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受理费问题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重要修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出?F了许多新问题。

当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案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而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数量近年来呈快速增长态势,在一些法院中甚至占了民事再审案件总量的80%以上,且绝大多数为当事人申诉的未经二审审理案件

然而,对此类抗诉案件当事人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有人持肯定论,有人持否定论。

由于认识不一致,部分地区实践操作也不统一,成为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个急需廓清的疑点。

毕业论文网   笔者认为,对于未经二审审理的当事人申请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理由如次:   一、民事诉讼理论上,此类案件交纳受理费的正当性明确。

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谋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以及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寻找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点,设定科学的审级制度,成为构建现代民事审级制度的关键。

而终局性的司法裁判不仅约束当事人,同样约束人民法院自身。

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为两审终审之补充,当事人应当首先穷尽法定的救济程序,而不能滥用再审程序,成为变相的“三审”,导致“终审不终”和案件诉讼周期冗长。

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若对此类案件不收取受理费,不仅会助长当事人规避诉讼费的心理,导致申请抗诉成为当事人规避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途径,违反诉讼诚信的要求;而且会成为当事人拖延执行、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方法,使恶意利用规则一方的当事人得到法外或非法的利益,产生不公平现象。

因此,会破坏司法权威,使“二审终审”名不副实,既牺牲了司法效率,又无法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当事人故意不上诉而申请抗诉,牵涉到抗诉的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多次送达、开庭审理等,需要多方人力、物力的付出,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故要求此类案件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可引导当事人规范诉讼,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二、现行法律制度上,此类案件交纳受理费的依据充分。

未经二审抗诉案件应当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不仅有理论的支持,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首先,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确立了民事诉讼案件交纳受理费的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   其次,司法解释对此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   再次,行政法规对交纳范围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当事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当事人预交

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   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或调解书不服的,可通过两种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其一为向法院申请再审,其二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由于再审程序中,申请再审人的地位与初审原告、上诉人同类,因此适用同样的预交受理费规则。

根据前述规定,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则根据对等原则,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亦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实践操作中,通知此类案件当事人交纳受理费效果良好。

笔者所供职单位,对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采取如下做法:对于当事人申诉的未经二审审理的检察院抗诉案件,一律要求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指定期限内未缴费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当事人以后再次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不予立案,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自实行上述措施以来,获得了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支持与认同。

部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在了解受理费规则后自动表示放弃诉讼,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2011年8月该意见被上级法院采纳,写入“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之中。

综上,对于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未经二审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仅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制度上的合理性,也具备实践可行性,为各方主体所普遍接纳。

该规定有利于维护审级制度完整性,节约司法资源,更能促使当事人自觉规范诉讼,学会利用制度来维护权益,而不是利用制度来逃避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进平著:《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目标》,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第1期(2010年1月)。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作者简介:戴华斌,女,1982年出生,法学学士,现就职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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