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探讨

【摘要】在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中,部分人员或者是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社会闲散资金的聚集,由此出现了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分析来看,部分案件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及刑事犯罪,这种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具体的实务工作带来的巨大的困扰,所以分析具体问题解决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入手对此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对策做详细的分析,目的是要科学的解决问题,从而恢复刑法的功能,实现司法权威性的增加。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集资案件 刑民交叉问题 处理   从目前的社会新闻报道来看,非法集资现象在我国表现的十分突出,而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在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股票、债券、彩票以及投资基金证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若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实务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募集资金行为。

具体分析来看,非法集资不仅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存在着危害,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健康性。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非法集资有明确的界定,而部分集资案件中又会涉及民事纠纷,所以如何很好的处理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是一大难点。

基于此,研究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处理现实性较强。

一、集资案件刑民交叉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处理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全方位的分析刑民交叉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更好解决问题提供参考,而以下就是对问题具体分析。

(一)司法解释不统一导致司法执行无适合依据   从目前的具体分析俩看,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中,存在的显著问题就是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执行没有合适的依据。

就当前具体情况分析来看,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刑事优先原则、民事优先原则和刑民并用原则三种原则可选择,这三种原则的具体使用均有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依据却出现在不同的条款中,具体司法解释也不一样,这就导致了在实务操作中的混乱,所以利用这三种原则做具体问题处理,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二)集资户的价值增益观问题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   从目前的具体分析来看,在社会中,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人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经济人的属性,所以作为两种属性的统一体,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利益观。

具体案件分析中发现,许多集资户在利益的驱动下对于高收益的项目投资具有盲目性,忽视了高收益所附加的风险。

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他们又期望政府、法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他们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不仅如此,他们的这种期望还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这种依赖导致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难度的增大。

因为如果相关的问题处理不当,集资户对于政府、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等会存在质疑,这种质疑行为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执法的权威性造成不好的影响。

(三)集资案件中出现的刑民交叉问题成为了问题处理新的困扰点   就目前的具体分析来看,在集资案件中出现的刑民交叉问题形成了具体问题处理新的困扰点。

从当前的集资案件分析来看,其集中表现的特点是涉众性,而对涉众性做具体解读会发现,案件的牵涉地比较广、涉及的行业比较多、非法集资的手段比较多样以及手段应用比较隐蔽等都是涉众性的集中体现。

在此类案件具体问题解决的时候,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案件可以做参考借鉴的,所以在具体处理上,难度会进一步的增加。

就此类问题具体解决来看,虽然可以用刑事优先原则或者是民事优先原则进行解决,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款在具体的规定方面具有差异性,集资户的个人价值观也存在着普遍的差异,这些问题的集中出现进一步的加重了刑民交叉问题处理难度。

简言之,在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中,不断出现的新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困难度在逐步的提升。

(四)经营存款的认可问题   从我国的具体实践分析来看,人们普遍性的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可以从事存款经营活动的,但是从具体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却发现,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存款的经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银行或者而是金融机构都有权利进行存款经营的,换言之,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存款经营这项业务的开展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可和批准的,在批准的情况下,其存款经营属合法行为,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其存款经营就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中,需要对经营存款做具体的认定,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五)“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就现阶段的集资案件处理来看,其性质不同,具体处理是不同的。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看,二者的定性虽然都为非法集资,但是在量刑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以要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做具体的分析。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对“非法占有目的”做明文规定和限定,只从行为方式进行考虑是无法将之与其他类似的犯罪进行有效区分的。

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解读来看,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犯罪三观面前,“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体现是非法对他人的集资款项进行占有,而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当中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存款的直接事故的,所以其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简言之,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做认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的重要意义   从具体问题讨论分析来看,进行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执法的权威性。

具体的分析来看,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代名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民问题交叉处理的过程中,具体处理措施不当会导致涉案人员对政府、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公安部门的不满,也会引起其对法律的质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的公平性和执法的权威性会受到影响。

