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视野下商业欺诈的成因及其遏制

[摘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欺诈可以被界定为商家的机会主义行为

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沦丧,更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而是现有市场经济存在的信息保障制度供给不足、产权制度供给不足、法律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等制度缺陷,导致商家发现选择商业欺诈行为有利可图,一旦这种损人利己的商业欺诈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够,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引发更多的商人不讲诚信,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

[关键词];商业欺诈;机会主义;制度经济学;法律惩戒      商业欺诈,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关于商业欺诈,人们已从多个角度进行过界定,有人认为是一种道德失范行为,有人认为是市场经济逐利行为的必然产物,有人则更强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欺诈可以被界定为商家的机会主义行为

按照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定义,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和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一般是用虚假的或空洞的,非真实威胁或承诺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如虚假广告、专利剽窃、偷税漏税、违约现象、偷懒行为等。

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商业行为

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沦丧,更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而是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商人发现选择商业欺诈行为有利可图,一旦这种损人利己的商业欺诈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够,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引发更多的商人不讲诚信,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

一、买卖双方的博弈分析   在现实经济中,买卖双方的人数是有限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参与人之间的行为会互相影响。

因此理性的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必会考虑双方的反应。

1.非重复博弈模型的均衡   为了理解商业欺诈发生的条件,让我们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

我们以产品销售为例,来说明企业消费者博弈关系。

假定两个参与人,一是企业,一是消费者,两者都是理性经济人,且都知道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消费者有两种战略选择,即要么信任企业购买企业产品,要么不信任企业不购买企业产品。

企业也有两种战略选择,一是诚实,另一是欺骗

如果消费者信任企业,交易不能进行,博弈结束,双方收入都为0个单位,如果消费者信任企业企业有两种选择企业如果选择诚实,则两者的收益都是5个单位,如果企业选择欺骗,则企业的收益是10个单位,而消费者的收入将损失5个单位。

双方的非重复性博弈如图,图中前一个数字表示消费者的收益,后一个数字表示企业的收入。

图;买卖双方的非重复性博弈   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结果。

给定双方合作可以带来10个单位的剩余,合作比不合作好。

但由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消费者信任企业,合作不会出现。

信用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囚犯困境式的结局:如果大家都信守承诺、诚实行为,结果固然最佳;如果一方守诺而另一方背信,背信的一方能得到比双方都守信时还要高的收益,守信者一定损失惨重。

结果,当双方遵守承诺时,守信固然有益,而背信则是获取暴利;而当对方不守约定时,守信就损失惨重,背信则可避免损失。

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守信与否,自己背信都是最佳选择

结果双方都选择失信。

但是,如果不守诚信,交易就无法展开,因此结果一定劣于都守信的状况,此即囚犯困境。

2.重复博弈模型的均衡   经济学家认为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进行,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前,双方都预期有可能性有下一次交易的机会,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

考虑消费者的如下触发战略:(1)消费者首先选择信任;(2)如果企业选择诚实,消费在下一阶段博弈选择信任;(3)如果在某个阶段的博弈企业选择欺骗,那消费者将永远选择信任

给定消费者的如上战略,企业应该如何行为呢?如果企业选择欺骗,他得到本期收入10个单位,以后每期的收入为0,所以总期望收入为10单位。

如果企业选择欺骗,他得到本期收入5个单位。

如果企业考虑到今后还可能发生交易,不欺骗就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这就是重复博弈创造的信誉机制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

3.法律惩罚机制下的改进模型   前面的模型中我们没有考虑法律等外界惩罚机制,假定法制是独立于博弈之外。

现在我们把法制也引入博弈,在一个更大的博弈框架里考虑法律。

我们假设企业欺骗行为被发现并被惩罚的概率为q,被处罚后的受益为—5。

在存在法律监督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欺骗行为并不总能被发现,企业行为选择仍然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它会依据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自己的行动。

企业选择诚实的正常收益为5;如果选择欺骗,那么预期收益为:—5q;+10(l—q)。

当ql/3时,—5q+10(l—q)5,即此时欺骗的收益小于诚实的收益,企业选择诚实守信

这说明,如果法律越有效,企业失信的行为越不可能发生。

同时,如果企业欺骗行为被发现后处罚的越多,如以上模型中,罚后收益为—10,则当ql/4时,—10q+10(l—q)5,也就说明,虽然对q值的要求降低,但是如果惩罚力度越大,失信行为也就越不可能发生。

因此,在有效法律的监督下,失信行为被发现并处罚的概率和失信的成本是决定企业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

二、商业欺诈的制度原因   1.信息保障制度供给不足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家追求短期利益目标(一次博弈)的支配下,商业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果此时也没有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信用机制起不到作用。

当商家在追求长远利益时(重复博弈),信用机制将自动发挥其功效,即使没有外在的监督,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现实生活中,无限连续的博弈是不可能的,而信息的共享可以激励商家在有限次的博弈中按照无限连续博弈的规则进行决策。

每个人一生中都只能交易有限次,但如果交易对象之间实现了信息共享机制,这就等价于一个商家在和同一个人交易。

因为,当一个商家和A交易时,无论是守信的良好记录,还是背信的劣迹,都会被下一个对象B所获知,B会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此时和B进行交易类似于再次和A交易。

由于我国当前缺乏个人信用记录,也缺乏其传递机制,导致了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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