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成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知情况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获得长足的发展,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国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正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机关。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实行依法治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知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以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为调查对象,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  一、正面认知情况  1.对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重要地位的认知。从基本的认知情况看,93%的政府组成人员认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90%的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3%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86.3%的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渠道。问卷反映政府组成人员在这些方面的认知情况,折射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上升。同时,说明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意识、民主政治意识整体上的增强。

2.对代表选举制度认知。调查问卷显示,对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年龄,选择正确率达到100%;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形式,选择正确率为78.6 %;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正确率为68.2%.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作为我国国家机关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体现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权组织原则。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是20年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经历过多次的换届选举,有关人大代表选举已深入人心,政府组成人员对此认识也比较明确。  3.对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关系的认知问卷调查中,97.7%的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最基本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97.3%的人同时认识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监督权被评价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一项职权。调查中政府组成人员认为人大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十分必要,因为人大的监督权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处在最高的层次,但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有待提高,人大监督机制需要完善。   4.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行使效果的评价。问卷调查中,对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效果的评价,认为第一位的是监督权,其次是人事任免权,三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四是立法权。现阶段,完善人大的职能,主要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立法是2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突出的成就,我国的社会生活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地方人大立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绩斐然。从调查问卷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行使效果的评价来看,地方立法权行使效果在四项职权中排在最后。我们分析后认为,这主要是缘于地方立法数量上的大幅度增加和立法的实际功效存在很大反差。不可否认,立法质量、法律权威和司法状况,都与立法效果评价有直接关系,特别是执法效果不尽人意直接影响到对立法效果的评价。对于地方立法效果评价较低,另一个原因是参加问卷调查有87.6%的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人大常委会不具有立法权,不少人对地方立法权没有作出评价,这也是影响评价态度的一个因素。  5.对人大常委会实际地位的认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问卷显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处在不断提高中。关于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地位,选择“高”的比例占26.4%,“较高”的占48.2%,两项合计比例为74.6%;对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总的评价,认为“理想”的占32.1%,“较理想”的占56.9%,两项比例合计占89%.占多数或绝大多数的人员肯定了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二、负面认知情况  综合分析调查问卷,我们认为政府组成人员认知情况存在的问题是:  1.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了解不全面。有21%的人认为人大政府不存在决定和执行的关系,有29%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担任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职务,43%的对哪一级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不清楚,有近20%的不了解县(市、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构成,54%的不清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确切时间,64%的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能否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判断错误。  2.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区分不清。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法律有明确规定,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一些政府组成人员对组织法关于政府工作人员任命的规定认识比较模糊,例如,有56.5 %的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判断题选择失误,混淆了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3.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狭义化、简单化。统计显示,36%的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6.7%的人不了解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有75.6%的人不能确认“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计结果表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了解全面的只有8.7%.

4.对国体、政体和国家机构认识模糊。(1)有相当一部分人混同了国体和政体。问卷显示,有29 %的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体;(2)对国体和政体的关系认识不明。从调查情况分析,有45.5%不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有29.3 %选择是“民主选举”。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性质,即我国的国体,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然是我国政体。(3)对哪些机构是国家机构,选择正确率为27.8%,有73.2% 的人认识模糊。例如,有4%的人认为政协是国家机构,有13.7%的人认为全国人大、54.5%的人认为国家主席、5.3%的人认为国务院、74.9%的人认为中央军委、4%的人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20%的人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4.4%的人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是国家机关。  三、认知程度分析  政府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上表现出这样几种倾向:一是了解不全,二是理。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