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女性配偶家庭暴力中法律保护探究

摘 要 男女配偶间暴力行为给双方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而其中女性配偶占据了受害者的很大比例。

中国古代男尊女卑思想的根深蒂固,再经由立法为其注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使得女性配偶男性配偶及其家族的依赖性增强。

虽然法律规定中体现着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但其间依然有反家庭暴力保护女性配偶身心权益的规定

由古思今,一部专门预防和保护女性配偶甚至所有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侵害的法规是具有现实需求性的。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男尊女卑 夫尊妻卑 三从四德  作者简介:张勇,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孙学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7—02  自从时光马车将中国历史发展由母系氏族社会带入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女性地位渐渐被打上卑弱的烙印。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配偶遭受家庭暴力的境况与对于女性配偶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需求也就相伴而生。

一、 女性配偶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原因分析  女性,由于其自然生理属性以及社会发展中形成的观念的认知,作为本需要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对象,却由于在世俗观念中处于弱势地位以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对于男性家族的生存依附性,而屡屡遭遇暴力伤害。

而暴力行为,往往是具有尊强地位的一方向处于卑弱地位的一方施加。

在中国古代,日渐形成并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思想以及家族宗法制,导致已婚女性甚至成为男性及其家族的附庸,这种家庭内部夫妻男女之间强弱地位的形成导致男性配偶对于女性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现实生活中的常态化,甚至民众观念上的正常化。

对于女性配偶屡屡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关键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代日渐形成的男女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这种不平等的原因因素却是内外兼具,公私兼有。

中国古代女性处于卑弱依从地位的历史可谓时间悠久,从女字在商朝甲骨文中表现为卑屈身体的跪姿形象中就可见一斑。

《周易》中即已有主张已婚女性要顺从专一,恒久事夫的卦辞。

到汉朝就逐渐产生并形成了明确而体系化的女性应当遵守三从四德的说法。

三从一词最早见于儒家经典《仪礼丧服》,其在讨论已婚女性为丈夫和父亲服丧年限时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当时已认为,已婚女性之所以依据男性家族的亲属关系服丧,且不承担男性家族和本身家族的双重刑罚,是因为女性出嫁后应当改天,故而依从男性家族而行礼仪和受处罚。

此处本是对已婚女性丧服规范进行讨论,但逐渐被加深演进为作为在男性家族中承担各种角色的已婚女性应当对男性卑弱依从的依据。

《礼记郊特牲》中也有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表述。

而四德一词现于《周礼天官内宰》,按其中表述可知,处于较高职位的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其原意只是后宫范围内女性教育的种类,但后来与三从连称,成为对妇女言行举止、能力修养衡量标准的三从四德。

之后,宋朝程朱理学产生和发展,其影响逐渐扩大,南宋后期开始被当时的统治阶级接受和推崇,经元朝到明清二朝正式变成了当时国家的统治思想,使得封建礼教对女性的约束日益增强,对女性权利的剥夺日益增大。

当单纯的思想观念被加注了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家族父权的宗法力量,使得女性弱势屈从地位得到普遍化认可。

统治者除了政策性的礼法倡导,甚至立法依据就是有关男尊女卑的思想。

进而,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明确的表现出男女地位,夫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例如,在《唐律》中也明确表明,依照古时有关已婚女性丧服制度,夫者,妻之天也。

但是《疏》中又说妻者,齐也。

即妻子是与丈夫是齐的。

此处似乎在矛盾中体现着妻子的地位貌似与丈夫是基本平等的,但事实上依据封建礼法,妻子与丈夫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同的。

二、 法律男尊倾向与保护女卑并存  女性配偶遭遇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伤害,最强大而有效的保障应该是诉诸于法律和国家的公力救济。

但是,社会观念和国家法律对于男尊女卑观念的双重认可,使得这种救济异常艰难。

但即便如此,立法虽然有男尊倾向,但与保护女卑是并存于法律之中的。

中国古代法律中对于夫妻间暴力犯罪的规定似乎并不是一直表现为男女刑罚的不平等

秦国的法律规定,假如丈夫殴打妻子,导致撕裂她的耳朵,或折伤她的四肢,与一般人互相斗殴,导致伤人颜面躯体是一样的,要处刑,并不因为女性的悍妒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减罪。

