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补偿中的安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d拆迁安置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伴随着我县“融城建城”战略实施,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高星片分区作为总体规划确定的12个片区之一,已成为新的城市功能组团。目前大部分用地已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近日,规划部门对望城县高新组团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集中区域—高塘岭镇、星城镇和黄金乡等重建地进行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组团范围东起湘江,西至乌山,北抵沩水河、八曲河,南括长常高速公路(以黄金乡及星城镇行政区划界线为界),总用地面积约203.5平方公里,现有城市建设用地21.28平方公里。调查范围涉及属高塘岭镇、星城镇和黄金乡共三个乡镇10个社区21个村,共31个行政单位。其中高塘岭镇辖4个村5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74128人,其中需安置农业人口52446人,农业人口21682人,已安置人口为3750人,未安置人口数为17932人,现状已安置人口的人均安置用地面积为87.67M2;星城镇9个村、2个社区共11个行政单位,总人口4.13万人,其中需安置农业人口3.82万人,已经安置人口为 7077人,未安置人口为31165人,已安置人口的人均安置用地面积为104.25M2;黄金乡3个社区、8个行政村共11个行政单位,总人口4.26 万人,其中需安置农业人口12112人,(黄金乡的规划范围为三环线以东的乡域范围,包括金山桥社区、金坪社区、金南村),已安置的人口为1730人,未安置人口为10382人,已安置人口的人均安置用地面积为126.20M2。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安置小区的实际建设情况,目前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面存在着土地利用不高,建筑面积大,绿化及配套设施不足,布点杂乱等问题

1、土地集约化低,人均用地面积过大。

以高塘岭镇的裕农安置小区(一期)为例,人均安置用地面积达到了140M2,还有星城镇的北津商学院安置小区和省计委安置小区、黄金乡的悦禧安置小区、印刷工业园安置小区等人均安置用地面积都已经达到120M2以上,其中星城镇的省计委安置小区人均安置用地面积最高,达到233.33M2/人,星城镇的市交警队培训基地安置小区人均安置用地面积最低,仅为71.64M2/人。目前我县所有已建的安置小区的人均安置用地面积都远远超过国土政策55M2的标准

2、特色不足,建筑密度过大。

目前建成的安置小区建设标准普遍较低,建筑立面造型单一,特色不鲜明。同时存在建筑面积过大问题,基本都在40%以上,特别一些规模较小的安置小区建筑密度达到了50%以上,安置户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情况十分普遍。

3、绿化率低,配套设施不完善。

(1)绿地率低。安置小区基本上无公共绿地,只有在按日照间距标准控制的空间实行了绿化。如高塘岭镇的莲湖安置小区、星城镇的财委安置小区、黄金乡的姚坡塘安置小区等;。

(2)公共设施不配套。除安置小区配置垃圾站、公厕和配电间之外,基本无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如活动中心、健身场所等。

4、布点多且乱,无统一规划。

目前,高星片安置小区遍地开花,没有统一的规划作指导。目前布点达到了四十多处,涉及高星片10个村和7个社区。其中包括:高塘岭镇的裕农村、喻家坡社区、莲湖社区、仁和社区;星城镇的戴公庙村、中华岭村、南塘村、腾飞村、马桥河村、银星村、西塘村、月亮岛社区、东马社区以及黄金乡的金南村、金山桥社区、金坪社区。

除此之外,安置小区存在面积大小不一问题,根本没有达到安置区布点的规模要求,征地面积最大的达到了429.45 亩(如:星城镇的湘江安置小区),征地面积最小的只有9亩(如:星城镇的恩宇安置小区),;另一部分拆迁安置小区都布置在主要城市干道两侧,影响了街景效果,降低了城市品位。有的安置小区相距太近,甚至有的紧靠项目单位,工业与居住混乱,影响生活生产。

三、建议及对策。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质量,关系民生稳定,影响城市形象和品位,安置如何解决现有问题,现提出有关建议如下:

1、改变模式。安置小区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基层负责、群众参与、公开公平”原则,借鉴外地经验,改变望城现有单一的规划设计模式,创造富有活力的城市型安置小区

