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者内部监督的法理分析

【论文摘要】:对经营者的监誉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股东大会对经营者监督和检察机构对经营者的监赞。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支配监督夯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各国的基本结构。股东能够使用法律所斌予的各种权利去实现对经营者的监赞,检察机构的监督实效除受制于其权限大小,还要受制于其独立性大小以及所获得信息多寡等因素。对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与健全其经营者监份机制在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毕业论文。

【论文关键词】:公司 内部 监督经营者 法律规制 代写论文。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只要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经营者违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但经营者违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是可以加以控制和约束的,主要手段有法律、经济以及市场等。其中,法律规范是最基本和关键手段。法律不仅规范着公司的内部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也规范着公司的外部环境—市场,从内外两方面对经营者的行为形成约束。本文拟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来探讨监督经营者的必要性,比较我国经营者监督形式与外国的差异和利弊,来探索我国监督经营者的有效法律形式。   一、监督经营者的必要性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致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监督经营者就是所有者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带来的利益矛盾而必然选择的结果。近代的公司并不存在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问题,因为所有者直接控制公司,掌握着经营权,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技术与管理的专业化,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选举经营者(董事及经理)来代表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因而,股东掌握着所有权(股东权),但经营权却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由于经营者经营的财产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好坏,他们通常是不承担财产责任的。加上股东经营者的目标不尽一致,前者注重于资本回报,而后者则有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个人地位及报酬等目标。因此,难免产生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为了使经营者在不违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积极性,经营公司,就必须对二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界定,促成二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就有了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公司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机制的必要性。   二、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及法律规制   对经营者监督公司内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股东大会对经营者监督和检察机构(董事会或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二者区别在行使权利的主体和方式不同,前者为股东直接行使监督权,而后者为股东委托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二者均为股东经营者实施监督的手段。   (一)股东大会及股东经营者监督   现代股份经济的发展,股权的分散,两权的分离,股东大会包揽所有权限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为应对现实,现代公司出现了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主义的转移趋势。例如,1937年德国法律缩减了股东大会的权限,加强了蓄事会的权限及责任;1950年日本《商法》也将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缩减到仅限于商法及章程所规定的事项,并将资金筹集权、经营决策权授予了蓝事会;美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不能否认董事会的决议。   尽管股东大会不再是万能机构,但仍然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去支配、监督公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各国的基本结构。股东大会不但仍然对公司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事项拥有决策权,对董事、监事具有聘用与解聘权,而且还就其决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股东也就能够据此使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去实现对经营者监督。 论文网   各国法律所赋予股东的权利很多。一般认为,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股东诉讼提起权以及股东诉讼代表权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力。   股东表决权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力。股东使用表决权,可以避免和减少侵犯股东利益的决议。对于股东而言,在所有的表决权中,又以董监选举权最具有价值。因为掌握了董监选举权,也就掌握了间接控制经营者人事的权利。   然而,股东拥有表决权并不等于股东拥有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如果股东不能控制股东大会议题,而只能在股东大会议题已定的情况下行使表决权,那么股东意愿通过表决权得以实现将是被动而有限的。因此,为了确保拥有的表决权股东能够享受按照自己内心的意愿行使表决权的机会,防止多数股东乃至经营者独占股东大会议题的决定权,法律还应该赋予股东提案权,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请求将一定事项作为股东大会议题的权力。   目前,美国、日本、法国以及德国等国家法律均规定了股东提案权。但是股东提案权也有滥用的可能性,因此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提案权,扰乱公司经营,各国法律又都对行使股东提案权的股东资格作出了限制。例如,1987年美国新修改的证券交易法第14条委任状规则规定,连续一年以上持有1%以上发行在外股份,或时价为1000美元的股份的股东享有股东提案权;1981年日本《商法》规定,凡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或300股以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提案权。中国《公司法》也在110条中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对股东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是否为国际上通行的提案权不无怀疑。如果说表决权提案权是股东为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而事先采取的预防措施,那么知情权股东诉讼提起权以及股东诉讼代表权就是股东为追究不称职的董监及经营者的贵任而事后采取的救济措施。知情权,是指股东可以对有关公司经营信息进行调查和收集的权力。赋予股东知情权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知情权具有提高权利实效的作用,因而它作为其他权利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手段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知情权能否成为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手段,还取决于法律所允许收集的信息种类以及查阅要件的多少。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股东除了可以查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情况、利润分配表等常用财务会计文件以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以及审计人的报告等文件。例如,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239条将财务会计报告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董事会报告与审计人的报告;日本《商法》第28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监事的报告书。另外,美国和日本两国法律还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以及有关纪录。但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股东滥用此权,扰乱公司经营秩序,两国法律又都对行使知情权股东资格作出了限制。例如,美国规定只有持股保有期间为6个月以上,持股比例为5%的股东才可以享有账薄查阅权;日本曾把股东账薄查阅权的行使要件规定为10%的持股比例,但1993年又将此要件降低为3%的持股比例,同时增加了6个月的持股保有期间。日本法律还规定了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但对其行使要件作出严格限制。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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