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诉请支付物业费被驳案例

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诉请支付物业费被驳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聂芳) 12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吉安市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涂某支付物业费2300元的诉讼请求。

吉州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吉安市小区业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吉安市某开发公司委托吉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2010年4月14日,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经吉安市房管局备案。同年5月22日上午,原告召集小区业主业主大会,因到会业主只有20余户,业主大会改为业主座谈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因小区原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物业公司要撤出小区,因小区住房少,入住率不高,其他物管公司不愿进来管理小区业委会研究决定小区从6月1日开始实行自治管理,暂时先聘请原来几位同志,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小区自治管理由业委会来承担责任。原告从6月1日开始向被告收取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拒交,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吉安市小区内有住户160户。

吉州区法院认为,吉安市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撤出后,业主委员会提出小区物业由业主自治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物业管理事项属业主大会的职责。故原告应当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后,再由原告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未履行相关程序,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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