模式一,纳入长沙都市区范围安置小区采取统建上楼+套型分配安置模式。按现代标准居住小区进行建设,每户按套型面积进行分配,共用公用楼梯,建筑层数控制在4—6层,严格按照国土政策的人均安置面积55M2进行控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小区内供水、供电、排污、绿化、休闲等功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如:会所、幼儿园、室外绿化场所、配电所、公厕、垃圾站、绿化、亮化及公共服务设施,以打破以往的街坊式布置;模式二,非都市区域安置小区采用联排式安置小区新模式。一般采取双拼或四拼等灵活的联排布置,用地面积严格按国土政策的人均安置面积控制在55m2以内,建筑层数控制在3—4层左右。

2、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拆迁安置规划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认识,发动群众参与,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寻找城市建设与群众意愿的结合点。

3、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为确保重建地按规划实施到位,引起各方重视,应加大对安置小区建设考核力度,应制定和完善考评标准及方法,建立完整考评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考核督查。

4、集中连片布点安置。新建安置小区尽量向现有布点集中靠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现有安置小区基础上适当扩大安置小区的规划面积。

5、坚持项目建设用地与失地拆迁农民谋生就业安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因工业发展建设致使农民失地和拆迁的,建议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优先在工业项目中安排失地农民,解决失地农民相关就业问题

