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审理顺序冲突及处理原则

摘要:关于本诉与他诉的优先问题,理论界倾向性观点是行政诉讼优先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操作形式,但各有利弊,笔者认为应优先审理决定另一诉讼结果的诉讼

关于诉讼争议优先问题,提出争议方在收到法院关于关联争议应另行起诉的告知书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争议顺序冲突处理  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法院须依不同的诉讼法,分别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对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进行审理

如何处理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审理顺序,即优先审理何者,是理论和实践均必须予以规范与明确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为了更有效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合理配置资源,行政权的进一步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权时刻影响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渗透、交叉;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的增强,唯权、唯上思想的摈弃,一旦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权益时,已不再听之任之,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的案件将有增无减。

因此,从理论上,对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审理顺序进行探讨,为以后立法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规范、统一目前司法操作方式,均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的概念、特征与表现形式  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二争议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争议形式。

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立案受理至少一争议,但未审理终结。

当二争议均被诉至法院法院就必须解决二诉讼审理顺序;法院审理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另一须适用其它的诉讼程序审理争议时,不能置之不理,也要处理优先解决何者。

争议均未被诉至法院和一争议或二争议均已被审理终结,不存在审理顺序的冲突。

2、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必须是紧密型的,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是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的本质特征。

本文所指的关联性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性,其条件有二方面:一是内容上具有关联性,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产生或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产生;二是处理结果上具有因果性或前提条件性,一争议判决本身依赖于另一争议的解决,后一争议虽不构成前一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决定前一争议的判决结果。

3、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争议的原、被告是行政争议的原告、第三人,反之亦然。

虽然行政争议必然有行政主体的参与,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的角色,但行政争议的其他当事人基本是民事争议的原、被告。

任一争议的当事人不是另一争议的当事人,该二争议就不具有关联性。

4、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均已向法院提出主张。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当事人未向法院主张的关联的另一争议,依照“不诉不理”的民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法院无职权审理未被当事人主张的另一争议,故无需解决优先审理争议的问题。

关联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的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即理论上的本诉与他诉。

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的先后可分为行政诉讼受理在先和民事诉讼受理在先,但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的先后,不能决定何者应优先审理

二是关联诉讼争议

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关联的、当事人已向法院主张的另一须依其它诉讼程序审理但未成诉的争议

若后争议已被诉至法院法院已立案受理,即转化为第一种形式,本文所指的第二种形式是未将争议转化为诉讼的情形。

二、本诉与他诉的优先关系的处理原则  本诉与他诉的优先问题,学者倾向性的观点是行政诉讼优先民事诉讼

其理由是:1、从行政法理论上讲,是行政优先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①。

行政优先权原则要求行政权与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效力。

2、从二诉讼保护的社会利益价值大小看,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既有行政利益,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②。

3、从二诉讼审理结果看,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可能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赔偿,民事诉讼审理结果是民事权益得以实现,民事义务得到履行,主要体现了各方在财产利益上的增加或减少,一般不涉及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等基本人权③。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优先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各自独立式。

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对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独自审理,他诉的是否存在和审理结果,不理不睬,仅对本诉的所有证据材料效力予以审核认定并直接据此作出裁判。

2、行政诉讼优先式。

行政诉讼具有优先性,民事诉讼让位于行政诉讼;中止民事诉讼审理,待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后,并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继续审理民事诉讼

该式是行政诉讼先于民事诉讼观点的典型的司法操作模式。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式。

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存时,在立案审查阶段,把民事诉讼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予以立案,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在审理阶段,由民事审判庭把民事诉讼移送到行政审判庭作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予以审理

上述三种方式,固然有其合理的方面,如第一种方式能及时、快捷审结案件,第二种方式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第三种方式体现诉讼的效益原则。

但是,如果继续探究上述三种方式的利弊,似有形而上学和机械论的嫌疑,其缺点或不足之处显而易见。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和被行政相对人知晓,即具有公定力。

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使行政行为失效的机关只能是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庭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评价的唯一合法主体;民事审判庭无权对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更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

独自审理民事诉讼,违背行政行为的效力原则。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查证属实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已丧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的权利等为由对行政行为作出评价并据此作出裁判的行为,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对作为证据的行政行为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对诉讼直接作出裁判,如法院对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行政行为系伪造,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行政行为,因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原则的约束;也因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可能以行政诉讼方式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法院可直接予以审核认定。

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样因为被争议行政行为可能属于可撤销的行为,也无权肯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据此作出裁判结果,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时,将由于法院的过错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

各自独立式无视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关联性的客观存在,违背了客观决定主观的认识规律,其裁判结果的错误就在所难免了。

因此,各自独立式的处理方式不仅违背法学和哲学的基本理论,实践证明极易破坏司法统一原则,损害国家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度。

诉讼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效力大小、谁先谁后的问题。

优先审理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优先审理行政诉讼不符合主体是行政主体、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的、必须有法律依据等行政优先权的成立条件。

行政优先权与优先审理行政诉讼无必然的联系,行政优先权的理论并不能推理出优先审理行政诉讼的理论。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最终保护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也保护全民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很难说行政权益大于经济利益,实际上,保护行政权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不能也算不清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各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大小。

虽然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民事诉讼审理对象中包括人格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审理结果而言,孰轻孰重,实难辨清。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的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审理顺序,确应是行政诉讼优先民事诉讼

但是,在审理行政机关以申请与事实、主体不符或法律规定为由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时,就不应优先审理行政诉讼④。

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官了民不了”⑤的现象,彻底解决纠纷,提高行政审判效果,理顺关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审理顺序,合理利用司法资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式是极其科学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如同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理论上,法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无权选择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审判庭。

遗憾的是,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惜的是该条款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了必须由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的前提条件与法院可以(并不是必须)一并审理;同时,内容简单、缺乏操作性,所以该规定形似建立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实质上是基本采纳了行政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观点的产物⑥。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能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是极为少数的。

笔者认为,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编一样,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专章或编,规定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原则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立案、证据规则、审理程序等作出司法解释。

如在短期内不能修改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应立即修改与完善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尤其是立案范围,制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是必要的、迫切的。

建议将行政主体颁发权证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纳入必要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将行政处罚引起的民事诉讼纳入普通(可以)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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