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路径分析

[摘 要]从我国现有情况看,我国征地的制度还不完善农民与国家存在很多矛盾。

征地制度是调和国家与民众利益最有效的手段。

因此,认真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处理土地纠纷方面,应把民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土地;经济;征地;发展ki.zgsc.2015.39.225   1 土地征收方案和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为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征收为城市用地。

失去土地农民合法权益应得到很好的保障,但是现实却不能让人满意。

根据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结果,我国目前有将近6000万失地农民,大约有60%的人生活十分困难。

土地被占用的同时许多农民都面临无田可种,无业可就,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当今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国家与农民之间争议的重点问题,也是农民维权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完善征地过程是相关部门首要考虑的重中之重。

2 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存在缺陷   2.1 补偿金额少,补偿层面受限   农用土地的征集补偿范围包括,土地附着物、群众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用等几方面。

从法律条文中得知,征地补偿范围狭窄,农民拿到土地补偿费有限,其中占补偿款很大比重的土地补偿农民没有权利获得。

征地本质上看,我国补偿法律还是很不完善的,因为补偿中只补偿了比较直接的一些财物损失,对于不直接的损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

更加重要的是,政策上把土地视为国家所有,农民只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我国补偿范围不充分、不完整。

另外还存在补偿的金额少,依《土地管理法》,用于后续安置的费用以及土地本身的补偿费用都不能超过征收前3年所计算的平均收入费用产值的30倍。

而对于这个问题,农民却认为,这两项所给的补偿是不能满足自己和家人后代生活所必需费用的,因此,现有法律存在不合理、不科学性。

2.2 补偿费用不精细   在征地中受偿主体和分配不明确。

相关法律规定,常常引发争议的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对于这两项费用,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标准是不相同的,也就是在补偿过程中分别计算。

在一些地方的征地过程中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还是不能给予比较详尽的计算,这样就引发了很多矛盾。

土地补偿费占补偿中有很大部分,以至于补偿不直接到农民手里。

关于补偿费的纠纷以及事件常发生贪污腐化现象使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3 征收土地程序不规范   在已有的法律条文中已经有了关于征地过程的相关程序,但在许多较为发达的国家,关于征地条款更加严格并且规范。

土地征收程序是由举办事业进行认定征收范围、如何发放补偿金、补偿金的给付。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只是对征地程序作出了很简单的规定,规范性不全面,实践过程中操作性较差。

并且在制度上还有一些疏漏。

征地执行中政府处于主要地位。

征地是不是符合需要、征地各方面都是相关部门一句话说了就算,忽略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的意见。

征地程序中,对于农民的保护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农民补偿程序很少参与,以至于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4 解决土地纠纷方法不全面   农村因征地产生的补偿问题成为土地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令土地补偿方面的争议无处申诉,这显然侵犯了农民的权益,实属法律欠缺。

征地过程中,政府在其间充当重要的参与角色,参与并决策征地事宜,由政府与补偿争议双方都有重要关系的主体协调争议,显然是很不合适的行为。

矛盾产生后上访、暴力等此起彼伏。

农民这种暴力倾向需要得到重视,问题需要解决,法律在此需要完备。

这样一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纠纷解决办法,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成为迫在眉睫的要事。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补偿标准,有些国家的补偿标准中规定,在征地中除了给失地农民直接的损失补偿,还要给间接的损失补偿,以求做到补偿制度完美化,农民利益最大化。

为使失地的农民在城市里有更多的发展,我们应遵循借鉴外国相关法律规定,扩大并完善补偿的范围。

立法者不能过于强制,应多采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补偿费用要达到被征用地之前经营的平均收益。

可全面考虑被征地人的条件,通过科学且准确的评估手段进行综合性的评定,给出合理的补偿价格。

3.1 征地程序完善化   法律规定对于征地程序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相关部门征收土地予以制约,防止滥用职权侵害广大农民对于土地合法权益

程序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突出土地征收的可操作性。

第一,管理机构完善监督与管理。

使土地征收过程透明化,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并认可各个环节,并使被征地者保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杜绝违法违规现象。

做到透明而且公开。

第二,征地审核方案的提出要明确补偿合理这一点。

农民补偿义务主体商定,由政府机关审核;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第三,增加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调查、确认。

由需用地部门提出征收,政府公示征地的用途是否合乎社会公共利益。

认定过程中参考部分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之后向被征地农民公布给予相关权利人参与和发表见解的权利。

3.2 补偿方法要细致入微   各地方管理机构在征地补偿中必须明确补偿条款,确保补偿费用合理合法地发放给失地农民

地方政府可将所有补偿一齐拨给农村集体组织,在土地征收协议中列明征地补偿款项的各项费用的来源对于所有权权属不明的遗留问题,虽然有好多方式和方法建议,但由于现有国情以及现有土地制度都要纳入考虑范畴。

做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加大透明度。

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制度上做到公平公正。

3.3 完善土地征用的监督机制   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系列上应予以改革。

据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现在行政系列,我国土地管理部门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重大决策上需听从于政府,然而,市、县人民政府往往是征用土地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致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政府部门实施大量违法征占土地的行为举报却没有能力受理。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用的监管,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列上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应该效仿审计局、监察局等机构的设置,实现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摆脱现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加强对土地征用后利用情况的监督。

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土地被划拨、有偿转让后即宣告结束,对被征用土地的利用情况缺乏监督,这也是土地征而不用、土地征用后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

由此,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对被征用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的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滥征土地的情况发生。

总之,中国幅员辽阔,对于以土地为立命之本的中国农民来说,土地征收事关他们的生存大计,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因而我们应以失地农民利益为主,要调整观念努力创新,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革,弥补征地过程中的不足,给予农民最合理的征地补偿

参考文献:   [1]杨家学.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J].团结,2009(5).   [2]高杨.农地征收制度创新研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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