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公司法的比较看中国公司法

中韩公司法比较中国公司法

我国于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主要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1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旧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1]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毕业论文      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      3 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      4 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3]。

5 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4]2005年年初,韩国政府为了协调公司经营的IT化、体系化以及协调全球标准与韩国经济实际状况,于年初制定了修改公司法的方针。2005年7月28号,法务部组建了公司法修改专业委员会,即开始了修改的工作。该委员会为了提高效率分为两个专业委员会,第一专业委员会是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第二专业委员会是公司财务结构修改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结构的修改。[5]   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韩国进行了以下一些修改:   5.1 废止最低资本。现行韩国商法规定最低资本为5,000万元(商法329条,第一项),为了创业的灵活性此次修改草案废止了有关最低资本规定。与此同时,设立时需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规定也相应废止。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5.2 引进无面额股。现行韩国商法仅认定面额股,但为了公司的融资及股份分割的便利,引进无面额股制度。公司可在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中任选其一,但禁止公司同时发行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5.3 修改商法上会计相关规定。①商法规定如会计惯行等的基本会计原则,具体的会计标准由企业会计标准规定,并删除现行商法当中有关验资方式与增减资本规定。②公司可将财务会计报告承认与担保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改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并且可依章程规定可以用货币以外的财产设定担保。③赋予法定公积金的使用规则以一定的灵活性。(对于超过资本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公积金,可不依债权人的保护顺序,仅以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使用。公积金的使用顺序上废止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的差别)。修改之后韩国的公司即使不发生盈余,只要它的资本公积金比较多,也可以进行分派。以往的资本公积金不能进行直接分派。要经过资本公积金资本资本减少程序变相的向股东派发。   5.4 数种股份的多样化。现行公司法仅在股份的自益权上承认数类股份。但修改草案,在共益权(决议权等)上,也承认数类股份。与此同时,也承认决议权限制股,附否认权(同意权)股,附董事选举、更换权股,转让限制股份。在偿还股份的情况下,基于偿还的同等代价,承认货币以外的实物等有价证券。在偿还股份或可转换债的情况下,承认偿还请求权人或可转换债请求权人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公司。   5.5 关于公司债券的事项:①公司债券发行总额制度(商法470条,第一项),在基准公司债未纳的情况下,禁止公司债的发行(商法第471条);公司债券面额超过偿还的同率性限制(商法473条);废止公司面额规定制度(商法472条);完善对公司债发行的规定,以确保融资的便利。与此同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可将发行公司债的权限委任给代理董事。②现行商法当中,信托公司在为发行公司债的公司与债权人服务的时候,或多或少地忽视对于债券的人保护。基于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设公司债券管理公司。此类公司享有对于公司债的偿还请求权,并享有申请债权保全等其他管理公司债券的权利。   尽管修订了出资模式,但在资本制度上并不是一点问题也没有。新公司法修改采用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的制度,但这不是授权资本制,也不是折中授权资本制,而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中的股东缴纳出资制度的改革。[6]随着这种制度的采纳,后面可能会延伸很多新问题。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上表决的时候,是按实际出资的比例去表决,分红的时候是按实际出资比例去表决,但仍可能延伸出以下问题:如果某一出资人认缴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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