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德治自治关系问题探究

摘 要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乡村治理体系属于基础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并关系到我党执政地位的稳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本文认为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构建“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的乡村善治体系。倘若要实现“善治”就必须明确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具体功能,并加强对法治德治自治关系以及组合进行分析,从而保障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

关键词 乡村治理 法治 德治 自治

作者简介:邰国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ki.1009—0592.2018.10.309。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将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并关系到我党执政地位的稳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城镇化的建设,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也面临着不少的机遇以及有利的条件,但是同样也面对很多的问题,诸如农村“空心化”导致乡村治理的主体缺位、农村结构日益分化、农民利益诉求多样化、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化以及宗族与家族势力干扰乡村治理等等问题。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破解乡村治理问题指明了方向。因此,加强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德治自治关系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自治”、“法治”、“德治”功能分析。

倘若要对自治法治德治关系问题进行探究,首先必须弄清楚三者的功能,具体如下:

(一)自治——核心。

自治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更是现代化自治体系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农民自治作为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实现形式,其重要性毋容置疑。农民自治,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在经营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能够有效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外一方面,能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营造和諧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因此,如果要全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那么必须不断完善乡村自治制度,并确保其核心作用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发挥。

(二) 法治——保障。

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是保障。法治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而且还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基本方式。对于乡村治理体系来讲,能否有序、稳定、持续的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乡村法治化水平,其“自治”也必须要有“法治”的保障以及规范才能实现。以广西宜州果作村村委会为例,这是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于1980年成立,可谓是农民一项伟大的创造。随后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以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被纳入《宪法》体系之中,这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受到了《宪法》的肯定以及保护。1987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一直试行了十年左右,于1998年正式开始实行,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已经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阶段。该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以及制度上的依据,从而有效解决了“乡村失范”、“制度真空”等等问题。由此可见,法治的作用非常重要,而且在法治国家,任何个人以及组织都不可以越过法律法规的范畴形式,乡村自治、民主同样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开展,从而有效规避“自治”沦为个人“专制”。

(三) 德治——支撑。

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德治不仅发挥着支撑器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引导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从而发挥其道德约束、规范、引领的作用,逐步提升乡村自治”与“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德治的支持下,能够乡村治理体系获得情感上的认同,从而提升乡村治理的办事效率。中国古代社会被称之为“礼治社会”,从古至今德治乡村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随着新城镇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国乡村社会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农村熟人社会体系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道德则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且道德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不断完善乡村道德体系,有利于营造浓郁的德治氛围,使其能够在维护乡村道德秩序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德治自治关系以及组合分析。

通过前文对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德治自治功能分析,并进一步明确三者是实现乡村善治体系的关键,虽然三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单独地实现乡村善治”,但是成本会更高,而且稳定性、灵活性都不太好。所以,三者之间如何组合,如何实现善治才是关键。

(一)两者治理方式组合

组合方式(1):以德善治,即自治德治组合,这种组合方式可以达到乡村善治”的目标。因为,自治德治能够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例如,通过自治德治组合能够有效解决一些单纯的道德没有组织载体的问题。结合自治的功能来看,自治本身有着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所以能够对一些不道德行为进行有效的抵制,确保乡村治理体系能够更加稳定。又例如,通过德治组合自治,意味着一些事情可以在道德约束力下得以有效解决,这样就不需要进入到自治协商或者调解的层面,能够降低成本。因此,该组合方式能够提升稳定性以及降低成本。

组合方式(2):依法自治,即自治法治组合,不仅可以达到善治的目标,关键能够提升善治的实际水平。例如,通过法治自治组合,意味着程序性、规则性将会变得更强,在某方面的强制、规范效果将会更好,能够有效处理一些自治无法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又例如,通过自治法治组合能够法治的成本降低。毕竟法治不是全能的,一些行为或者事情并没有在法治范畴之中,而这些则可以通过自治来辅助完成。因此,法治自治,两者相辅相成,能够提升法治效率,降低法治成本。