望城县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现行征地补偿中的安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征收土地补偿中的安置问题征地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征地补偿中的安置实施,直接影响到征地工作的成功与否,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化建设的顺利推进。由于目前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在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方面存在较大的制度方面缺陷,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也是建设城乡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我区为例,对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作些分析与研讨。  (一)鄞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概况  1.鄞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概况  鄞州区总面积1369.7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约54万亩,是宁波市最大的城市行政建制区。行政区划上包括3个街道、16个建制镇和1个乡。2003年末总人口755790人,其中农村人口556762人,城镇人口199028人。  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情况,1987年至1998年底,共计征地47678亩,其中耕地4万亩,1999年至2005年,共计征地约14万亩,其中耕地为7.6万亩。征地引起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的情况,1987年至1998年底,需安置农业人口47670人,1999年~2005年安置农业人口为104187人,,总需安置农业人口151857人,主要安置方式为一次性货币安置安置人口为132418人,农业安置为4500人,就业安置为5357人,适当补助和其他安置的为9582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障(03年以来)为81102人。  2.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措施与办法  我区对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与办法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货币安置,即为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政策规定,符合一次性货币安置条件的,一般为全村征地数达60%的村,或该村有能力全社发放以及征到谁发到谁的征地数量达到60%的承包户。一次性货币安置实行全村全社发放的有128多个村,征到谁补到谁一次性发放的有137个村,二者合计共计265个村,实施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共有132418人。一次性货币安置我区征地补偿中的一种主要安置方式。  二是养老保险安置,即被征地村人员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年龄较大且自愿的,再按区政府养老保障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该安置办法多数与货币安置并用,也是我区征地补偿中的安置办法中与货币安置并用的主要方式。  三是农地安置,即对被征地人员原土地被收后,再次分配承包土地用于其生活安置,该办法适用于征地数量较少的村。  四是适当补助安置。一般适用于征地数量较少的村,以及不符合一次性货币安置条件(即不能实行货币安置)的村,将征地补偿款中的部分安置补助费用于补贴全村社员或承包土地的农户,有的为一次性适当补助,有的为定期适当补助,该安置办法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五是留用安置,即对被征地村预留用地指标,并通过报批,获得村级留用地建设土地,用于村集体房的建设。之后通过出租或发展企业的收获来分配给全村社员,相当于安置征地农民或全村农民。该安置方式,适用于征地数量较多或开发区域较大以及近郊村,一般多数发生在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为前提下的辅助安置,据统计近十年来,全区留用地面积1483亩。按以上方式安置后的这些被征地人员,大多数自谋职业,自行解决就业出路,极少数被企业单位招工。  (二)现行征地补偿中的安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影响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以我区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按区片综合价,最高只有每亩4.6万元,最低每亩3.1万元;按国有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一般最高每亩8万多元,最低每亩2万多,该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安置人口计算,而一般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最多不会超过3万,最少也只有1万左右。有人说,即使以所有的征地补偿款一次性用于安置人口补助,即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能否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呢,其回答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说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来解决农民安置问题是不可行的。也就是说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带来了征地中的补偿安置困难。  2.安置补助费发放缺少平衡性与法律约束性  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一般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补助。但各地实际操作中对安置补助费发放,存在问题较多。  一是法律规定所带来的各地在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统一现象突出。从我区来分析,全区20个镇(乡)街道,一般按照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由于各镇(乡)街道的年产值标准的不一性,所带来的问题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全区不一,镇(乡)之间差异较大,有的最高与最低相差达3倍左右,另外,由于安置补助费计算中的年产值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于每年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变化,如我区部分村采用征到谁补到谁的办法,由于每年安置补助标准的变化带来了以后征地安置补助差异较大。导致了每年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相应变化。由于上述情况导致安置补助费发放镇(乡)之间、前后时间之间的不平衡性问题突出。  二是各地操作中的不规范性所带来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差异较大。从我区往年来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情况看,部分镇(乡)村较好地执行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助政策,按规定补助标准农民进行安置,但也有部分镇(乡)村按征地补偿费总额、总额的80%、60%、40%自定安置补助标准予以发放,据调查,一次性发放货币安置标准,最高村为每人3—4万元,最低村为每人1万元左右。有的按安置人口发放,有的按征收承包土地发放,有的由于历史问题,对全村农民进行适当补助,或定期补助,有的对承包土地给予适当补贴,有的一律不发安置补助费。总之,对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差异性大,方式五花八门,上述这些问题,特别是有的镇(乡)村安置补助费标准过高或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其他区域的补偿安置带来负面影响较大,同时对征地工作也带来一定影响,但是这些自定安置补助标准问题在法律上缺乏约束性规定。  3.