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税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有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地税机关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三、《25号公告》发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已受理并审批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已按规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企业可不再重新申报

四、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附件1),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附件2)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五、企业发生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4),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25号公告》要求的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附件5)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

六、本公告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申请程序按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报送资料包括与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各类资产损失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填写要求(附件6、附件7),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规定要件的,由受理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要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时补报的,不予受理。

八、在中国境内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由总机构和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同时,各分支机构应将主管地税机关加盖印章的申报表上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后以清单申报的方式,按照《25号公告》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九、对证据容易灭失,需现场取证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及时取证,并在证据保留期间书面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实际利润额先行计算扣除

十、对《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十一、对《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收、预付帐款损失证据的确认,应结合《通知》第四条、第五条予以判定。

十二、对《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损失金额较大的”,按“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损失企业同类资产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增加企业亏损10%及以上”的标准予以判定。

十三、对《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属于《2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十四、对企业发生的《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备案申请表》(附件8),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十五、对《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按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8。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政策解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2号公告发布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印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和通知细化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要求,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了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重要征管措施。

1.与以往文件相比,体例上有何不同?

本次为贯彻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而制定了分为面向纳税人为主的公告和面向税务机关的管理通知两个文件,分别针对申报程序、资料要求和受理申报、建立台账、开展评估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贯彻落实25号公告更有针对性,并且行文上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2.企业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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