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当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试论刑法当中严格责任制度。

一、严格责任的概述   (一)概念   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要件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不问过失责任。1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考察几种英美刑法论著,可以对严格责任作如下定义:严格责任是指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结果,就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或定罪处罚。   (二)渊源   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过的概念被引入英国普通法始于16世纪末17世纪初,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刑法又开始突破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在其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严格责任的制度。   英美刑法学者对严格责任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肯定论,否定论和折中论。严格责任可以分为公共福利犯罪严格责任和道德犯罪严格责任、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与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与相对的严格责任、广义的严格责任和狭义的严格责任。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从法条的历史演变、和法条前后文看立法原意;与其他法规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刑罚的严厉程度;行为对公众的危害性;被告人知道真相的几率;起诉方证明某一类犯罪主观心态的难易程度;某类罪的起诉量。 在英国,严格责任现在总的命运是在走下坡路,而在美国,严格责任却仍然呈现出增长的势头。2关于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要否规定严格责任,近年来在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学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争鸣。笔者认为:绝对严格责任(意即绝对责任)在我国没有存在余地,但相对的严格责任却不仅能为我国刑法所包容,而且也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允许;相对的严格责任在个别情况下也实有必要。   (三)特点   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过错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3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二、严格责任绝对责任的联系   从英美国家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资料分析,事实上并存着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犯罪来说,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不需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以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即使被告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被告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被告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官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被告就可能被定罪。   在严格责任条件下,相关罪名在实体上的成立仍然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但是,作为第二层次的程序性刑事责任要素只剩下了行为一个要素。也就是说,由于特殊原因,使得立法免除了起诉方对于被告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法院即可对被告人依法定罪;而在绝对责任条件下,不论是实体性刑事责任要素,还是程序性刑事责任要素,都不包括罪过。那么一旦起诉方证明被告犯有刑法禁止的特定行为或发生特定结果,即使被告人事实上没有过错,法院也可认定被告罪名成立。4   三、严格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   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适应了刑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利主义需求,它提高了诉讼效率,及时惩罚和预防了妨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但是,严格责任也存在严重的弊端,它可能使无罪过的人受到刑罚处罚,这是对刑法正义的偏离。5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渊源是普通法和制定法并存,这是其独特之处,此外,其诉讼制度、犯罪构成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刑事实体和程序的界限等,均具有其独自的特色。我国刑事法及其理论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我国不能盲目地引进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律制度或刑法理论,否则,我国刑事立法将出现严重的冲突,刑法理论将产生混乱。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否定严格责任,包括否定绝对严格责任和否定相对严格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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