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征见稿)。

总 则。

条 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优化配置保护投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者通证券交易所股份让活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证券交易所外合法获得对该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实际控制达到相当程从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对该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行和事实。

三条 投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规定比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应当按照办法履行相关义。

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投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规定比例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应当按照办法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合豁免条件可以申请豁免;达到规定比例也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该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有诚信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有诚信义。

七条 通上市公司收购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收购收购完成十二月不得以任何形式让其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特殊情况下收购人因非身原因要让控制权可以向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八条 投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让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其它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九条 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财助。

十条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十条 任何知悉上市公司收购信息人员有保密义有关收购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

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十三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据国证监会赋予职责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十四条 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要定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研究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政策和法律问题并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它相关实体、程序等事宜提出见。

二 要约收购基规则。

十五条 收购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格律师对要约收购报告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验并出具法律见。

收购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格财顾问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能力以及所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顾问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项收购要约并对予以担保。

禁止收购人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发出收购要约

十六条 收购人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应当向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要约收购报告及国证监会要其它材通知被收购公司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容与格式由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十七条 收购应当要约收购报告说明有无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目应当要约收购报告显要位置予以特别提示应当承诺被收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其余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目应当针对要约收购期满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比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丧失上市地位情形制定使被收购公司重新达到上市条件计划并承诺合理期限完成该计划。

十八条 收购人向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发出收购要约前取消要约收购计划提交取消要约收购计划面申请日起十二月不得对被收购公司再次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国证监会调发现违法行可以申请除对履约保证金或证券冻结。

十九条 收购人报送要约收购报告日起十五日发出收购要约

证监会要约收购报告提出异议收购应当根据其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收购人修改、补充不计入上述十五日。

二十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格独立财顾问就被收购公司财状况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事宜提出报告

收购人被收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全体员工应当由被收购公司独立董事聘请上述介机构。

二十条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日起十日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独立财顾问报告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报送国证监会与独立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当就接受收购要约、拒绝收购要约或对该收购要约保持立向股东提出建议。

收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次要约收购发表独立见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对要约作出重变更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比照前款规定就要约条件变更情况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容与格式由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所做出策及采取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除履行事先签订合或者事先股东会批准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或采取如下措施。

()发行股份;。

(二)发行可换公司债券;。

(三)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四)修改公司程;。

(五)订立重要合该合可能对公司产、债、权益和营成产生重要影响但属公司开展正常业除外;。

(六)处置、购买重要产调整公司重要业但拯救财困难上市公司而调整公司业或进行产重组除外。

二十三条 收购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

持有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种类股份股东应当得到等待遇;持有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股份股东应当得到等待遇。

收购收购要约提出各项收购条件和做出变更事项应当适用被收购公司有权接受要约所有股东。

二十四条 收购人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分五并且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要约价格。

()上市交易种类股份要约价格不得低下列价格较高者。

要约收购报告公告日前六月收购人购买该公司上市交易该种类股票所支付高价格;。

要约收购报告公告日前三十工作日该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该种类股票每日加权平价格算术平值分九十。

(二)上市交易股票要约价格应当不低下列价格较高者。

要约收购报告公告日前六月收购人取得该公司上市交易股票所支付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近期审计每股净产价格。

如某种类股份要约价格发生变化其他种类股份要约价格应当按照原要约确定比率进行比例调整。

特殊情形下对条规定价格确定原则要作调整执行收购人可以向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十五条 收购人以现金作对价应当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将不少分二十履约保证金存放银行并办理冻结手续。

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让证券作对价应当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将用以支付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并办理冻结手续。

二十六条 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三十日并不得超六十日;但出现竞争要约情形除外。

收购要约有效期限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二十七条 收购要约有效期限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向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获准予以公告。

二十八条 要约收购开始四十五日除非出现竞争要约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条件。

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其变更条件不得低变更前条件。

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收购要约有效期不足十五日应当延长至十五日。

二十九条 除变更要约收购条件以外要约收购报告披露基事实发生其它重变化收购应当该事实发生日起二工作日就变更事项向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

三十条 收购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纪业格证券公司登记受要约人预受股份并协助办理相关股份锁定及撤回事宜。

