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利用制度的伦理之维

摘要:土地利用制度变革是土地使用者在一定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创建土地利用制度的行为,在一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层开,以一定伦理思想和伦理精神为考量。土地利用制度伦理道德维度是土地利用制度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神源头。以人为本、社会公正和生态保护是土地利用制度伦理的三大关键维度。

关键词:土地利用制度伦理,维度。

伦理是制约人行为的重要因素,是制度的基础,在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制度都是一种规则或规范的安排,一种人类的理性选择,这种安排或选择的过程,既包含着社会制度的进化和变革,也反映着创新价值追求和伦理意蕴,并无不以—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精神为考量。人的任何活动和行为,都离不开人的价值观特别是善恶、是非等伦理道德观念的支撑和推动;任何人在制度践履过程中无不灌注着其自身的价值观。土地利用制度并非机械的纯粹规则,而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体。人们之所以选择它作为主要的利用土地的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而更具底蕴意味的是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的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推行一种能被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原则和要求。土地利用制度的内在价值,是土地利用制度的灵魂和根基所在,而土地利用制度伦理道德维度则是土地利用制度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神源头。

一、追究土地利用制度伦理之维的学理依据。

1.土地利用制度的产生源于伦理精神

所谓伦理精神,是指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伦理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成分,是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对制度的形成和安排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伦理精神为底蕴。制度产生的过程,就是实践着的主体用自己在实践中形成的观念和范畴对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进行理解、把握、组织和安排,扬弃社会关系中对主体说来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的因素,将人们认为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和结构的过程。每一个时代的制度都主要是当时的时代精神(伦理精神内含其中)的体现。制度不过是实体化、具体化了的伦理观念,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伦理精神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使实践主体避免实践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实践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即表达了主体对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如何”的判断和要求。

土地利用制度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来看,它源于伦理精神土地利用制度尤其是土地使用法律规范的出现,最初就是要在维护土地利用秩序这一现象层面之下,维护作为社会共同体存在灵魂的最基本精神价值。这样,土地利用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无疑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是伦理精神的一种派生物。它通过规定人们土地利用活动和土地利用关系的处理中怎样做是正当的、可以选择的,怎样做是不正当的、应该否定的,来确立人们行为选择的尺度,培育人们内在的自律精神,并借助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促使人们选择正当的土地使用行为,遏制和克服不正当的土地使用行为冲动,不去侵犯他人使用土地权利,由此将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一定土地利用制度运行和社会价值所要求的空间内,维护土地利用制度运行的秩序,保障一定的使用土地权利的实现。如果我们抛开土地利用制度伦理价值基础,就难以为土地利用制度找到更具根本和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

2.土地利用制度实践基于伦理精神而展开。

土地利用制度变革创新活动是土地使用者在一定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创建土地利用制度的活动,而伦理道德价值由于是这一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所以任何土地利用制度变革创新总是蕴涵一定伦理道德价值,总是在一定伦理精神的基础上展开。土地利用制度的变迁直接源于伦理观念的变化和伦理精神的更新。

首先,伦理精神土地利用制度变革创新实践提供价值目标与伦理尺度。在制度变革创新实践活动中,人是变革创新的主体。人们实践行为总是在一定伦理价值观驱使下,为了实现某种价值目的而发生的。制度变革创新都是人们对—定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的追求,制度伦理价值观引导和规定着制度选择的性质与方向。因此,科学的伦理精神对于构建—种健全的土地利用制度至关重要,明确而合理的伦理价值观是土地利用制度安排能否合理和有效的制约条件之一。伦理精神一定土地利用制度的构建确立明确的价值取向,对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肯定什么和否定什么,提供明确的伦理尺度。也只有这种根据合理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尺度构建起来的土地利用制度,才会既具有效率,又能体现公正原则,并最终能形成一种健全的土地利用制度运行机制。

其次,伦理精神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供主观条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制度创新是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内的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女口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虽然,社会历史并不是一开始就表现为目的性,但在社会发展中人对历史发展进程的主动选择的能力日益自觉和增强。恩格斯曾指出,社会进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对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P217)伦理作为“应然”意识的“活的”体现,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对制度的“应然”的评价也会随着伦理意识的觉醒而不断地诉诸现实。因此,正是土地利用制度背后所蕴涵的伦理精神,才使得人们有可能对土地利用制度产生自觉的认同感,同时也促使人们伦理道德的尺度去审视土地利用制度,使人们土地利用制度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对土地利用制度变革创新活动进行正确的导引。这种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但却会对土地利用制度变迁与创新起着积极的能动作用。

3.土地利用制度的实现需要伦理精神的支撑。

如前所述,制度的设立是以一定伦理精神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制度规范的一切约束,只有当其能普遍反映人的内在要求的道德意愿时,才是充分有效的。这就是说,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

首先,伦理精神提供土地利用制度规范体系价值合理性的依据。人们土地利用制度的认同、遵从必须有起码的自觉性和自愿性,其条件是符合服从者的基本伦理价值,即在伦理价值上取得合理性。那些与具有合理性的道德规范相背离的土地利用制度是不会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遵守的,当然也是没有存在依据的。“从逻辑上看,规范系统的建构总是以价值的确认为前提:人们首先是根据价值形态来规定行为的规范和评价的准则。”(P77)土地利用制度只有体现、反映一定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经过人们价值合理性的诘问取得存在合理性依据之后,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得到人们的遵从,进而变成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以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秩序。

其次,伦理精神提供土地利用制度规范体系道德合法性的理性评判。制度体系能否正常运行,只对制度合理性进行形而上学的逻辑论证是不够的,还需要检验制度基本结构及其表现形态构建的合乎伦理性程度,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对制度安排的伦理性评价来检验制度及其具体化设计本身对制度作用对象的规范与导引的效度,从而为制度的道德性调整与变革提供现实依据。伦理精神就是以土地利用制度的现实性存在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现实土地利用制度作用效能的伦理性审视来追问土地利用制度的道德合法性,对土地利用制度发展的理想和土地利用制度所内含“善”的程度进行理性分析,从而为现实的土地利用制度设计与安排提供伦理坐标,以调整并保障土地利用制度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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