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房屋出租单页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再升温房产和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因部分体工商户和少数企事业单位暂买不起合适营或办公用房致使房产出租业越越活跃形式也趋多样化这就给我们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对我县说房屋出租税收特别是人应纳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直是难也是弱。

具体体现以下几方面、房屋出租业涉及税种较多纳税人特别是体纳税人对知甚少。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以下几种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人所得税。

另外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围出租房屋还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签订房屋租赁合还应缴纳印花税。

据我们调统计人出租房屋70%以上除出租房屋外不从事其他营活动。

部门进行税法宣传往往忽视了对这群体宣传他们也根不关心税收税收与他们无关。

正因如他们般不能积极配合税部门征税行更谈不上主动到税部门申报纳税。

房屋出租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合税部门很难掌握这给税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了定难。

还有几种情况其纳税人拒不提供出租合;其二纳税人单方面伪造份假合提供给税机关故降低合明房屋租金;其三出租双方签订出租合首先达成口头协议正式合故降低合明房屋租金专门用欺骗有关部门而承租方支付租金却按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金额;其四有些出租房屋双方根不签订正式合只达成口头协议这种情况数不少约占30%多见出租双方是熟人或者有人担保。

不管属以上哪种情况虽然税机关都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因核定营业额往往会有偏差致使征纳双方矛盾加剧给税部门征管工作带了被动。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不确定。

房屋出租双方般没有出租合单独明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只明几房屋使得税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切计税面积。

房屋出租行人般是将己拥有使用权、闲置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土地部分。

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明这片出租土地面积这就使税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据可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部分纳税人故抬高房屋租金收入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包含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可予以扣除。

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规定签订房屋出租合故抬高这部分费用金额想用方法达到少缴税目。

但事实上据我们了约90%承租人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约定金额根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结算房屋租金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又给税部门征税行设了道坎。

有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部分房屋租金;有承租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和商品价值抵顶部分房屋租金

这些情况承租人般不能向税部门提供准确无误凭据以证明其支付劳、商品价值或费用金额。

部门要核定房屋出租业计税营业额这无形就给税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部分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方式对付税人员。

他们不以实施明显暴力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各项税款与税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门路向税人员说情或者通社会各方面向税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

象这样无明显暴力事实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日常征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配合。

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程存问题以工作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进步加税法宣传力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纳税识。

这是老生常谈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纳税识较有了定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济法制化要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税法宣传方面重对纳税人宣传还要重对纳税人宣传;重税法宣传宣传还要重日常工作宣传;重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宣传还要重各种络媒体上宣传重对普通公民宣传还要重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重对成年人宣传还要重对少年儿童宣传

总要通多形式多角税法宣传全面增强全体公民依法纳税识增强税法威慑力。

、做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使能积极配合我们税部门工作。

合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房屋出租合管理工作要出租双方必须要签订正式真实房屋出租合从头上堵住房屋出租税收流失;合土地管理部门出租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认定。

基掌握了出租房屋座落地、租金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出租人等再逐进行分析分类别其建立档案建立健全有关明细帐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分类管理。

房屋出租人有关出租事项变更及向税部门报告以利税部门及掌握其变动情况。

3、加集清理检力。

结合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定期地对全部工商业户进行检凡属租房营都要对房屋出租人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清理。

凡采取暴力手段抗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建议有关部门对“软抗税”现象进行法律界定借鉴某些发达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设成功验尽快建立独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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