第二是有利于推进我??法制化社会的建设。

现阶段,我国正在全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刑民问题交叉处理的合理解决,可以更好的体现法律在当今社会的适应性,这会与法律的完善性构建和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有重要的影响。

三、问题解决方法的分析和讨论   从上文的具体分析来看,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处理中,如果问题处理出现不当,将会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执法的权威性,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化社会建设十分的不利,所以需要对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做深入性分析和讨论。

总结实践理论和经验,发现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具体的措施建设,集资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效果会显著的提升。

(一)处置结果的多元化均衡   首先,要对集资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做有效的处理,需要实现处置结果的多元化均衡。

具体的实施中,对处置结果的合法性和?多集资户的可接受性进行结合,以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社会发展的和谐性可以得到保持。

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阶段,而在这个阶段,社会利益和需求都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必然会造成各种利益主体间爆发矛盾冲突。

如果对相关的法律精神理解不到位,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所以在司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做的第一项重要工作便是对法律的精神做准确的理解,以此来用法律对各种矛盾做有效的化解。

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最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方法便是将法律社会民意做具体的结合,这样,司法处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会实现吻合。

(二)司法能动之均衡   其次,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中,实现司法能动之平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的司法能动之平衡主要指的是对法律的刚性和灵活性做有机的结合,从而使其在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时候,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能够将其和一般的案件有效的区分,从而在事务工作中以追求利益均衡为目的选择合适的处理原则,进而在执法尺度上做到柔和性,实现严格执法和协商解决的结合。

简而言之,法律是具有严肃性的,但是在具体问题处理的时候,一味的遵循法律的严肃性会激化矛盾,导致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具体司法执行时,将法律的严肃性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以最优处理效果为目的选择更为柔和的执法手段,这样,法律的执行更容易实施。

换言之,所谓的司法能动之均衡就是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要强调法律的刚柔并济。

(三)均衡方式的确立   从以上两项措施的具体分析可知,均衡是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处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而如何实现均衡,这是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从现实研究分析来看,要实现均衡方式的确立需要进行三个步骤的工作:第一是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可以按照集资户的实际损失原则进行确定,具体的确定可以借助银行的往来的账册、集资的账册以及借条和证人的补充。

第二是按照被害人主动申报原则对集资户的范围进行确定。

在这项原则的利用中,不申报的集资户因为其他的原因主动放弃了对被告人的追偿,所以可以寻求其他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三是在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时候按照优先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

通过上述三个基本步骤的综合讨论,均衡方式可以得到明确的建立,具体问题处理也会有详细的方案。

(四)非法集资具体界定范围   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中,对非法集资具体范围界定进行详细的判断也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从具体的分析来件,如果是单位向一定范围内的职工或者是个人向亲友进行资金的筹集,无论筹集到的资金最终做何用途,其行为都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犯罪或者是集资欺诈犯罪。

非法集资具体概念解读来看,其中的集资户对象界定为“社会不特定人员”,而公司的职工以及人员亲属是不属于“社会不特定人员”这个范围当中的。

基于这样的情况,在具体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时候还要判断其是否通过公司职工或者是亲属向其他人进行资金的募集,如果有此行为,那么其犯罪行为便成立,因为职员和亲属之外的人员是属于“社会不特定人员”范畴的。

简言之,在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时,必须要对非法集资的对象做准确的界定,避免出现错误定罪的情况。

(五)“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确立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判断是解决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依据,而如何准确的确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两方面做界定:第一是总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此来确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简单来讲,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非法占有目的”最为直接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的分析中却发现,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认难度是比较大的,所以这一点的可实现性比较弱。

第二是根据司法推断进行界定。

在西方国家,根据司法推断进行“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利用的比较广泛,而我国,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司法推断也有着重要的应用,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帮助巨大,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严明性保障也有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非法集资这种现象既会对人民群众的经济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又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发展的稳定性,所以必须要严厉打击。

分析研究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具体处理难点,并对具体处理措施做探讨分析,这可以为集资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的有效性处理提供依据,所以说此文的分析研究具有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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