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初探

摘 要:混业经营是国际 金融 业的 发展 趋势。在现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混业经营方面已进行积极探索,且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为推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我国应在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相关立法及金融监管等方面采取对策。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关 键 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和发展背景      1999年,国际三大金融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发起的国际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发布《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如下: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按是否直接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纯粹型和事业型两种。前者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而是把对整个金融集团的经营管理作为惟一的事业。后者本身直接经营金融业务。   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发展历程。1929年前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至20世纪30年代分业经营成为主流;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 经济 全球化、金融管制放松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和客户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功能趋向融合,混业经营重新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与金融多元化、国际化发展相适应的新金融组织形式,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由于金融业的主要资产即资本、信息和 企业 家才能的专用性较低,在金融业间的转换成本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可最大程度地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协同效益及分散风险等优点。西方国家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与从事单一经营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在成本、信息、风险控制、资金筹措、跨地区经营、综合金融服务、合理避税和金融创新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内部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也可能在资本充足率、内部风险传递、关联交易、金融垄断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要使金融控股公司健康顺利发展,就必须建立起 科学 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外部金融监管。 论文网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混业经营状况      通常认为,一国金融业对于混业分业经营的选择即意味着在效率与安全间加以抉择:混业经营注重效率,但会增大金融风险;而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间的传递。然而,20 世纪80年代后的 研究 显示,并无证据表明大危机中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其倒闭的直接原因。近百年来金融业的发展表明,混业经营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是不可阻挡的 历史 趋势。   我国为整顿因银行资金入市导致的金融秩序混乱和金融市场失控局面,自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经营。加入WTO使我国金融发展面临巨大变化,曾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起重要作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已在客观上严重束缚了金融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金融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资本充足率较低、业务品种单一、盈利能力较弱等 问题 。而已陆续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多是子公司业务互补、资本运作效率高、各种专业人才集聚的综合性金融集团,能提供“一站式”的多种金融服务,并具备成本节约和规模经济的经营优势。与其相比,国内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明显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效率间寻找平衡,是我国金融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 现代 化法》的通过,在我国引起了对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讨论。

毕业论文   事实上,即使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体制下,我国金融机构也从未停止对混业经营的探索,金融机构通过相互代理和合作,发展跨市场的金融工具,实现了综合业务的发展。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综合金融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及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1)。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政策现已开始放松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限制,《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充分肯定了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探索,也为我国未来的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虽然作为金融混业经营主要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至今尚未得到 法律 认可,实际中也无带有金融控股公司字眼的公司;但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以下三类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是实业公司控股金融机构,如山东电力集团及在证券市场上活跃一时的所谓“八大家族”等(见表2)。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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