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发展理念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审判程序。

相较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而言,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审判实践经验的充分汲取,以及从法理学、法哲学角度对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的科学分析和谨慎创新。

例如在适用条件上,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实质条件为标准,全方位的对简易程序适用进行了重新限定。

在庭审组成上,明确了公诉人出庭制度,体现了对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科学规律的探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法理学和法哲学原理。

在庭审法官组成上,做出了科学严密的规定,改变了修改前规定的简易程序全部由法官独任审判的制度,这一条款与刑诉法修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扩大相配套,体现了立法者在司法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审慎和缜密。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判决,设置了制度上的保障。

一、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修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简易程序修改公诉人的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改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上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为实质要件,不再以刑期为考量标准。

这就要求公诉人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对嫌疑人的讯问,加之运用法律知识及本人经验,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做出准确判断。

在此基础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要注重掌握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态度。

无疑,这对公诉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检验公诉人业务水平的一个挑战,也是公诉人提高业务素养,提高办案水平的一个重大契机。

(二)简易程序修改使公诉人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人应当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制度,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公诉人出庭次数,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对公诉人平衡审查起诉、普通程序出庭工作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二者兼顾,而且要重视简易程序修改后,对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提出更高要求的客观实际,要求公诉人工作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并加强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对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工作机制和流程提出挑战。

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但大幅增加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而且对于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掌握案情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也并非所有的嫌疑人都主动积极承认自己的罪行,这就需要公诉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入情入理,使不同背景、不同性格、不同想法的嫌疑人,能够面对事实,认罪服法。

同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增大,无疑使大量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客观上导致简易案件数量大,并且对公诉人业务素质要求高。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该以何种机制加以应对,用何种流程使简易程序的施行顺畅无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这为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思考,并带给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的契机。

二、对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检察公诉工作的应变之策   (一)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正义第一的法价值观念。

正义是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基础,是一切良法的基石,是使社会稳定的良法的内核和精义。

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及落脚点都应该是追求正义的实现。

正如美国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学习永无止境,行动上的正确,取决于思想认识的不断提高和修正,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公诉人应该重新检视自己,不断思考,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确保案件质量。

毋庸置疑,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修改,除了使其更加符合诉讼规律以外,也合理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以提高有限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作为肩负审查起诉职责的公诉方,在简易程序建议权的行使上,要在思想认识上牢固树立正义第一位的观念,不能片面追求效率,为了程序上的简易快捷,而对不严格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使用条件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也要对于定罪量刑的依据加以阐述,取得被告人的心理认同,使正义成为被认同的正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法的教育、预防作用。

(二)加强业务学习,领会立法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贯彻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到简易程序的修正上,新刑事诉讼法以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身体健康的被告人,要以被告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为前提,体现了浓厚的人文情怀,在审判组织组成上,也不再一刀切的限定为独任审判,在审限上,也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并且确立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公诉人出庭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和增加的法律条文背后,都彰显着对人权的关切,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周密、审慎和严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工作在第一线的公诉人,使法律的重要施行者,肩负审查起诉的重要职责,一方面定罪量刑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关乎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社会的稳定器和调解器,而公诉人作为法律的重要执行者,自身的业务素养决定了对立法精神的领会,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为此,公诉人需要不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为能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保障。

(三)创新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摸索办案规律。

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做出重大修改以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必然大幅增加,面对出现的这一新情况,需要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

本着保护被告人权益、简化庭审程序时,有所简、有所不简,切实保障办案质量。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能减掉,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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