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与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风险管理研究。

一、引言  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各国理论研究与关注的焦点。美国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由此正式宣告了由美国创立、而后被许多国家许可与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代宣告结束,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混业经营时代。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宣告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正式出现。  二、金融控股公司界定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学术界的概念界定标准有一下几种:(1)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金融业为主导,控股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实体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密切结合的形式。 (2)该金融集团对一家或数家国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全拥有股权或者完全的控制性持股,且最少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经营非银行业务。(3)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以金融业为主的集团,一般以单个金融公司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各被控股的子公司,被控股的子公司基本都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并具有完备的营业执照,可以独立开展对外的相关金融业务和承担必备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关系  狭义的法人治理,是指公司本文由收集整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即通过国内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度安排,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仅仅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机制等内部制度安排,而是设计广泛的利益相关人,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  金融控股公司在从广义法人治理的层面上看,其混业融合的发展经营模式的确能获得规模经济、协同效应和分散经营风险等益处,但问题和风险也随之一同出现,即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所拥有的控股公司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对自己的相关利益集团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与防范。  在狭义的法人治理角度下,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应是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有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  (1)股权的高度分散,指公司没有大比例持股的大股东,行业内一般标准为持有股份比例在20%,由于股权相对分散,持股大股东公司的直接控制管理能力相当有限。  (2)股权高度集中,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拥有一个绝对的控股公司,该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在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制度下,大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对公司发展的控制。  (3)股权相对集中是相对于前两者而言,是指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有其他相对持股较大的股东。每个股东的持有股份比例多少,会对其他股东对于公司控制权问题产生影响。  四、结论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1、统一财务制度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根据同样的规章制定,监管部门应该相互协商制定统一的法规,以协调金融控股公司不同行业的财务管理,通过统一的财务控制制度,能够理顺整个集团的财务关系,掌握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  2、推进信息化管理  在具体业务操作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加大风险管理专业技术的运用。  3、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  建立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该机构的目标与政策,划分其职责,同时领导层遵守控制系统的规定,做到其它机构与内控机构的隔离,有利于提高独立性。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构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理顺产权关系  股权相对集中使公司监督主体多元化,更有利于股东公司控制和管理。大股东有能力且有动力对经营者进行直接有效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心理。几个较大股东由于代理权的争夺也增加了他们互相监督的积极性,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力度,从而有利于风险控制。  2、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对高管人员的激励不足或是约束软化,不仅影响机制的实施效率,导致企业经营风险增加,还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管理风险的出现。激励越到位,越有利于协调所有者—管理者代理矛盾,有利于削弱高管人员追求高风险的动机。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有利于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三)外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1、明确监管主体  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定位,其监管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总清偿力和总风险需要有最终的评估人和裁决者,就必须有一个总机构进行最后的裁决。而分立的机构可能造成信息监管真空,因此需要对我国现有监管体系进行补充。  2、确立监管的主要内容  准入风险控制只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控制的第一个环节,为了让此措施在风险控制方面起到持续有效的作用,应对其日后经营进行持续监管,达到持续符合准入标准的目的。此外,资本充足率是抵御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的监管当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机制来评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水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有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并且要求单一的最低偿付能力。最后,通过评估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水平,建立一整套有关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财务的监管体系,按规定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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