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

刘殷男摘 要信托制是普通法里绽放朵奇葩并受到衡平法精心呵护

它独特质物所有权分化出双重性质即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实际受益权分开既承认受托人信托财产享有普通法权利也承认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权利。

旨简要分析英国信托法发展变迁程而对信托制历史追溯使我们进步认识到衡平法信托制形成程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信托;用益制;衡平法;普通法信托制产生背景()封建土地所有制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了英国成英国国王威廉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土地宣布己是全国土地高所有者。

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臣这些臣又将土地分封给更封臣层层分封直至终佃农。

当然这种分封是有条件国王和等级较高封臣对分封出土地享有各项附属权利包括收费权、监护权、婚姻定权、没收权。

各级封臣对己采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不能由让。

封建采邑初是不能继承封臣死土地就要回到封君那里。

封臣嗣子必须缴纳数目很笔钱才能得到其父采邑。

而且只能由长子继承嗣子以外其它儿子无权继承。

没有儿子封臣所拥有采邑其死永远地收归封君所有。

土地被传给年满法定年龄继承人土地领主有权收取笔继承金;当土地被传给满法定年龄继承人土地领主对其有监护权并拥有其成年定其婚姻权利;当土地所有权人犯有某些罪行土地领主可以先占或者没收土地

另外寡妇和鳏夫对死亡配偶土地拥有部分所有权

这些附属权利给佃户带了沉重担。

(二)限制向教会捐献土地3世纪前西欧社会几乎无人不信教基督教“活着要多捐献死可升天”思想影响着教徒虔诚信徒往往死把土地财产遗赠给教会3世纪末英国教会已通教徒捐赠等方式占有了量土地占有耕地占全国耕地总面积三分以上。

而教会土地享有免征役税特权这种遗赠严重影响了封建君主收益减少了国王财政收入。

79年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  r)规定凡是把土地遗赠给教会事先要得到君主或诸侯许可否则就予以没收。

二、信托制雏形形成研究信托起就不能不提到英国用益()因历史上用益信托有着割不断血脉关系。

定程上“用益”和“信托”是回事都是指信托只是不发展阶段用了不称呼而已。

用益制产生初是了规避当英国封建法律土地财产移和处分所加限制和負担。

概括而言用益制是财产(主要是土地)所有人将财产交由用益受托人受托人凭良心将财产极其受益交给受益人种设计。

()信托制起—用益制应运而生由英国封建地产上所承担沉重封建义各级领主总是尽力规避其对上级领主所承担封建义实现其对土地利益由支配。

人们开始想办法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立因这些担只附属土地所有权而通将土地所有权授予他人己保留使用权——用益人们就可以不受领主附属权利约束因用益应运而生。

用益也成教徒规避法律坚持向教会捐献土地巧妙设计。

教徒生前立下遗嘱先把土地赠予三者不直接赠与教会因而名义上教会没有拥有土地避免了被没收。

但遗嘱明确规定土地赠与三人必须将土地收益全部交给教会由迂回地实现了对教会捐赠因用益社会很快普及起。

(二)普通法不承认用益用益仅仅是基信任而产生种民设计它是了规避普通法而发展起因不受普通法保护。

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他对受益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上义。

用益受益人利益完全取受托人觉履行相当不确定。

受托人拒绝履行义受益人般无法向法院提出救济请因当不存任何该目而设“令状”。

也有人试图用契约关系受托人失信给受益人带损失。

事实上信托产生要早契约产生要用“晚辈”规矩约束长辈可说是无根无据。

即使可以试着用契约理论信托问题但是信托契约是财产原始所有人和受托人订立而受到损失欲提起诉讼往往是契约双方外受益人因利用契约理论无法受托人违约问题。

普通法法院不保护用益关系受益人许多受托人背信弃义拒绝履行其对受益人义导致些居心不良者利用用益欺骗受托人受益人逃避债。

随着用益广泛应用各种欺诈也日益增多。

(三)衡平法用益保护如用益制委托人和受益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用益制就不能长期地存下也不可能发展成现代成熟信托制。

它顶多不是种通行民习惯罢了。

英国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二元对立司法制用益制发展提供了空。

权利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当事人向衡平法法院寻保护。

5世纪早期衡平法院取得了对用益管辖权法官方面继续承认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人地位;另方面又以正义与良心名义使受托人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义具有效力并赋予受益人衡平法院程序请受托人履行这义权利。

因法官看委托人信任受托人而将财产交给他管理受托人背信弃义是不道德而不允许这样受益人取得利益也有违正义和良心。

衡平法院基公平正义原则对受益人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承认了受益人衡平法用益权。

这样用益设计遂逐渐被衡平法院承认并赋予其衡平法上效力以执行。

衡平法院干预用益设计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发生了根变化。

虽然从表面上看受托人依然是普通法上所有人但由其所承担衡平法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或将财产及其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义其所享有所有权容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与其说受托人享有权利毋宁说他承担了义。