要约收购应当每日证券交易所上公告预受要约股份数量。

三十条 收购要约有效期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受要约人申请锁定其预受要约股份

预受要约股东有权要约期满前撤回对该要约预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请除对该部分股份锁定。

三十二条 收购要约期满前条所述接受收购人委托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锁定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

达到预定收购比例要约期满三工作日收购应当委托该证券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办理结算及户手续;收购人向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

达到预定收购比例收购要约期满三工作日收购应当委托该证券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除对预受要约股份锁定。

收购人向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满日起十二月不得对被收购公司再次进行要约收购

预受要约数量超收购要约收购数量收购应当按照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

三十三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分七十五以上被收购公司应当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但收购人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取得股份超分七十五以上并已就维持该公司上市地位做出出售股份安排除外。

三十四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分九十以上其余股东有权以要约收购等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

三十五条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收购要约期满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

三十六条 发出竞争要约收购应当初始要约期满五日前向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三十七条 出现竞争要约初始要约人可以变更其收购要约条件。

初始要约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应当将其要约收购有效期延长至少十五日但不得晚要约到期日。

三十八条 出现竞争要约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要约收购人。

三十九条 收购人连续三十日以通证券交易所集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向被收购公司二十五名以上股东征购买股份且所征购买股份总和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分五以上应当按照要约收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 要约收购义及其豁免。

四十条 收购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分三十应当按照《披露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按要披露信息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继续增持股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全部股份要约;合规定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

四十条 收购人可以按照四十条规定向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 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 要约收购部分股份;。

(三) 向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四十二条 收购人有下列情形可就具体豁免事项向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股份受实际控制人控制不主体发生让;。

(二)收购人挽救面临严重财困难被收购公司而进行收购;。

(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会议向收购人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该公司股份超分三十;。

(四)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者利益要认定其他情形。

四十三条 收购人向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材合申报材要且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国证监会做出受理定;不合申报材要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证监会正式受理收购人豁免申请三月对是否予以豁免做出定;获得豁免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人申请豁免申报材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四十四条 收购人有下列情形可就具体豁免事项向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国证监会通知收购人备案材齐备日起五工作日提出异议收购人无须履行办法四十条规定要约收购义。

()通国国有产管理部门行政划拨无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分三十;。

(二)持有上市公司分五十以上股份股东增持股份不超该公司股份分七十五;。

(三)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收购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超分三十;。

(四)证券公司通股票承销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分三十但并实际控制、也无实际控制该公司图且计划定期限将超出部分让给非关方;。

(五)银行通日常营业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分三十但并实际控制、也无实际控制该公司图且计划定期限将超出部分让给非关方;。

(六)通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分三十;。

(七)通司法判或者仲裁裁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分三十;。

(八)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者利益要认定其它情形。

四十五条 收购人通协议让、行政划拨、继承、赠与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预计超分三十应当按照办法四十条规定执行。

办法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情形可以向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或进行备案。

四十六条 收购人通股权控制关系、致行动、协议或者其它安排取得对被收购公司实际控制权且预计合计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超分三十应当按照办法四十条规定执行。

办法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情形可以向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或进行备案。

四十七条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应当适用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但收购人因主体格、股份种类等限制或者存法律、行政法规、国证监会规定特殊情形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只向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向持有被收购公司某种类股份股东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国证监会规定具有特别情形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四十八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格律师就所申请豁免事项出具专业见并由所聘请律师向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

根据办法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收购人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格其他介机构出具专业见。

四 协议收购基规则。

四十九条 收购人以协议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收购应当上市公司股东达成协议立即通知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收到通知立即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收购应当达成协议三日向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面报告并予公告。

做出公告前有关当事人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五十条 协议收购涉及国授权机构持有股份或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国院和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让。

五十条 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出让控制权前应当收购人主体格、财信情况及受让图进行合理调并将该调相关情况予以披露;出让控制权程不得有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它股东利益行。

五十二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协议双方可以临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让股票并将金存放指定银行。

五十三条 协议收购当事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户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提供所证明件和授权件。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公告义协议收购当事人不得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户登记手续。

五十四条 收购人协议收购上市交易股份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让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纪业格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股份让申请、将拟让股份暂非上市交易股份、让户登记及恢复上市交易申请手续;。

