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校合作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教育存在的三种基本形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才能保证整个教育的均衡。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社会、家庭和学校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小学生的教育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其中,家庭和学校作为对中小学生影响最大的两个重要机构,在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学家校合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美国是当今的教育超级大国,其中小学家校合作历史悠久、经验宝贵。1841年,美国康涅狄格州肯辛顿成立“女子公立学校联合会”,这可以被视为美国家校合作的发端。时至今日,美国中小学家校合作已经经历了160多年的历史。在这160多年中,美国家长学校通过不断的努力推进家校合作的发展和完善,美国家校合作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可供其他国家借鉴。

一、美国家校合作特色

1.美国家校合作有完善系统的政策法规保障。

美国教育主要是各州的责任,但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及制定相关政策对教育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几年,美国联邦和许多州制定及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家长参与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为美国中小学家校合作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在促进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65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初等和中等教育法》(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为提高父母参与提供联邦基金。1967年跟踪计划(Follow Through Project)是早期开端计划的继续,主要为小学早期阶段的儿童及家庭服务,从1968—1995年接受政府基金,要求父母积极参与教育项目和政策管理。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其中在“第一条款”中提出,有联邦资助项目的各学区应成立家长咨询委员会(Parent Advisory Council),协助学校设计、发展和实施那些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发展的计划,该委员会成员应从学生家长中选举产生。至此,家长参与教育的权利被正式纳入联邦教育法规。1975年《残疾儿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及其后的修正案明文规定,家长教育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儿童发展的鉴定和教育计划的制定,并根据儿童需要,为每个儿童制订一套个别教育计划。1983年《国家处于危机之中》的教育报告在“向家长进一言”中指出,家长们在有权利要求学校为其子女提供最佳教育的同时也肩负着积极参与其子女教育的责任。1986年,美国教育部公布《第一课:美国初等教育报告》,进一步强调校长应该“尽最大努力并善于争取家长的支持”。1988年的《哈金—史达佛改善中小学修正案》(Hawkins—Stafford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mprovement Amendments)中,联邦再次强调为改善中小学教育,需要增进家长参与。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儿童保育与发展法案》(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更进一步指出了家长参与的重要性,并称家长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对儿童保育标准和政策的制定是其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和法律权利。1991年,布什总统在《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America 2000:Education Strategy)中,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建立成绩报告卡制度,向家长提供其子女在校学习的成绩报告单;建立选校制度,允许家长自行选择学校;“以学校为基础进行教育改革”,将管理某一学校的权和责一并交给该校的教师、校长及家长等。1994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的《目标2000: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提出8项到2000年要实现的教育目标,其中第8项即为家长参与目标:到2000年,每一个学校都有责任鼓励家长学校发展伙伴关系,促进家长参与,以帮助儿童在社会方面、情感方面及学术方面的成长。1997年,美国教育部四年教育改革总计划中教育改革的重点之四是扩充开端学习计划,并激励父母及早参与孩子的教育。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规定凡是接受联邦教育资助的学校,都必须有一项书面的家长介入政策,包括学校家长合作的相关条款,学校必须与家长合作制定开发和培养儿童的计划,并与家长达成一致意见。除了上述联邦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外,美国各州也有家校合作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涉及家长教育教师培训,有的明确要求家长参加学校管理和决策,有的拨发专款设立家庭教育资源中心或聘用专职的家庭和学校关系协调员。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要求在师范教育中增加或加强有关家校合作的内容,培养教师家长沟通的能力。

2.美国家校合作有完备的组织形式。

早在1897年,全国母亲代表大会(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便在美国建立,它的主要目标是教育母亲以使儿童受益。1924年,全国母亲代表大会改名为全国家长教师代表大会,今日被称为全国家长教师协会(National PTA),它之下有州家长教师协会(State PTA)和地方家长教师协会(Local PTA)。这三个层次的家长教师协会彼此独立,没有中央集权的上下属关系,虽然它们各有分工,但它们的任务却是一样的,即:(1)在学校、社区以及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做出影响儿童的决定前,支持并为儿童代言;(2)帮助父母掌握养育和保护儿童的技能;(3)鼓励父母和公众参与美国公立学校教育。不管是哪个层次的家长教师协会,都由家长教师、学生及热心于学校和社区事务的市民共同组成,属于非赢利、非派系、非党派的组织美国家长教师协会组织形式完备,已经形成了从地方到州到全国的体系,它们影响国家的立法和国家教育目标的设立,他们办自己的杂志、进行科研、组织全国性的活动等。美国家长教师协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组织形式越来越完备,已经成为全美国最具影响力的研究和解决儿童问题的民间机构,是美国家校合作的中流砥柱。除家长教师协会外,美国还有一些组织也促进了家校合作的发展,如全国家长教育协会、全国家长教师大会、美国儿童研究协会、全美家长参与教育联合会等。

