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空间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我们看到,新税法微利企业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

虽然目前相关条文还未明确它的评定标准,但是通过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分析一:按旧税法规定年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1-18%)=2.46万元

但是,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0001~3.3698)×(1-27%)=(2.190073万元~2.459954万元)<2.46万元;通过数据对比,我们看到应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企业;相反,当应税所得额介于3.3699万元与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时,税后利润就呈现出了最佳状态,(3.3699万元~10万元)×(1-27%)=(2.460027万元~7.3万元)>2.46万元

那么,再看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7.3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时,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从以上分析,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反映的是不增反降。

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分析二:用新、旧税法中的适用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

例如:假设甲、乙、丙3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20万元,按旧税法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万元;乙企业:10×27%=2.7万元;丙企业:20×33%=6.6万元

如果,再按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税法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万元;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2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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