组合方式(3):德法并重,即法治德治组合。德法并重的方式能够达到善治的目标,并且可以有效提升善治水平。例如,通过德治组合法治,在实际运行中,可以借助道德自我调节的功能减少一些冲突。这样法治的实施频率也会逐步降低,甚至一些冲突都不需要通过法治就可以有效解决,从而降低法治的成本,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逐渐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的意思。又例如,通法治组合德治能够全面提升德治的强制性,对于一些道德违规行为可以加大其处理强度以及力度,确保德治的稳定性。

(二)三者治理方式组合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自治德治以及法治的两种组合治理方式能够达到善治的目标,并且可以有效提升善治的整体水平。但是必须清晰地看到,两者组合并不是乡村善治”的最佳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三者的功能,梳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三者进行有效结合,打造鄉村“善治体系,而且三者组合能够弥补其他组合方式的不足,并且充分发挥各种不同治理方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第一, 三者治理方式组合,关键可以充分发挥法治的强制性与规范性,能够有效弥补自治德治强制性不足的问题;第二,德治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支撑器,具有低成本以及无成本的功能,从而弥补法治自治高成本以及内生性不足的问题;第三,自治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之中的核心,倘若可以充分发挥其灵活调整、协商民主的功能,则可以有效弥补德治规则性不足以及法治刚性不足等等问题。

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模式呈辩证统一的关系,其组合方式以及执行程度决定了乡村善治”目标的实现。三种治理方式的全面组合,明显高于单一治理方式或者任意两者治理方式组合的效果。因此,应该结合当地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三种治理方式的功能内涵为指导,科学、合理进行组合,从而达到乡村善治”的最终目标。

(三) 三种治理方式不同力度的组合

基于每一个乡村不同的实际情况,三种治理方式在实际组合中并不是平均发力,也并不是同等重要,往往则是以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治理方式为主体,其他治理方式为辅的模式,从而实现乡村善治”。在处理三者关系问题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组合模式。例如,“重法弱德”的模式,即重法+弱德+自治的模式。一般来讲,如果一个乡村道德约束条件相对比较弱,但是该村法律机构比较完善以及乡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则可以选择通过法治的规范性、强制性来弥补德治的不足,在加以自治的支持,同样可以实现乡村善治。但是这种模式,其成本相对比较高,但是稳定性很好,一般比较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又例如,如果一个乡村道德意识比较强,乡民有在遵循道德规范方面有着较高的自觉性,而可以选择“重德弱法”的模式,即重德+弱法+自治。在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加强德治力度,适当减少法治调整、规范、强制的范围,这样也可以达到乡村善治”的目标。这种模式下,虽然法治力度比较弱,但是可以确保其保障作用能够有效发挥,在自治以及德治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法治进行协商与调整。所以,有着较好的稳定性,比较适用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乡村。再例如,“重自治”的模式,即“强自治+弱法+弱德”的模式。一般来讲,如果一个乡村的乡民法律意识不强,且道德水平不高,则要以自治为主体来实现“善治”,一方面是充分利用自治的核心力量,通过自治的程序、规则对法治规范的不足进行弥补;另外一方面则是在自治氛围下突出共同体规训的作用,从而弥补德治的不足,通过自治增强共同体的规则意识以及认同感,从而全面提升乡民的道德水平,该模式一般适合于中西部乡村区域。

三、 结语。

乡村善治体系之中,自治法治德治,一体两翼,并行不勃,虽然相互独立存在,但又紧密联系,共同形成了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有机整体。在实际构建中,需要结合乡村的实际情况,坚持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的理念,在自治中实现法治,信守德治;利用德治来促进法治;在法治中有体现德治,从而真正达到乡村善治”的目标,保障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

注释:

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4).32—38.

邓超.实践逻辑与功能定位: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党政研究.2018(3).89—95.

黄浩明.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行政管理改革.2018(3).39—44.

陈晓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民科技培训.2018(3).37.

夏红莉.新时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18,34(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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