而从受益人角讲他所享有道德上权利得到了衡平法承认因而有了法律保障。

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二元对立司法体制以及普通法衡平法并存局面造就了用益制双重财产权特质使用益制具有区分财产权管理功能和收益功能制价值。

这它进步发展成世信托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三、信托制确立()《用益法》颁布——普通法用益承认5世纪起英国衡平法院开始受理违背用益案件试图惩治違背义受托人并受到损害受益人提供救济。

然而利用用益进行欺诈行愈演愈烈英国国会陆续颁布法律保护被用益欺诈相对人。

但是这些法律都是治标不治因而收效甚微。

了平息骚乱收回封建附属权利国会定彻底废除用益制。

既然用益产生根原因是人们通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置不人手可以逃避附属土地所有权担如将受益人获得用益成种法律所有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受益人用益设计主要目则无法达成而土地领主则可以重新得到因用益设计而失附属权利也能消除因用益而导致欺诈行并且能够削弱作用益受益人而持有土地教会势力。

是536年亨利八世颁布了《用益法》(  )规定如任何人他人用益取得土地受益人被视该土地法律上所有人对普通法法定所有权人可以实施没收或者课税他人用益而取得土地者(受托人)对该土地没有任何利益。

实质上普通法承认了用益目取消消极用益制强迫受益人承担地产封建义。

这样用益旦设立《用益法》就“执行”了该用益就不必等受托人财产及其收益交给受益人财产当即依法移给受益人用益设计因变得不再必要因用益设计下受益人将如直接受托人样成普通法上所有人。

(二)《用益法》排除适用《用益法》立法是要彻底消灭土地衡平法利益让所有土地所有权都有相担。

然而它并没有达成预期目因许多衡平法上利益例如动产用益、积极用益和二层用益等衡平上利益并没有被消灭而是逍遥《用益法》外。

首先《用益法》明确声明只适用动产而不适用动产并且对不动产也仅适用由保有土地而不适用房产和非由保有土地——租借地。

因如甲将定数额金钱或者动产给乙丙用益而持有则该用益因不涉及不动产而不受《用益法》约束因受托人乙拥有对该动产所有权就不受《用益法》影响。

又如甲将土地租赁给乙期0年要乙丙利益而持有土地则因只涉及租借地而不受《用益法》影响。

另外《用益法》只适用消极用益而不适用积极用益因积极信托受托人有积极管理义而这种义要受托人必须持有法律所有权

因如甲将土地让给乙直至乙世要乙管理土地、收取土地上受益并将受益支付给丙及其继承人则该用益积极用益用益法》不会“执行”该用益而将法律所有权留给乙将衡平法利益留给丙。

(三)衡平法对双重用益承认了排除《用益法》对不动产由保有土地适用英国人又次创造出了双重用益制。

双重用益制是指土地被让给甲由其乙利益、而乙又丙利益占有土地则构成双重用益其乙用益是层用益用益是二层用益

普通法院认《用益法》只适用层用益用益设立即赋予乙法律所有权但是不适用二层用益因不会把丙用益所有权破坏乙所有权

普通法院认二层用益与层用益相矛盾因不能存即用益用益无效。

双重用益制是了规避《用益法》因而二层用益并不普通法法院所承认。

衡平法院再次予以干预。

63年萨班奇诉戴斯顿案开始确认二层用益

法院承认层用益财产管理人受托人赋予二层用益受益人具有强制执行请权将双层受益制排除出了《用益法》规制围衡平法院将二层用益称“信托”(r)甲受托人土地普通法上所有者乙二层受托人享有土地衡平法权益是土地衡平法上所有者信托制基思想得以确立。

四、结语从初用益制到现代信托制已有七八年历史用益制历坎坷又演绎出双层用益衡平法法院保护下终确立了信托法律地位。

信托制应没落制而生几年当初孕育它社会己历了沧海桑田般变化而面目全非信托初是种规避法律手段而出现因遭到批判可是规避法律法律改革分界线不总是容易分清事实上很多被证明是成功规避法律做法被人称法律改革。

信托制从它产生日起以它灵活多变顺应了社会环境变化逐渐走向成熟直长盛不衰它机制迎合了代要而发展成种发达财产制逐渐发展成人们日常管理人财产或者进行遗产分配种常用方式并且今天已拓展到商业领域显示出强生命力。

[参考献][]高凌云被误信托——信托法原论[]上海复旦学出版社0033[]沈汉英国土地制史[]上海学林出版社005030[3]崔明霞彭学龙信托制历史演变与信托财产法律性质[]南财学学报00505[]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北京法律出版社0053[5]余辉信托法发展重要阶段——英国936年《用益法》颁布前发展[]华东政法学院学报007686(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学天津 30000) 相关热词 呵护制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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