而在汉朝,如果夫妻之间暴力相向,也看不到法律在处罚上男女之间的任何区别。

但考虑到汉朝崇尚春秋决狱,依据儒家经典来断案,而儒家学说对周礼之推崇,也不难理解夫妻男女之间渐渐出现的刑罚的差别。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资料显示当时也有关于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令,虽然条文大多已经亡失,但从刘辉殴主杀胎案的辩护词可以推断出,女子伤害丈夫要比伤害一般人处罚重,推断可知此时应该已经出现了夫妻间处刑的差别。

根据对以上已有的史料的总结,可以大胆推测,在唐以前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导致的刑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是基本没有区别的。

但伴随着男尊女卑等儒家思想观念的发展渐渐有了不公平的区别,最初这一区别并不明显,法律规定中也体现着对女性配偶遭遇家庭暴力保护,对施暴丈夫的处罚约束。

直到《唐律》对于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了明确的差别:在《唐律》的《斗律》中,对于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按照詈、殴、伤、杀四个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行了规定

丈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且认为杀妻,仍为不睦。

但是,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需夫告,乃坐。

死者,斩。

受《唐律》的影响,后世大部分朝代延续了这种虽有男尊倾向,但与保护女卑并存的立法趋势。

此外,历史上还有关于女性配偶遭遇家庭暴力后的验伤,保辜等制度的特殊规定,无疑也是一种辅助的保护措施,对遭遇家庭暴力后的女性配偶受害者的权益保障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对于中国古代将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为非公室告的情况,在当时家族宗法制度力量之下,女性配偶自我告诉能力就值得怀疑了。

此外,对于中国古代民间团体等非国家组织对于女性配偶保护规定,就是另外一种不可或缺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三、 当今女性配偶如何红颜不薄命  由中国古代世俗和法律观念可知,女性配偶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关键因素在于受中国古代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力量深刻而长久的影响,而导致夫妻双方男女地位的不平等被认为是正常现象。

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中,女性的人格和权利地位与男子平等,且世界范围内的女权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女性的独立意识和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大幅度觉醒,基本从社会和国家公共法制形式上消除了夫妻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但在现实生活个人内在观念中,男尊女卑思想的残余依然存在于很多人的潜意识之中,导致着很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甚至很多女性内心依然传统的保持着依附于男性生活的思想,而男性可能由此保持着性别优越感。

因而,最基本的改变,就是女性要改变自己作为男性附属的思想,男性要尊重自己女性配偶的人格独立和互相平等,男女双方要形成自己是作为独立个体与伴侣平等共同生活的认知。

而将思想改变的同时需要有基础的物质条件以使思想观念变得现实可行。

故而,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配偶要努力形成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让经济独立促进人格独立的构建。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独立的经济基础,是保持一个人思想的独立,人格的独立和人身的独立必要且重要的物质基础。

使得自己与男性配偶在家庭生活中具有基本同等的经济地位,有助于夫妻间进行平等的人格建立和家庭生活对话,进而促进婚姻家庭生活的圆满顺利进行。

如果说保护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配偶需要个人内在思想、生活态度等多方面的改变以及国家社会公私力量的共同促进。

那么,健全的法律法规就是将这诸多方面勾连成一体的保护之网。

在中国古代,虽然男尊女卑的思想对于立法的影响源远且流长,但当时立法中已经有了对于女性配偶家庭暴力中的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随着国家法律发展日渐的丰富健全。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在法律发展进步的今天,我们不应仅仅满足于在某些部门法中的若干条文对于家庭暴力女性配偶受害者的保护,而是需要一部专门的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将民间团体和私人力量的保护与国家公共力量的保护结合起来,来预防和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女性配偶,进而扩大到保护所有的家庭成员不被家庭 本文由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论文代写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暴力行为伤害,并且使得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配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良好的救济。

同时,在法律巨大的指引作用下,益于使民众日益形成男女互相尊重,互敬互爱的良好婚姻关系,促进积极的家庭氛围的形成,进而有利于社会公序和良俗的建设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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