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由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导下进行组建的,其作用在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它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2.按业委会之决议,执行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该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活动。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代表该物业业主住户,维护该物业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

6.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7.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各项工作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1.根据该物业业主住户的意见和要求,对管理公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该物业业主住户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四)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代表参加(欠缴管理费三个月以上或拒绝缴付任何管理费及赔偿等费用之业主均无投票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直至上述所有费用清缴后,方可恢复其有关之权利),该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选举、罢免业委会委员。

2.制定、修改业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预算。

4.决定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

5.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6.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7.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8.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9.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10.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11.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

12.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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