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职能分离后央行独立性问题

摘要:增强中央独立性是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但这一改革还很不彻底,建议从目前及长远两方面分步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介与改革后职能变化。

1.现阶段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介。

萨缪尔森(1992,P481)曾经说过:自从开天辟地以来,人类有三项伟大的发明:火、轮子和中央银行。这形象地说明了中央银行在人类中的重要作用。从17世纪末瑞典银行首先建立至今,中央银行体制已经有三百多年的了。从最初的承办商业银行业务到现在的单独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可以说一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央银行寻求独立性的历史。但是一直到20世纪初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才得以形式确定,这在20世纪初的美联储、20世纪中叶的各发达国家及20世纪末欧盟中央银行法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作为中国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央银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将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一个宏观调控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从而保证的平稳、健康运行。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其标志之一就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总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是在不断增强的。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独立性包括三个方面,即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独立性(Guido·Tabellini,1991)。就此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具体表现是:①目标独立性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最终决策权却在国务院手中;②经济独立性。表现为中央银行对贷款很多。在发达经济国家,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即便是像德国、日本那样高度依赖金融机构来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规模也是—不大的,而我国这一比重直至2001年底仍大大高于15年前的其他国家(见表1;③政治独立性。这表现在法律地位低,组织机构设置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组织保障性,主要官员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人事上产生两方面的弊端,即高度的依附性和欠缺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在转型经济中政治独立性构成了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核心,其高低直接影响了其他两个部分的真实水平以及整个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因此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总体水平是低下的。

中央银行独立性低下的原因,除了中央银行行为的政治性强、金融改革的外部制约因素多、国有金融支持的弱效和信用意识的缺损外,货币政策职能监管职能的合一,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银行独立性。因此,尽管中外学者(Cukiennan,1992;Cukierman and Webb,1995;Cukierman、Webb and Neyapti,1999;谢平,1995;王家福,1996;陈晓,1997;钱小安,2000;刘锡良、曾志耘,2000)从多个方面对于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给予了肯定和赞誉,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和条件的限制,《人行法》还存在诸条疏漏,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仍然不是很强。正如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坦言:“独立是相对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保持相对独立性。”所以,中央银行依据现行的《人行法》所享有的相对独立性,远不足以使它能够完全承担起稳定币值,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重任。

2.银监会成立后职能的变化。

在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组建了银监会,其目的就是使中国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此次中央银行分拆、成立银监会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方案,是中国在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方面迈出的实质性步伐,是中国政府为了彻底解决金融弊端而下的最大一次决心。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管银行、资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而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银监会的成立将使得中央银行的视野更开阔,不再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上,而是将视野扩大到所有与其有交易关系的金融机构上,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更多地着眼于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

二、银行监管货币政策:兼论银监会中央银行独立性

1.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关联。

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联系,使大部分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都将二者统一于中央银行。在有的学者(David  Liewellyn,1997)研究的123个国家里,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89个,占72%.90年代后期以前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其金融监管依靠的主要是结构性的制度安排,日常监管指标在其对银行监督中处于从属地位。如年代后的活跃和信息技术导致交易费用和契约转换的大大降低,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存款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与此相对应,大部分国家成立了单独的监管机构,一些发达国家还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

当然,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是国家有着良好的金融信誉基础和完善金融指标体系,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较好,金融当局拥有较为廉价和完备的信息;二是政府财力雄厚,或者存款制度较为完善,基本上能够独立或联合实施对银行体系的最后救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服务于货币政策‘,而不对银行体系损失的弥补承担主要责任;三是法制完备,政府对金融当局活动的干预有限,而且存在着良好的协商和沟通渠道。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具备这些分离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的条件:一是银行体系不仅是经济活动的中介,而且一般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协调金融市场扩张等职责,同时其本身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处于不断变革之中;二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信息结构的失真与扭曲,金融当局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在信息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三是政府财力相对有限,一般也不具备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贷款是使银行体系最终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同时,金融法规体系、协调沟通机制尚有很多完善之处。这些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具体执行手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现实中很难将同一执行手段的不同政策功能分离出来。如果一定要从一个执行手段中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职能,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外部措施予以保证,否则就会造成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两方面的损失,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银监会目标与中央银行目标的一致性与冲突。

作为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的目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与稳定。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从长期来看还有助于避免因货币政策银行监管的同步震荡而导致宏观经济大起大落的现象发生。②保证金融业竞争的平等性。即通过对银行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合法的、平等的竞争条件,防止垄断,使金融业在合法的竞争中为社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机制,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③保证金融活动各方的正当权益。在金融活动中,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客户,都有其各自的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银监会要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责任的合理化和合法化,对争议进行仲裁、协调滥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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