3.美国家校合作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既有广度,又有深度。

美国家校合作的内容广泛,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又参与学校的教学及管理。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乔伊斯·爱泼斯坦(Joyce L.Epstein)认为家校合作的类型有六种:(1)家长教育;(2)家校交流;(3)家长志愿者;(4)在家学习,即帮助家长在家学习;(5)参与决策;(6)吸纳社区。根据这六种类型,可以从两方面对家校合作的内容进行分类,从校方讲主要有家长教育家校交流、请家长参与决策、组建家长委员会等;从家长讲主要是做志愿者为学校筹资、捐款捐物、配合教师的教学与教育工作、义务服务以及主动参与决策、组织家长委员会的活动等。可见,美国家校合作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而且,美国家长参与中小学学校教育既深入又广泛,不论家长的民族、种族、受教育水平及阶级地位,都有平等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家长不仅帮助学校筹资,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而且还参与学校管理、课程制定及学校预算。

二、我国家校合作的现状。

美国相比,我国家校合作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不够的。在理论研究方面,虽然家校合作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教育界的关注和研究,但这种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我国家校合作在20世纪80年代才走上正轨,合作的水平较低,偏重的是低层次、临时性、单向的和分主客体性质的家校合作关系。

1.我国家校合作的法律及政策尚不够健全完善。

美国相比,我国至今仍未直接颁布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权益,无法使家长在监督参加学校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时做到有法可依,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后出台的一些教育法律和政策文本中,关注到了家校合作的意义和作用,但这些政策法律大多数只强调家庭要配合学校,学校要指导家庭教育,但没有像美国那样赋予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家长家校合作中处于弱势,不利于发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积极性。

2.我国家校合作组织机构尚不够完备。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家校合作组织我国家校合作组织机构主要是家长委员会,我国特别是大陆地区的家长委员会起步较晚,大部分于20世纪90年代后成立,发展尚不成熟。我国家长委员会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形成像美国全国家长教师协会、州家长教师协会和地方家长教师协会那样层次分明的完整体系。我国家长委员会组织仅仅是各个学校层面的,有些学校设立,有些学校不设立,因此力量分散,影响有限。我国各个学校家长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备,没有对成员的资格、选拔和参与做出明确规定。

3.我国中小学家校合作的层次和内容亟待提高。

我国中小学家校合作仍处于家校相互沟通、了解的低层次,内容狭窄,深度不够。在家校合作内容方面,我国的种类还不够丰富。我国家校合作形式虽然有家长教育家校交流和家长委员会,然而,与美国相比,我国家长志愿者、家长参与学校事务与决策方面还有所欠缺,这两种合作形式还不多见。在我国目前的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比较常见的形式是家长会,家长活动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以听众和学习者这样被动的角色出现,缺少家长学校之间的真正对话。家长会几乎成了报告会,一般是先由校长讲话,内容多为一些冠冕堂皇的大道理,对家长的指导作用不具体。然后是班主任老师讲话,主要是介绍全班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指导家长如何辅导孩子的学习,对学生的道德品质、性格发展等其他方面很少关注。学校仍以教育权威自居,没有将家长视为儿童教育过程中平等的合作伙伴。我国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广度不够,学校邀请参加家长委员会的家长大部分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家长,这就大大影响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广度;另外,我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深度也不够,家长主要是配合学校工作,家长学校教育参与仅仅限于低层次的督促孩子学习,很少参与学校管理。

三、美国家校合作我国启示

1.立法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

美国家校合作的成功经验来看,健全的政策法规是家校合作正常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国家及地方立法机构应该加快制定并颁布家校合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家校合作的相关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学校家长学校教育中的权利及义务,尤其是要在法律上保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使家长有权利对学校教育提出意见及建议,有权利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学校的教学及管理,充分利用宝贵的家长资源,使家庭及学校家长教师真正成为儿童教育的平等合作伙伴。

2.建立相关组织保证家长参与学校教育

家校合作的国家法律制度及地方法规的落实和实施还需要组织的保障。美国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都设有各个层次的家长教师协会和其他相关的组织,家长通过成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及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中来,充分发挥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积极性。所以,针对我国现状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国也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家校合作组织,保障家长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3.扩大家校合作的深度及广度。

我国目前家校合作的深度及广度都不够。因此,应该借鉴美国家校合作的先进经验,吸收各个层次的家长加入家校合作组织,不论家长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及受教育水平如何,都可以在参与学校教育中拥有平等的权利,以保障家长充分有效地参与学校教育。此外,还应该扩大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广度及深度,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不仅仅停留在为学校提供赞助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还应该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学及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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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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