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管制和竞争引入

一、自然垄断经济特征      在西方经济学中,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特征,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组织的类型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市场条件下厂商的长期均衡状态,一般认为完全竞争市场经济效率最高,而完全垄断市场经济效率最低。也就是说,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资源配置就越合理、越优越。相反,垄断程度越高,市场就越缺乏效率,并有可能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导致社会生产资源的浪费和福利的损失。   垄断形成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人为的和法律的因素,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对某种行为实施保护,从而形成垄断。典型的是政府特许和专利制度,以及国家对铁路运输、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垄断。这种垄断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国家利用立法等国家权利造成的进入壁垒。历史的和地理的原因也可形成垄断,由于地理位置的优越使某些厂商拥有大量的稀缺资源,从而具有先天性的垄断力量。比如,矿泉水生产厂商、石油生产厂商等。有些垄断是因为某一个或极少数厂商垄断了一些特殊的原材料,其他厂商无法购买,形成对生产资源的独占而垄断了整个行业。还有一种垄断的形成并非由于人为的或历史的地理的原因限制进入,而是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资源稀缺性、沉淀成本等“自然”技术条件和经济环境的限制而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联合起来,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这样形成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自然垄断经济学中的一个传统概念。人们对其认识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最早提出“自然垄断”这一概念。但他所提出的自然垄断仅仅是在土地这一要素层面上定义。亚当•斯密在论述市场理论时也已开始涉及垄断,但他所提到的垄断一词是指享有法律保护的多厂商行为。他们所说的自然垄断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垄断含义相距甚远。随后,一些经济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自然垄断的特征(如法罗、埃利)。一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经济特性有两种:一种是规模经济,另一种是成本弱增性。   自然垄断行业大多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具有极大的范围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能够享受到成本递减的好处,极大的节约生产费用,因而习惯上被认为只适合独家经营。由于市场需求有限,行业中只需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最佳的经济均衡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规模经济并不是自然垄断形成的必要条件,即使产业不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之上,只要存在着成本弱增性,仍可认为该产业自然垄断产业成本弱增性指成本函数C(q),如果对任何产出向量q1,q2……qk (qi≠qi=1,……,k)且满足要求S qi=Q,都有C(Q)ΣC(qi),则成本函数C(q)在q满足成本次可加性。即使没有规模经济的作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仍然最小,该产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产业。      二、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现状      (一)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   现实生活中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混杂一体,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有着行政特权的呵护,甚至有些还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种“自然垄断”往往实力强大,资金雄厚,并且已形成集团利益,普遍享受垄断所带来的巨额超额利润,表现为高工资、高福利。这种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自然垄断维护了企业利益,企业依托的是行政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了潜在的竞争压力,出现严重的低效率现象。企业无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风险,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      (二)服务价格居高不下,服务质量差,大大限制了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   垄断市场在达到长期均衡时PLMC,也就是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商品的边际社会价值大于商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相对于该商品的需求而言,该商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如果增加生产,社会净福利可以得到好转,从而达到P=LMC。但当P=LMC时,MR≠MC,破坏了长期均衡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这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相违背。垄断厂商不会为了社会净福利的增加而损失自己的利润。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在PLMC的状况下停止生产。与其他市场结构相比,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产量不足,缺乏效率,而价格又高,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又由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压力,经济效率低,缺乏创新动力,市场绩效差,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就出现了价格高昂、额外收费多的现象。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自然垄断产业存在腐败问题和不正当行为   垄断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保持这种超额利润,垄断厂商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的措施来维持垄断,从而造成寻租、腐败现象滋生。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以及不正当竞争,通过有悖于市场原则的手段,如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歧视行为、搭售、串谋等来限制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以及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阻碍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四)缺少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规范市场经营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法律准绳,市场秩序就会杂乱无序,一些改革措施也难以彻底实行。而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不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说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产业有关规定相对简单粗糙,涉及反垄断的内容也不是很多。又比如《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差,无法有效规范产业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另外,各管理部门执法尺度不一,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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