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收益权力差异与初次分配的公平性

摘要:在要素参与分配的过程中,不同要素所具有的收益权力是不相同的,这是当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相同分配方式内部,存在分配对于特定人群的“倾斜政策”,使得社会收入不公现象进一步加剧。这两个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在分配上的公平性,需要迅速加以解决。

关键词:要素收益权;差异;公平性      我国的收入分配中存在着两个突出的问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太低;劳动报酬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太低。必须通过有效措施,迅速解决这两个问题。劳动报酬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太低是产生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太低的原因之一,产生劳动报酬初次分配中比重低是下面两个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一,劳动力的供给超过需求,使得作为劳动力均衡价格的工资降低;其二,不同要素收益权存在巨大差异性,要素收益权力的不对等导致了初次分配的不公平性。劳动力的收益权相比其他要素较弱,加上劳动力供给的无限性特点,加剧了导致劳动报酬初次分配中比重降低。本文仅就劳动力收益权与其他要素收益权的差异展开分析。      一、要素收益权力差异对初次分配公平性的影响      自2004年年初以来,政府出面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新闻成为各种传媒争相报道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实际上反映一个现在被人们严重忽视的问题,即生产要素收益权差异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爆发只是这种收益权差异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一)不同要素权力表现   大量的论著已经论述了资本、土地、劳动等不同要素在获取报酬上的权力的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剩余价值的生产、关于资本的原始积累等一系列论述中,论述了资本、土地在获取报酬上的优势地位及产生的原因;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也论述了在工会组织建立之前资本在获取报酬上的优势地位,“劳动者经常感到,他们处于听任老板摆布的境地。他们贫穷、缺乏知识,无法在经济上和他们的雇主进行对抗,因为后者在对抗中具有较大的坚持的力量”,“成立工会的理由之一被认为是:没有组织起来的劳动者面对着财力雄厚的雇主缺乏‘平等的协议力量’”。工会组织的建立使劳动获得报酬权力有所改善,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都论述了工会组织的存在对工会会员获得报酬的影响。马克思和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均认为不同要素获得相应报酬权力是不相同的。我国今天的现实对马克思等的论述作了最生动的现代注解。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老板,依靠其手中雄厚的资本获得收益比工人便捷得多,也丰厚得多;同时,依靠其手中掌握着工作岗位的极度稀缺性,极力压低工人工资。由于农民工无力与老板抗衡,本来相当低微的工资还经常地、普遍地被拖欠;不仅仅如此,工人的劳动条件、福利均处于非常差的状态,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大量引用英国当时工厂巡视员的报告来说明工人的这种状况;今天,大量的新闻媒体报道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二)分配理论研究中几个流行观点的偏颇   在经济理论界,要素价值论似乎占据了主导地位,要素价值论似乎可以实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对于解释我们实行的分配制度似乎十分便利。不同的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从而各自获得相应的报酬。“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可能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得到过如此广泛的认可。但是,撇开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不说,仅仅分析一下不同要素在价值分配上的关系,就可以对于要素价值论提出一系列质疑。   如果说,生产要素各自相安无事地创造着自己将获得的那部分价值,那么,无论是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还是劳动(劳动力),其获得报酬权力应当是平等的。然而,现实已经告诉人们,不同要素获得报酬权力从来就不是平等的。从而,不同要素所获得的报酬也决不是各自创造并应当得到的那一部分。   一些论者接受了索罗、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的观点,认为企业支付了高于市场保留工资工资工人。他们解释说,支付较高的工资工人是为了防止工人偷懒而采取的激励办法。因为当企业不可能完全监督工人的行为时,工资构成工人偷懒被发现从而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工资越高,机会成本越高;因此,较高的工资有利于减少工人偷懒的倾向性。“在竞争市场上,由于没有垄断利润,更高的工资只能靠雇主的资本收益来支付”。按照这种说法,劳动获取报酬权力大于资本。劳动力剥削了资本?经常是工人解雇了资本家?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和工人来说根本不是这样。因为,尽管工人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就是工资本身,但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相比较的是其种地的收入,其工资收入尽管较低,但还是要高于种地的收入。也就是说,无需支付更高的工资来“贿赂”工人以保持其积极性,其积极性应当因为现收入高于种地收入而自然存在。   还有一些论者对剥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南郭先生所充斥”。按照这种理论,由于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由于劳动者都是无能之辈,因而,剥削是完全合理的事情,资本应当比劳动在获取报酬上具有优先的权力。现存的压低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情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现在,政府所做的帮助农民工追缴工资的各种措施都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干涉了经济的自由,干涉了剥削的自由。劳动者由于没有资本从来就受到剥削这是事实,劳动获取报酬权力不及资本也是事实。但是,无能与无资本不能划等号,可以以劳动者无资本来使其获得报酬权力减少,但不能以劳动者无能来使其获得报酬权力减少。   另有一些人认为,农民工打工尽管受剥削,但是收入依然高于种田,因此,受剥削优于不受剥削。用生产力标准来看,应该说剥削现象的存在于一个长时期内不可避免,但是这不能作为堂而皇之的盘剥农民工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克扣、拖欠工资的理由。剥削应当有合理的度,有能够为工人所接受的方式。资本原始积累时代的手段和方法不应在当今盛行。   (三)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能忽视的问题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不断提高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收入分配中的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分配中存在不公平等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不能忽视在获取收入上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工)、普通工人(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人)。   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必须有社会的公平。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第一位的问题虽然仍然应当是社会成员的收入不断增长,但不可忽视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权力平等问题。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比较利益,但这不能掩盖他们在获得收益上弱势地位。农民工收入增加表现为效率问题,同时,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经济学界对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二者相互的关系。仅仅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会反过来影响效率,且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相悖。      二、倾斜政策对于初次分配公平性的影响      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或留住高科技人才,制定了一些在分配上对于这些人员进行倾斜的政策;不少企业组织为了激励某些特殊岗位如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人员、重要的营销人才和处于脏、苦、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等等,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分配倾斜政策。制定这样的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本地的科技水平、发展经济或者提高企业的效率。初看起来,这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科技水平、发展经济或者提高企业效率的,而且在短期内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进一步分析,结论则应当相反。这实际上出现了一个问题,在相同的分配方式框架内,不能按照要素的实际贡献进行初次分配,而人为的加大特定人群的收益权而减小另一部分人群的收益权,这就改变了初次分配的格局,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会影响到初次分配公平性。      (一)分配倾斜政策分配原则的对立   我国执行的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其根本点在于按“贡献”分配,每一个社会成员按照其提供的要素的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对某些特定岗位(类型)的人员实行分配倾斜政策,意味着在其贡献所应当得到的份额的基础上,再通过倾斜增加一定量;也就是说,这些特定岗位(类型)的人员所得到的分配份额超过了按照其贡献所对应的份额。这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被倾斜对象的劳动力价值或者要素贡献与所获得的分配份额是不一致的,并且,所得分配份额大于其实际贡献。这与实际情况是不一致的。我们应当承认这些特定岗位(人员)的贡献,也只需要按照他们的贡献进行分配就足够了。如果是按照其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完全可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或吸引作用,而无需要渲染出“倾斜”来进行所谓“激励”、“吸引”。   如果对于这部分人员给予真正的分配倾斜,不按照他们的贡献来进行分配,是直接违背我们所遵循的分配原则的。如果对于这部分人员所给予的倾斜的结果是其贡献的直接反映,那么,所谓倾斜政策则是一种实际上虚假的政策,不能取得实际的政策效应,应当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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