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1)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其纳税调整也有所不同。文章主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比较,并运用案例对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纳税调整  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投资成本等方面,两者存在明显差异,进而引起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入账时是按投资成本价以计量的,但以后的财务处理,根据投资企业所持有股份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总额比例高低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力大小程度不同,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1] 两种方法的具体适用范围是:(1)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2)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即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2],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税法规定,无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1:甲公司2004年1月1购入乙公司发行的普通股2万股,每股面值5元,共支付价款13万元,并支付了相关税费1000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未取得控制权。2004年乙公司获得净利润为100万元。2004年6月10日宣告按每股面值5%发放2003年度现金股利。甲公司2005年6月13日将乙公司股票2万股转让,取得价款了14万元。2004年6月10日至转让日乙公司未宣告发放股利。甲公司2004年利润总额100万元。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15%。  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4年6月10日发放2003年股利应冲减投资账面价值5000元。2004年6月13日甲公司将乙公司宣告发放的2003年度现金股利作为投资的收回,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此项应作为投资股利性收益,企业应将其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1000000×33%+5000÷(1-15%)×(33%-15%)=331059(元),投资成本也发生了差异,会计投资成本变为131000-5000=126000(元),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131000元。故甲公司作为投资单位会计分录如下:  2004年1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31000   贷:银行存款  131000  2004年6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   借:所得税 33105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1059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收益为1.4万元(14-12.6)。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乙公司股票,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为1.4万元,而税法上的投资收益为14-13.1=0.9(万元),两者的差额为1.4-0.9=0.5(万元)。因此,企业应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99.5(万元),应交所得税=99.5×33%=32.835(万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2005年6月13日:   借:银行存款     1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6000  投资收益  14000    借:所得税   328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8350 二、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益。”[3]  2.税法规定:与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时的相关规定一样,即被投资单位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单位才确认投资所得。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何 珩。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