安置补助对象界定问题突出  征地中的补偿安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安置对象的界定,而安置补助发放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情况很复杂,是过去征地中最容易发生上访、诉讼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征地补偿安置中的一个突出难点,我区也不例外。从近几年我区安置对象界定情况来分析,主要涉及的是外来户口、农嫁农、农嫁非、大中专学生、戤社户、精简人员、上门女婿等特殊群体的安置,这些群体伴有以下七种不同情形。第一种为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户口在本村内且有承包地的;第二种是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应享受承包权,但因故未获得承包土地的;第三种是户口迁出被征地集体,但仍有承包土地的;第四种是外来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满一定年限且已有承包地的人员;第五种,对外来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时间较短,且有承包地的;第六种,迁入被征地集体,但没有承包地而承包农业义务的人员;第七种为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上述这些人情况如何确定安置对象和补助标准,是按全额标准发放、适当补助还是不予补助。这些问题所引起的补偿安置困难、群体量较大、法律上缺乏相应规定,给征地补偿安置带来了严重困惑。  4.现行补偿安置方式弊利不一  从我去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一次性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农地安置、适当补助和留地安置。  一是一次性货币安置。是我区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该安置方式虽然给农民一定的经济收入,可以用安置费发展农副业生产或从事第三产业,增加收入,有利于征地。但存在弊端:如果农民土地全部被征或安置费既没用来学一技之长,也没有作为资本发展生产或从事其他产业,而消费一空,回过头来又来找政府,找用地单位。这种现象在我区已经存在,且发生了几次上访事件,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另外,对于全社一次性货币安置来说,按我区规定必须符合征收全村土地的60%以上,但已征收土地接近和不足60%的村也较多,他们也要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该60%界线难以划定,要解决该问题,矛盾很大。  二是养老保障安置。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将安置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使被安置人员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能领取养老金,使其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该安置办法是目前征地中一个强有力的措施,养老保障这种方式对年龄较大的人行的通,但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太遥远,在没有达到领取年龄的时候怎么办?  三是农业安置。该安置方式对农民来说,土地被征收后但仍然不失地,有生产资料,相对较为合理。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一般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农民,留有的机动地很少,所以说要对农业安置来说,在征地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较难做到。  四是适当补助安置。该办法虽然村实体支付一定的、较少的安置补助来解决安置问题,但因为补偿安置数额较小,不能较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和承包户的安置问题,多数农民安置对象不愿接受,而且也只能适用于数量较少的征地。  五是留地安置。即留出不超过征地面积总额5%~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的产业。村建设留地开发使用有是村集体经济投资建设,兴办企业,发展实业;有村集体经济投资建设,房屋用于出租;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按土地折价入股,名义上的合作开发,实际上是卖土地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村全部收回现金。应该说该安置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安置农民,壮大了集体经济,能较好解决全村农民已在货币安置养老保障基础上的更稳固的安置,具有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较可行性,但也存在很多弊端。如投资项目,不慎重、操作不规范的话,会带来资产流失,多数村由于管理人员素质问题,村现金收入后难以保值增值,部分村甚至是将现金分掉,另外,留用地安置受到规划、用地指标、报批问题以及建设资金的制约,实际操作普遍难以做到。  综上所述,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缺乏较为完善和较好的安置模式。  5.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征地补偿安置的影响  征地中的安置问题,不但与现在的征地政策相关,更与过去的征地问题相关联,而过去的征地问题,主要是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要解决过去被征地安置人口的安置问题较为普遍。我区有较多村的征地,主要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当时将征地补偿标准较低,而且补偿款未用作于对安置人口的安置,而用于其他投资,但投资后收获很少,几乎没有回报,甚至亏损;有的将征地款用于一般性支出,目前村集体经济贫困。经调查,我区于新法实施前后的镇(乡)村由于开发早,征地数量多的村有30多个。这些村目前因符合了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条件,而对过去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进行安置,应按现行标准实施一次性货币安置,该问题如何解决,不但涉及法律和前后补偿安置政策问题,而且资金缺口较大,所以说要解决过去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后遗症问题,难度很大,而且不解决该问题对今后的征地会带来较大影响。  二是新老安置政策衔接难情况较为突出。从我区的实际情况看,过去的安置情况不但复杂,而且安置方式形成惯例。如有的村一直来将每次征地安置补助费按全村社员予以平分,但随着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某承包户的土地征地后,在安置补助费发放时,未被征地的农户要求按原安置惯用办法发放安置补助费,而且这些群体量大,而被征地的承包户却要求按被征的承包地进行安置(发放安置费),否则将拒绝征地实施,二者矛盾难以处理。有的村在二轮土地完成后,征地补偿安置采用了征到谁补到谁的办法,即按承包土地进行安置补助,但新出生增加的人口是否应该补助安置?但是对于死亡人口,由于承包土地已分得,一旦承包土地被征,将始终占有安置补助的份额,显然较为不合理。目前有较多的村,对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采用多年来一个价格,但对于新发生征地农民,其要求按照新规定标准进行安置(因为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要高于原安置标准),那么前后的安置标准如何统一,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尤为突出。也有较多的村被征地农民要求对所有征地补偿款全额进行发放,也就是将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也用于农民安置补助,不留村集体,缺乏安置补助费使用的严肃性。  三是其他后遗症问题较多。如有的村安置政策还继续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实施,全村难以统一模式标准;有的村对农民安置,先要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如自留地、口粮地和承包地)按不同标准进行补偿,再解决安置问题。有的如渔业村人口的安置,因土地征收后渔业水面不能养鱼生产,渔民失去生产资料,必须对其解决安置问题,但法律依据缺乏。有的用而不征,租而不征,以及征地补偿未达到标准的情况,如高速公路、主要交通道路旁绿化用地以及开发区道路,因征地报批困难,造成租用和使用面积较大,租用价格低廉,该类土地虽然对农民已进行安置,但如长时间难以征地报批,会造成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断提高所带来新的后遗症问题。