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

前言:由于我国民事案件程序法体系规定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到底承担什么样举证责任,该怎么样举证,而患者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一大难点。

以下两篇文章首先从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入手,探讨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等相关理论;其次在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如何适用的问题作了说明。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权利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这几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尽相同的,本文现只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出浅析,以供广大读者参阅。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规则做出规定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有机的组成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的整体构架。

在这个构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其中的核心。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涵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由谁来对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权利,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诉讼技巧上来看,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通常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当事人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利的。

因此,只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能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把握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在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就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其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最后,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即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为什么要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呢?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上讲,作为诉讼的提起者、事实的主张者――原告,应当承担完全举证责任

由于原告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他不仅应当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而且应当进一步证明不存在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以及变更、消灭权利的事实,也即此权利应当有其合法的来源。

要证明此来源合法,就得提出证据,因为只有在这一切事实或权利都得到证明后,法院才能确信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确存在,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

但是,有种误解认为只有原告才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的责任,这一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当然也包括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例如反驳对方或反诉等。

三、我国法律体系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      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只是适用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而不能在所有的举证责任中都呆板的适用此原则。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惟一的举证分配标准来适用,我国同样如此。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做出例外的规定,故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明显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各方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同样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原理分析      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则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它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将此种负担置于反对的一方身上。

所以,它是法定的基本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因此称之为“倒置”。

法律或司法解释清楚规定什么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必须得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仍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只是根据案件的需要,举证责任在原、被告双方之间随着诉讼的进行,经常在当事人间来回转换。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然,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例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除此之外,患者有权利也应当有权利就其他的事项提出自己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的合理合法性。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而言,权利的来源必须合法,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合法存在。

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原告对于自己的任何主张都有权利来进行举证,包括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举证的事项。

司法解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而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则是最为复杂,最难以操作的。

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如果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此问题的举证责任则将由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承担

医院应当就其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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