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

摘要:制定制度的依据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它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有其合理的概念依据,体现了会计学科本身的性,而税收法规则是从税收角度考虑,具有法学和税收依据,二者从不间学科出发,对同一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必然会产生矛盾

笔者通过仔细研读《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收法规,从收入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时间,以及资产纳税三个方面揭示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矛盾,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矛盾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已尽可能地考虑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税法矛盾仍然难以避免。

这些矛盾有的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加以解决;有的矛盾则无法协调,除非改变会计处理,或者调整税收法规才能解决(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矛盾)。

充分揭示两者的矛盾,探讨解决的办法,这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必须正视的。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税法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毕业论文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

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

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

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

核算举例如下: 毕业论文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销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户收取增值税17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计款项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税包装物押金为2000元[2340÷(1+17%)].   (1)取得销售收入包装物押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其他应付款 2340   (2)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100(1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100   (3)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4)如果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2340     贷:银行存款;2340   (5)如果没收上述押金,则应冲消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包装物押金应交增值税,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2340     贷:营业外收入;2000       管理费用;340   (二)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处理的矛盾 毕业论文   1603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即将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税法规定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般情况下,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企业会计必须服从税法的规定,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加以调整、修正和补充。

在此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获得的试运营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床来应交的所得税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递延税款”等科目,试运营收入减去应交税款的差额,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三)对无法支付的款项处理的矛盾   2121应付账款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人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①。

应当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处理的方法: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以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扣除本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毕业论文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时间的矛盾   (一)非正常损失的盘亏、毁损原材料处理的矛盾   1211原材料科目使用说明只规定了“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于灾害所造成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但没有提及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而19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使用说明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此虽然提到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但与税法规定有矛盾

税法的规定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

这说明正常损失的盘亏和毁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因此,在账务处理中有两点需要纠正:第一,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原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不能将盘亏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第二,在查明原因以后,企业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中的非正常损失部分,除了应按其实际成本扣除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的余额列入营业外支出外,还应当按规定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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