涉及触发要约收购应当按照办法三规定事先向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豁免要约收购义申请或进行备案;。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申请将该部分股份暂非上市交易股份;拟让股份比例达到《披露办法》规定比例相关信息披露义人应当报送申请次日就该部分股份让协议、暂非上市交易股份数量及接受委托证券公司名称予以公告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证券交易所收到让申请三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相关股份协议让做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定;。

(四)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股份让予以确认证券公司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户手续让双方予以公告;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证券公司应当及通知让双方及上市公司督促出让人及予以公告;。

(五)相关股份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受托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将暂非上市交易股份恢复上市流通申请;。

(六)受让人证券交易所拟安排恢复上市交易前两日应当披露拟恢复上市交易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恢复上市交易、接受委托证券公司名称并由该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股份除锁定手续。

五十五条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通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受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纪业格证券公司代办理。

具体程序和要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五 法律责任及监管措施。

五十六条 收购人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分三十获得国证监会豁免、也履行要约收购应当四十五日出售其持有超分三十部分并不得就其持有超分三十部分行使表权。

收购人按照前款规定出售其股份不得就其所持有全部股份行使表权并应当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

收购人拒不履行要约收购义国证监会不受理任何具有证券从业格介机构该收购人出具专业见。

五十七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可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分七十五或者存其他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法定情形但要约收购报告没有作出维持上市地位合理安排或者没有作出相应承诺收购应当立即停止收购活动采取纠正措施。

收购人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暂停或停止次收购行。

五十八条 国证监会发现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有不当行可以责令其暂停收购收购人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有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严重违法行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收购活动。

五十九条 任何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进行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活动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受到警告以上处罚当事人二十四月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六十条 收购人或出让人能提供办理股份户相关证明件或授权件违反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要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拒不改正不予办理股份让手续并报国证监会依法处。

六十条 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见相关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收购活动有虚假记、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国证监会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暂缓受理其出具与证券业有关专业见;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财顾问报告、审计报告、产评估报告、法律见等件具有证券从业格介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规则规定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和验证并就其有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六 附 则。

六十三条 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愿按照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思表示。

(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初步思表示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三)《披露办法》有关“股份持有人”、“权益控制人”、“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等规定适用办法

六十四条 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刊登。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总 则。

条 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人按照规定要履行信息披露义保护投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不得有虚假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信息披露义人及其他知情人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股东权益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人利用股东权益变动从事欺诈、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活动。

四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证监会)依法对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业规则办理相关股份登记、结算、户手续。

二 股东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义人

五条 办法所称股东权益变动是指通证券交易所集竞价交易、协议让、要约收购、行政划拨、司法执行、赠与、继承等方式投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增减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发生变化但通其他方式致使相关股东权益实际控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情形。

六条 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按照办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股份持有人、权益控制人和致行动人。

七条 股份持有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册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条 权益控制人是指股份登记其名下通股权控制关系、协议安排及其他方式控制由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拥有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条 致行动人是指就扩其对上市公司股份股东权益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控制地位通协议、合作、关方关系、默契等方式行使上市公司表权采取相思表示两或者两以上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思表示情形包括共提案、共推荐董事、全权委托行使表权等情形但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除外。

十条 信息披露义人履行信息披露应当按照办法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

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容与格式由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十条 股份持有人依法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业机构因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业而持有股份可以申请豁免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

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人多人应当以面形式约定由其人责统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人应对报告涉及其身信息各承担责任对报告涉及与多信息披露义人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人对相关部分别和连带责任。

致行动人采取致行动日起有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义。

十三条 致行动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就其约定致行动期锁定其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

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人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应当合并计算其通证券交易所集竞价交易、协议让、要约收购、股权控制关系、致行动或者其他方式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股东权益

十五条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可换公司债券或者控制上市公司可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信息披露义人有关可换公司债券行权有效期应当合并计算该可换债券有效行权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股东权益

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人有下列情形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股份持有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30%;。

(二)权益控制人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所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30%;。

(三)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30%;。

(四)信息披露义人能够行使上市公司30%以上表权或者可以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表权行使;。

(五)信息披露义人行使表权能够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六)信息披露义人能够行使或者控制上市公司表权数量超上市公司股东名义上能够行使表权数量;。

