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研究--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之法律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责。

而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查处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行为。

为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好这一职责,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以基层工商部门为例,“无照经营”所占比例较大。

如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以一元作为起点,5000元作为上限,其相去为5000倍。

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

再如,公司“超范围经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说比例缩小,但数额巨大。

若某公司超范围出售2箱酒,获利200元,而对其处以最低1万元的罚款,这合法吗?公正吗?因此,如何合法、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作一探讨,已显得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现实性和重要性。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法律的稳定性),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现实的变动性)。

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

工商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说情风盛行,执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违者难以承受;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有随意减免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自由”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

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为名行不合法之实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问题;少数人在“合法”执法的外壳保护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的问题,等等。

自由裁量权滥用,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工商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

自由裁量权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

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目的。

工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

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如为罚款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即属此种情形。

第二,是否考虑相关因素。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而做出综合判断。

未正确考虑相关因素的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如政治因素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其二是忽略了相关因素。

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其产品是否是抵账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

如果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做出自由裁量决定。

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滥用

第四,是否滥用程序,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正当的步骤、方式等。

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法行为期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都赋予工商部门有查封扣押权,但却无期限规定。

实际操作中应不超出2个月,特处情况,不超出3个月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会客观规律。

客观规律是指每件事项的自然活动过程。

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钟内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运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四、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之对策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弄清立法意图、端正执法观念、强化司法监督外,笔者认为重点还应放在“立法”上,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编制案例。

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由国家总局或各省局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案例选编》,以案释法,指导基层。

虽说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大陆法系),《选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级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所具有的指导作用,显而易见。

最起码,不至于同样的案件,结果相反或畸轻畸重。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词语。

在这方面,国家总局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我国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规统一、合法、公正的实施,经常发布有关司法解释。

如《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

无照经营为例,可制发《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照经营在什么情况下,达到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予以明晰,确立具体的标准。

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伟大的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

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由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

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

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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