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宜为起诉必经程序

劳动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6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国把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小、案情简略,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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