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XX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开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开封食安办〔2014〕8号  

开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4年开封市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和国家、省、郑州市关于开展2014年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具体要求,我市定于6月10日至22日与全国同步举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活动  

6月10日上午,组织各乡镇(办)和市农委、畜牧局、市科协、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族宗教局、质监局、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市行政路开展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届时将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莅临现场指导。  

(二)举办食品安全大讲堂。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工作部署,举办食品安全大讲堂活动,邀请知名专家、教授进行授课。  

(三)开展系列主题日宣传活动  

6月11日至22日,各单位立足本部门职责,围绕宣传主题,依次在宣传周期间安排本系统主题日活动。具体为:  

1.市农委(6月11日),宣传内容为:  

(1)开展消费引导行动。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消费指南》,普及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利用现代媒体,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措施和成效,引导公众树立消费信心;。

(2)开展公开承诺行动。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合作社、“三品一标”生产基地、种养大户)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开展能力提升行动。组织全市农业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等参加参加河南省农业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宣传,全面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的素质。  

2.市畜牧局(6月12日),宣传内容为:  

(1)组织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场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会;。

(2)组织人员参加河南省“畜牧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3)组织开展针对无公害企业的现场检查活动;。

(4)制作畜产品安全宣传栏,横幅标语、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深入一线宣讲,做到有声有色;。

(5)在宣传周期间向从事畜产品经营活动的人员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全警示短信。  

3.市科协(6月10日至20日),宣传内容为:  

(1)到1所学校、1个村、1个古会,进行食品安全展板巡展;。

(2)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宣传“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有关知识,提高公务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3)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科普讲座,努力做到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了解食品安全。  

4.市工商局(6月15日),宣传内容为:  

(1)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部署;。

(2)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展示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3)开展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岗位培训。  

5.市卫生局(6月16日),宣传内容为:  

举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开放日”活动。采取现场专家咨询、板块展示宣传、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等方式,展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进展,宣讲常见食源性疾病的防控知识,向群众宣传《餐具集中消毒规范》等,以及如何鉴别不合格餐具、中毒预防与应急除氯等常识。  

6.市商务局(6月17日),宣传内容为:  

(1)开展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展示开封市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2)组织相关科室和稽查队开展肉品质量安全宣传和酒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的形式,普及肉品和酒类安全消费知识;。

(3)加大对辖区内商场超市的巡查和指导商场超市开展食品安全进超市”活动,通过商场超市电视、广播和资料发放,进行科普宣传和消费提示,并接受现场咨询。  

7.市粮食局(6月18日),宣传内容为:  

(1)编写制作科普宣传品。发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爱粮节粮营养健康知识手册;。

(2)组织进社区活动。在城区中心位置开展多种形式的粮油科普宣传活动;。

(3)举办粮食质量安全科普讲座。  

8.市公安局(6月19日),宣传内容为:  

(1)现场展示工作成果。适宜现场展示的物品,以实物展示为主,不宜现场展示的物品,以图片或者视频展示为主;。

(2)组织现场宣传教育。组织办案民警和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开展现场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向群众宣传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常识和识假辨假方法。  

9.市民族宗教局(6月19日),宣传内容为:  

(1)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采取现场咨询、制作展板、印发清真食品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省、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全省清真食品群众监督员座谈会召开期间,全力配合省、郑州市做好观摩和学习工作。  

10.市质监局(6月20日),宣传内容为:  

(1)集中宣传。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和举报投诉受理服务台,现场接受群众对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受理群众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在获证食品企业悬挂宣传横幅,加大农村及边远地区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在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区域,张贴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目录,加大食品小作坊的备案力度;。

(2)开展食品企业集体约谈活动宣传我市遵法守信的食品生产企业及从业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分装行业的社会公德建设,巩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品牌声誉、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价值传导机制,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

(3)组织开展食品标签、农村食品、“大桶水”、清真食品、肉制品、饮料、食用植物没等重点产品监督检查及综合治理工作。  

11.市教体局(6月21日),宣传内容为:  

(1)组织各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健康教育活动;。

(2)组织各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健康教育活动。拉一条宣传横幅、办一期宣传专栏、黑板报、上一节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开一次主题班会;。

(3)利用校信通告知学生家长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4)各级各类学校下发致家长一封信,告知家长食品安全常识,促进学生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和良好的生活方式,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月21日),宣传内容为:  

(1)开展现场咨询活动。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咨询,散发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解疑讲解;。

(2)动员、指导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等单位开展宣传活动。也发动企业围绕宣传主题,结合自身单位情况,采取制作图版、张贴宣传单和悬挂条幅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倡导广大公众树立安全信心、坚守道德诚信、履行共同责任。  

1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一安排,围绕“五进”要求,主动进行宣传。要确保“五个一”宣传内容(有一个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有一幅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有一本饮食常识小册子、有一堂食品安全培训课、有一块食品安全宣传展板)。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宣传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宣传周期间,郑州市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市食安办也将成立督导组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任务不落实、敷衍了事等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宣传形式。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组织和动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政府统一领导、企业积极响应、群众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舆情监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周前后及期间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稳妥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关切,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在本单位专题日宣传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将有关总结和图片、影像资料报送至市食安办,食安办将对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并将活动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郑州市食安办报送。电话:1234567,邮箱(传真)。  

附件:开封市食品安全宣传宣传标语(参考内容)  

2014年6月5日  

附件  

开封市食品安全宣传宣传标语  

(参考内容)  

(一)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三)走群众路线,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四)食品安全是金,百姓健康是福  

(五)齐心协力抓食品安全,真心实意保群众健康  

(六)坚持群众路线,凝聚食品安全发展正能量  

(七)群策群力凝聚食品安全力量,同心同德维护人民饮食安全  

(八)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  

(九)一心一意关注食品安全,十全十美创建和谐社会  

(十)走好群众路线,建好食品安全工程  

(十一)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十二)手牵手把好食品质量关,心连心守好食品安全门  

(十三)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十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五)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好食品安全卫士  

                                           开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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