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该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证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所享有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证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中国编辑。

1、保证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而且保证责任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4、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①主债务及其利息;②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③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④保证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保证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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