 那么对于租赁公司来讲将非常不利。

例如: 上海某融资租赁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标的资产 A 设备购买价为 1 200万元 (CIF), 关税 120 万元, 增值税224.4 万元 ,租赁期 5 年 ,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 400 万元, 最终残值作价10 万元,另甲公司为购买 A 设备发生其他相关支出共计 100 万元 (其中包括可抵扣的增 值 税进 项 税额 11 万元),则甲公司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如下:(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4005+10—1 200—120—224.4—100)1/55%=3.656(万元)(2) 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 =(4005+10)/1.1717%—224.4—11=56.65(万元)如按年分次缴纳, 每年需缴增值税 11.33 万元。 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该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大幅上升。

三、营改增 新政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财务管理策略。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