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无名份业委会告赢房管局

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可房管部门却不给这个业委会正式“名份”,无奈,业主只好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12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胜诉,要求二七区房管局撤销对业委会不予备案通知,并对书香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房管局备案成被告 2007年4月7日,经过几个月的前期筹备,郑州书香名邸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委会,并通过了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按照规定,4月25日,小区业委会又将材料送到了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要求备案。15天后,小区业委会接到了二七区房管局下发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 小区业委会成员不服这一决定,又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审查后决定,二七区房管局应在15日内履行职责,对书香名邸小区业委会备案申请给出处理结果。

最后,二七区房管局再次给出《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业主赵辉、连家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二七区房管局

房管局适用法律错误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书香名邸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是在二七区房管局和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召开的,业主大会还选举产生了由11人组成的业委会,时间是2007年4月7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次召开的业主大会合法有效。

但是,二七区房管局作出的对业委会不予备案通知,适用的法律是2007年8月26日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用新生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认可此前召开的业主大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法院判决二七区房管局撤销对书香名邸小区业委会不予备案通知,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小区业委会申请备案重新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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