另外对于过去开发早、征收数量多的村加上目前剩余土地少,强烈要求解决过去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按现行价格弥补过去征地补偿标准不足,否则将会对今后的征地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6.法律及其他问题带来补偿安置困难  第一,目前征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因为征地中的地上附着物的品种繁多、规格五花八门,但征地当中必然会碰到特殊性的地上附着物,该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依据,同时也会带来补偿安置问题困难,操作难度较大。第二,相关征地方面法律法规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中,对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缺乏详细规定,对于涉及具有耕地与非耕地(林地)的村,发生同时征收耕地与非耕地时,会出现耕地与非耕地安置补助费重复计算的问题,显然存在不合理的现象。第三,对农民补偿安置缺乏争议的裁决机制。补偿安置标准也是当前征地补偿争议之一,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征地争议的裁决先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征地批准机关进行裁决,原批准机关是省政府或国务院,如一旦发生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要走现行征地争议裁决规定之路,其征地的实施时间何等漫长。  (三)意见与建议  1.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资金的落实  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也就失去了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相当于失去生存了的基本条件。因此说征地问题首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解决农民的生活出路,应该以保证农民以长久生计为基本立足点。就必须老有所养、病有所养,即做到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如按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来满足上述要求是远远不够的。一是目前的养老保障的发放标准随着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还需不断提高;二是按现行的养老保障的发放标准农民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投保费,另外对于低年龄段的农民需支付的投保费更多,多数农民难于承受经济负担;三是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现在还没有普遍实行,即使有的村实行了医保,但其成本也不在征地补偿费列支。  从我区来看,养老保障的资金成本来源,第一是农民安置补助费(个人),第二是村集体的自行贴补,第三是政府贴补,其中政府贴补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收益和新增建设用地增收。其数额要大大超过前两者,一般相当于政府要多补贴,每个安置人口3—4万元,每亩征地数4—5万元。为较好的解决该问题,我们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是将两个保障费统筹列入征地补偿成本当中;第二是安置补助的分配比例要重于土地补偿费,将土地补偿费侧重用于医疗保障;第三是征地补偿标准采用最高限价、最低起步、农民妥善协商、税率调节,高价高税,低价低税,适当平衡的原则。第四是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发放以及村级集体补贴农民的经费,由一次性支付农民变成长久性的回报,做到细水长流。这样才能确保农民长久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2.安置方式多样化,较好解决征地历史后遗症问题  目前,农民虽然有了征地后的养老保障,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但对于一些不能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缴纳投保金有困难的,不能领取养老金的,以及因生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养老保障往往失去其应有的效果。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是多方式的安置。  一是股份经济合作制安置。社员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失地农民,就是把股份制的机制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准资产量化折股到社员,同时加强管理,加强村级以上管理阶层的介入,避免集体资金的较大风险发生。吸收现金入股或以土地承包权折价入股,实行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确保保值增值,以达到全村农民长效的生活保障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是房屋拆迁改造安置。房屋拆迁安置使农民得到的利益直观,解决部分农民经济困难,有利于征地工作开展的有效办法,特别是近郊和发展区域的镇村,房屋拆迁安置一般为住宅用房拆迁安置和营业用房安置。住宅用房拆迁安置能使部分农民将房屋通过拆迁增加一定数量的房屋面积,使一套变多套,除自己居住外,将其他房屋用于出租,获得经济收益,该收益不但经济可观、增值保值,而且具有长久性;营业用房安置通过全村规划改造,对底层沿街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用于出租,其收益金由村集体统一支配全村社员,以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问题,或者定期发放农民生活补助,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解决征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是留用地安置。用于村集体经济投资建设,兴办企业,发展实业;用于村集体经济投资建设,房屋用于出租;用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按土地折价入股,变相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应该说这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壮大了集体经济,安置了全村的农民。该方法对集体资产能保值增值,其资金收益不但可观,而且具有长久性。为确保农民的两个保障和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奠定扎实的基础,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安置模式,同时对历史上征地数量较多、后遗症多的村,在用地指标和规划方面予以照顾,该安置方式是有力解决征地历史后遗症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3.法律上加快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是简化征地报批程序,加快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周转速度。因为目前的征地报批到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时间长、周转慢,有较多的征地项目要半年至一年以上,加上征地政策的变化、补偿安置标准的变化较快,不利于征地工作的开展和补偿安置问题的解决,因此,建议对现行的报批程序予以简化,缩短报批及资金周转的时间。  二是加快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法律制度和争议裁决制度。由于随着土地价值的攀升和经济发展的快速变化,征地争议案例日趋增多,其中涉及补偿安置争议的更多,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缺空内容较多,这些法律缺空内容在本文中已经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在立法予以规范,另外,现行征地争议裁决制度对于解决征地争议,其时间长,程序复杂,已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所以建议加快加快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法律制度和争议裁决制度,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fd dfg gfds dsfa。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