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研究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研究。

一、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考察  (一)病害、劣质动物源性食品泛滥市场  基于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我国偏远地区,人们愈发意识到养殖业对增加财富的重要性,几乎每家每户都会饲养家禽牲畜,由于动物疫病复杂多样、防疫基础比较薄弱、防疫制度不甚科学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动物疫病大量存在。随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违法生产、加工、经营动物源性食品的行为虽然有所收敛,但是由于监管制度不系统、不健全,导致病害、劣质动物源性食品依旧充斥市场。  (二)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严重超标  不可否认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为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动物源性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和兽药残留造成的中毒和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兽药残留是导致其安全性下降的重要原因。当前动物源性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饲养过程。养本文由收集整理殖者违法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药物,导致食品中存留有害成分;二是所用饲料。目前饲料中添加药物残留动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均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三是加工贮藏过程中的残留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三)饲养方式和水平落后,防疫工作难度大  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频发,由此导致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给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主要表现为:  首先,饲养环境差,饲养方式和水平落后。所以,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发展规模化养殖,做到科学选场、科学引种、科学饲养,可以在生产源头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人畜共患病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目前,结核、狂犬病等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人畜共患病隐患的存在必将诱发更多其他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动物性疾病。  最后,境外动物疫病对中国构成了潜在威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国际间动物源性食品交流活动频繁,类似禽流感、口蹄疫等国外动物性疾病随时可通过边贸经济往来而传入中国[1]。由此引发的输入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二、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较低,检疫、检测设备不匹配  生产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时下,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业迅速发展,但由于食品企业对资金和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一些地方检疫仍靠感官检查,缺乏先进的仪器设备,违禁添加剂、兽药、激素等检测也存在检测手段、仪器缺乏等问题,这些无疑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监管者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知识知之甚少,为了发家致富对其所经营食品安全问题也比较漠然。此外,动物源性食品渠道多样,一些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难度。这些都使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能及时发现动物源性食品市场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2]。  (三)安全常识传播途径少,消费者防范意识差  现在不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买东西较多地关注价格和份量,较少考虑是否安全健康,加之消费能力不高,所以购买动物源性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动物源性食品很有市场。此外,消费者辨别劣质动物源性食品的能力较低,意识不到劣质动物源性食品给自己身体带来的危害。  (四)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合理  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没有形成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法律体系,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规定过于笼统,加之法律法规的解释及实施细则制作过程缓慢,致使法律或法规难以操作[3]。因此,在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日益严峻的今天,加快立法是当务之急,特别是要加快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模式接轨的步伐,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目前,欧盟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体系比较健全,很多地方可以为我国所借鉴。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了复审食品安全法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目标,确立了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在此之后,完善欧盟食品法体系的关键性步骤便是在2002年出台了178/2002号条例[4],制定了实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的进出口要求、食品饲料安全要求、食品饲料企业的责任、确立可追溯性制度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以及食品饲料的撤回、召回或通报等,是欧盟新食品法的基石。此外,在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与卫生、动物传染病控制、饲料安全等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制订了专门性条例和具体规则。重点内容包括:(1)食品生产加工设施的批准和注册程序;(2)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对其实施可追溯性制度;(3)详细列举了允许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4)突出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体系建设内容,注重弥补原有法律对农场层面的初级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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