(七)国证监会认定能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其他情形。

三 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及公告。

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人依照办法规定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应当明下列基事项。

()信息披露义人名称、住所;。

(二)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上市公司名称;。

(三) 信息披露义人持有股份、控制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四)股东权益变动发生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人前六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交易;。

(六)国证监会要予以明其他事项。

十八条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0%或者实际控制或者有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人应当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就下列事项做出充分说明。

()其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股份持有人、权益控制人关关系;。

(二)其取得对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所金;。

(三)其取得对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目与续计划;。

(四)其与该上市公司所进行重交易;。

(五)其取得对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可能给该上市公司带风险;。

(六)国证监会要予以说明其他事项。

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人按照办法十八条规定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股东权益变动要再次编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可以仅就次报告容与前次报告容发生变化部分作出公告并履行报告、报、通知义。

信息披露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30%应当3日按照办法十八条规定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并履行公告、报告、报、通知义;存前款规定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人应当按年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每年月5日前就其上年月3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情况与其近公告股东权益变动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人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或者次取得、合并计算超5%应当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报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地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述规定期限信息披露义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累积增加、减少达到或者超5%或者次增加、减少达到或者超5%应当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报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地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报告期限和做出报告、公告日信息披露义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十三条 因协议让致使信息披露义人持股变动发生办法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情形股份让协议签订日起3日协议双方应当按照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作出报告、报、通知和公告。

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人通权益控制、协议安排或者其他方式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办法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比例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应当按照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作出报告、报、通知和公告。

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人因行政划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办法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比例国有股权直接主管部门做出划拨定日起3日应当按照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作出报告、报、通知和公告。

行政划拨或者协议让须国国有产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取得国国有产管理部门批复日起3日就有关定容予以公告。

二十六条  因司法执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办法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比例司法执行下达日起3日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作出报告、报、通知和公告。

二十七条 已公告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信息披露义人有下列情形应当事实发生日起日就该事实作出公告但无重新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

()通证券交易所集竞价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二)致行动人组成发生变化致使其所持有、控制股份比例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

(三)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情形。

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人应当股份户登记日起日就有关户事宜作出公告。

信息披露义人股东权益变动作出公告30日完成股份户手续应当立即作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其仍完成应当每隔30日公告说明次。

二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致使信息披露义人持股比例出现办法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情形可以免履行报告、报、通知、公告义。

减少股上市公司应当减少股日起日就因导致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情况作出公告。

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权益控制人让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存清偿对上市公司债或者除上市公司其债提供担保应当就清偿或者除有关债向上市公司提出切实可行方案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或者其他权益控制人所提出债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明确见并予以公告。

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可能发生变动且相关信息已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向有关股东进行询。

有关股东应当上市公司董事会询予以面答复。

取得有关股东面答复或者得到股东面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及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有关信息

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人应当选择至少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可以根据要其他媒体披露但不得早指定媒体披露披露且不媒体上相关信息披露应当致。

四 法律责任及监管措施。

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人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报、通知和公告义证券交易所有权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并要改正;拒不改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见可以暂停办理其股份让手续。

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人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报、通知和公告义证券交易要但仍不改正由国证监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由国证监会依法处。

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人披露信息存虚假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证券交易所有权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并要改正;拒不改正由国证监会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由国证监会依法处。

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人按规定披露信息涉嫌幕交易、操纵市场行由国证监会依法处。

因前款所述行受到调信息披露义人证监会可以视情节定调期采取限制有关当事人就其持有或者控制与被调行有关股份或者股东权益行使表权监管措施。

五 附 则。

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要由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三十八条 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

学知推荐企业培训 管理培训 研修班 总裁研修班 营销管理研修班 房地产研修班 清华学总裁班 企业管理研修班 北京学总裁班 工商管理研修班 职博士 职硕士  学知()专提供优质管理培训课程与。

rl l r rr lgbl rl r r rl , r r lg , l 3 bbrv 33 l rbl r rr xl bl l vg gg  rl l r rr lgbl rl r r rl , r r lg , l 3 bbrv 33 l rbl r rr xl bl l vg gg海量管理下仅供学习研究用严禁用作商业用途。

rl l r rr lgbl rl r r rl , r r lg , l 3 bbrv 33 l rbl r rr xl bl l vg gg 相关热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收购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