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运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 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司法准则   作者简介:余婷婷,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系;王瑾,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林奕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系。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且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确立。如今,这项原则受到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的重视和确认。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指被追诉者在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该把他作为无罪的人看待。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论文网   历史上,无罪推定的雏形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为了针对封建专制那种野蛮的严刑峻罚、罪行擅断等有罪推定刑诉的制度而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中心,在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诉原则。一开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它只是包含了具有对抗有罪推定制度的一些基本的框架内容,但随着这些框架内容的发展,无罪推定制度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对被追诉者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的基本待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判定有罪前不能被先入为主地认为有罪,除需要履行配合司法的义务外(国家要有合理理由才能对公民展开刑事追诉,要求其承担该义务),应该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进行程序上的抗辩。国家应当确保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资源和手段,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以矫正。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从无罪推定原则内涵中,我们可以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给予被追诉人有完整的权利保障,使得每个案件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可以更为正确,从诉讼过程上减少错案的的发生。   二、我国推行无罪推定原则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虽然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刑事诉讼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实效性。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先入为主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变成了一纸空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尤为严重:   (一)“自证其罪”,重视口供为定案依据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这条法谚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方面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强迫他人意志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侦查、检察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必须确凿明确的证明被追诉有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量刑情节得以形成、保存,并影响至今,其实质上是以“从严”定罪相威胁,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在自证其罪情形下,口供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近年发现的冤假错案,很多仅仅依靠强迫犯罪嫌疑人意志胁迫的方式得到的口供进行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确立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或其共犯口供作为定罪根据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刑讯逼供未能杜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是有罪推定的历史产物并一直影响至今。近年来,昆明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认定小学生“卖淫”案、安徽6旬老人遭刑讯逼供致死等新闻,使刑讯逼供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讨论。但我国目前对于刑讯逼供罪的法律制度存在灰色地带,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讯逼供、治安案件中的刑讯逼供等情形都无法按照《刑法》中的罪名定罪量刑,使得刑讯逼供行为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三)滥用待审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现象大量存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是有其法定适用条件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拘留、逮捕为最常见的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相对较少。有罪推定理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那么为了防止“纵虎归山”,做到防患于未然,要通过各种方式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直到案情查清为止。在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超过法定侦查时限时,侦查机关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而是尽量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强制措施的滥用、超期羁押现象,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代写论文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而且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将其写入宪法。由于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有助于社会更加重视无罪推定,也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   (二)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无罪推定并不必然包含沉默权等人权保障制度: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即宣布:“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无罪。”但法国刑事诉讼确立沉默权则在百年之后。迄今,部分德国学者仍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法则”,它适用于事实认定范畴,而如侦查程序及事实认定后之法律适用问题,则不受“无罪推定原则”之规范。但是沉默权无罪推定具有内在的联系是不容否认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控诉过程中,控方负担证明责任,即控方在没有被告方配合时也应独立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更不需要自证有罪,这就隐含着沉默权的要求。基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条件,难以支持较为彻底全面的沉默权制度。我们建议采取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在有限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一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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